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略) 委、市 (略) 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安排,我 (略) (略) 政府起草了《 (略) (略) (略) 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 (略) (略) 41号龙泉大厦1407室,邮编:#
二、传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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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略) (略) 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略) 场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保障民生, (略) 品质,进 (略) (略) (略) 场建设管理,着力构建均等、便利、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 (略) 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略) 、 (略) 、 (略) (略) 范围 (略) 场的规划和计划、用地、建设、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 (略) 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用地指标范围内规划建 (略) 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托育养老、绿化空间等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属地政府负责, (略) 场建设评价,因地制 (略) 场,制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 (略) 场建设,不 (略) 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自规、商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 (略) 政府(管委会) (略) 体检等工 (略) 场规划建设评估, (略) 场发展方向、发展目标 (略) 要求,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年度 (略) (略) 场建设工作专班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略) 场建设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并予以公布。 (略) 场的建设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优先保 (略) 场设施建设用地, (略) 场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第七条 城 (略) 域,严格按照控 (略) 场设施建设。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的,应当相 (略) 场设施规模。
城 (略) 域,应当优 (略) 场设施建设需求。在原有控规要求基础上, (略) 额外提供独 (略) 场设施的地块,可确 (略) 场设施建设规模不减少;对不具备条件提供独 (略) 场设施的地块,鼓励划出相应建筑面 (略) 场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原有控规中 (略) 场设施和调整控规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而相应 (略) 场设施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八条 (略) 出让宗 (略) 场设施建设情况审查,商务部门 (略) 出让宗 (略) 场设施建设现状和实施计划进行核实,未完成建设任务或未明确实施方案的,由商务部门函告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暂 (略) 。
第九条 涉 (略) 场设施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应当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功能需求或建设要求。
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土地提供方应 (略) 场设施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包括: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费用、装修标准和品质要求等),并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通过后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相关文件内容。
第十条 独立 (略) 场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 (略) 、 (略) 、区级全资国有企业投资 (略) 场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金可按不低 (略) 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基准地价的70%收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或其所在宗地含有营利性设施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宗地成交后,土地提供方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略) 场设施的建设方案、接收单位和履约保证等内容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代建的独 (略) 场设施,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要求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接收单位为项目业主,由其申 (略) 场设施项目行政划拨供地等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略) 场设施投资建设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或土地整理单 (略) 场设施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
(二)含有 (略) 场设施的招拍挂土地地块, (略) 场设施由土地竞得人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
(三) (略) 更新和 (略) 改造的地块,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优先实施 (略) 场设施的投资建设。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 (略) 场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方案要求, (略) 场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其总平面图上标注 (略) 场设施的位置,同 (略) 场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自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接收单 (略) 场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
第十五条 (略) 场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宗地,其 (略) 场设施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友邻中心项目, (略) 场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剩余部分原则配套用于发展便民商业服务(社区商业)等业态。
第十七条 (略) 场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以友邻中心形 (略) 场设施,培育发展“便利店、早餐店”、补齐“标准化菜场、家庭维修服务”、服务“老年、幼儿”等业态, (略) 场消费新场景。 (略) 场集中收银,实施信息化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首期项目销售前,其同步 (略) 场设施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建设。房屋销售时,应当在其销售现场、 (略) (略) 场设施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和接收 (略) 场设施的规划、质量、消防和人防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场设施,区政府(管委会)要求增加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其增加的建设 (略) 政府(管委会)承担。有关实施细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略) 场设施建成后原则上须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与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 (略) 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产权移交至 (略) 场管理企业,或按增加国有企业国家资本有关程序,通过增资方 (略) 场管理企业。
(略) 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并由开发企业配建、 (略) 场、公共停车场(位),产权无偿 (略) 场管理企业,或按增加国有企业国家资本有关程序,通过增资方 (略) 场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略) 场设施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一并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车位应当为产权车位。友邻中心项目需移交车位数量大于项目产权车位数量时,可在优先移交全部产权车位后,补充移交人防车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 (略) 场设施,应当按约定事项进行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9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与接收单位签署《 (略) 场设施移交协议》。
第二十五条 需 (略) 场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略) 场设施建设及移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按标 (略) 场设施的,由国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后一年内,配合接收单 (略) 场设施的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略) 场设施不得部分抵押、不得分割转让。不得“以租代售”变相转让,使用权对外租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条 (略) 场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涉及国 (略) 置的,由权属单位按国 (略) 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擅 (略) 场设施规划用途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 (略) 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通过选取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社会企业或社会组织) (略) 等方式, (略) 场进行统一运营管理。 (略) 应自持 (略) 场20%的面积经营生鲜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 (略) 场设施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略) 场设施所需运行管理工作经费,需由财政安排的, (略) 、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略) 属国有 (略) 场设施,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保障运行管理工作经费。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略) 场建设工 (略) (略) 场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研究、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 (略) 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督 (略) 政府(管委会)、市级 (略) 属国 (略) 场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完 (略) 政府目标管理并实施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 (略) (略) (略) 场实施建设管理。
(略) 委、市 (略) 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安排,我 (略) (略) 政府起草了《 (略) (略) (略) 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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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保障民生, (略) 品质,进 (略) (略) (略) 场建设管理,着力构建均等、便利、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 (略) 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略) 、 (略) 、 (略) (略) 范围 (略) 场的规划和计划、用地、建设、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 (略) 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用地指标范围内规划建 (略) 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托育养老、绿化空间等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属地政府负责, (略) 场建设评价,因地制 (略) 场,制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 (略) 场建设,不 (略) 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自规、商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 (略) 政府(管委会) (略) 体检等工 (略) 场规划建设评估, (略) 场发展方向、发展目标 (略) 要求,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年度 (略) (略) 场建设工作专班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略) 场建设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并予以公布。 (略) 场的建设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优先保 (略) 场设施建设用地, (略) 场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第七条 城 (略) 域,严格按照控 (略) 场设施建设。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的,应当相 (略) 场设施规模。
城 (略) 域,应当优 (略) 场设施建设需求。在原有控规要求基础上, (略) 额外提供独 (略) 场设施的地块,可确 (略) 场设施建设规模不减少;对不具备条件提供独 (略) 场设施的地块,鼓励划出相应建筑面 (略) 场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原有控规中 (略) 场设施和调整控规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而相应 (略) 场设施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八条 (略) 出让宗 (略) 场设施建设情况审查,商务部门 (略) 出让宗 (略) 场设施建设现状和实施计划进行核实,未完成建设任务或未明确实施方案的,由商务部门函告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暂 (略) 。
第九条 涉 (略) 场设施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应当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功能需求或建设要求。
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土地提供方应 (略) 场设施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包括: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费用、装修标准和品质要求等),并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通过后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相关文件内容。
第十条 独立 (略) 场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 (略) 、 (略) 、区级全资国有企业投资 (略) 场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金可按不低 (略) 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基准地价的70%收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或其所在宗地含有营利性设施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宗地成交后,土地提供方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略) 场设施的建设方案、接收单位和履约保证等内容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代建的独 (略) 场设施,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要求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接收单位为项目业主,由其申 (略) 场设施项目行政划拨供地等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略) 场设施投资建设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或土地整理单 (略) 场设施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
(二)含有 (略) 场设施的招拍挂土地地块, (略) 场设施由土地竞得人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
(三) (略) 更新和 (略) 改造的地块,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优先实施 (略) 场设施的投资建设。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 (略) 场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方案要求, (略) 场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其总平面图上标注 (略) 场设施的位置,同 (略) 场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自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接收单 (略) 场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
第十五条 (略) 场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宗地,其 (略) 场设施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友邻中心项目, (略) 场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剩余部分原则配套用于发展便民商业服务(社区商业)等业态。
第十七条 (略) 场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以友邻中心形 (略) 场设施,培育发展“便利店、早餐店”、补齐“标准化菜场、家庭维修服务”、服务“老年、幼儿”等业态, (略) 场消费新场景。 (略) 场集中收银,实施信息化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首期项目销售前,其同步 (略) 场设施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建设。房屋销售时,应当在其销售现场、 (略) (略) 场设施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和接收 (略) 场设施的规划、质量、消防和人防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场设施,区政府(管委会)要求增加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其增加的建设 (略) 政府(管委会)承担。有关实施细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略) 场设施建成后原则上须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与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 (略) 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产权移交至 (略) 场管理企业,或按增加国有企业国家资本有关程序,通过增资方 (略) 场管理企业。
(略) 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并由开发企业配建、 (略) 场、公共停车场(位),产权无偿 (略) 场管理企业,或按增加国有企业国家资本有关程序,通过增资方 (略) 场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略) 场设施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一并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车位应当为产权车位。友邻中心项目需移交车位数量大于项目产权车位数量时,可在优先移交全部产权车位后,补充移交人防车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 (略) 场设施,应当按约定事项进行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9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与接收单位签署《 (略) 场设施移交协议》。
第二十五条 需 (略) 场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略) 场设施建设及移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按标 (略) 场设施的,由国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后一年内,配合接收单 (略) 场设施的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略) 场设施不得部分抵押、不得分割转让。不得“以租代售”变相转让,使用权对外租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条 (略) 场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涉及国 (略) 置的,由权属单位按国 (略) 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擅 (略) 场设施规划用途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略) 管理综合执法部 (略) 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通过选取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社会企业或社会组织) (略) 等方式, (略) 场进行统一运营管理。 (略) 应自持 (略) 场20%的面积经营生鲜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 (略) 场设施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略) 场设施所需运行管理工作经费,需由财政安排的, (略) 、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略) 属国有 (略) 场设施,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保障运行管理工作经费。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略) 场建设工 (略) (略) 场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研究、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 (略) 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督 (略) 政府(管委会)、市级 (略) 属国 (略) 场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完 (略) 政府目标管理并实施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 (略) (略) (略) 场实施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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