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市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2025年市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略) 数据 (略) | ||
(略) 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5年01月25日 15:49 |
预算金额 | ¥3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51-* | ||
采购单位 | (略) 数据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略) (略) (略) (略) 为民服务中心A座10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51-*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数据 (略)
项目名称: (略) 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略) 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
数量:1
单位:个
预算金额:*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各类证照免费邮政快递服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 (略) 罚。
(略) 2015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指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其中,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专家组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交口东南角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1月24日 至 2025年02月0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汪飞飞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为民服务中心A座10楼
联系电话:0551-*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 (略) (略) (略)
联系地址: (略) 政务 (略) (略) 1号
联系电话:0551-*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略) 数据 (略) | ||
(略) 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5年01月25日 15:49 |
预算金额 | ¥3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51-* | ||
采购单位 | (略) 数据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略) (略) (略) (略) 为民服务中心A座10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51-*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数据 (略)
项目名称: (略) 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略) 政务服务中心邮政快递服务项目采购
数量:1
单位:个
预算金额:*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各类证照免费邮政快递服务,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 (略) 罚。
(略) 2015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指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其中,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专家组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交口东南角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1月24日 至 2025年02月0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汪飞飞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为民服务中心A座10楼
联系电话:0551-*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 (略) (略) (略)
联系地址: (略) 政务 (略) (略) 1号
联系电话:0551-*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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