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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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进行全文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

2.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岚皋县 (略) (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在本公告发布期间,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听证。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到城关镇征迁工作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通讯地址:岚皋县城 (略) 6号(岚皋县 (略) )

联系人:邱胜兰 电话:*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初稿)

为依法开展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岚皋县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4〕1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渝高铁(岚皋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岚政发〔2023〕10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城关镇 (略) 辖区内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最终设计和实际勘界范围为准,地类认定以普查现状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耕地及宅基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评估价为准。

(2)集体土地: (略) (略) *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经济林:*元/亩;

(2)用材林:*元/亩;

(3)其他林地(含荒山、灌木林、杂林):*元/亩。

2.青苗、零星树木果树、苗圃等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蔬菜1000元/亩、粮食作物800元/亩、经济作物(含魔芋、中药材)4000元/亩;

(2)零星树木(果树):盛果树85元/株,初挂果树40元/株,果树幼苗15元/株,桑树20元/株,杜仲40元/株,桂花树:胸径5cm以下的15元/株、胸径5-9.9cm的200元/株、胸径10-20cm的1000元/株、胸径20.1-30cm的2000元/株、胸径30.1-40cm的3000元/株、胸径40cm以上的4000元/株。每亩低于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超过60株的按成片林或苗圃予以认定;

(3)苗圃:5000元/亩;

(4)莲藕:种植成本3000元/亩、成熟收入9000元/亩;

(5)茶园:新建茶园5000元/亩、初产茶园*元/亩、盛产茶园*元/亩。

(二)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砖混房屋:一等(红砖墙体、框架结构)1300元/㎡,二等(砌块墙体)1100元/㎡;

(2)砖木房屋:一等(红砖墙体)850元/㎡,二等(砌块墙体)750元/㎡;

(3)土木房屋:一等(双挑,有楼板)700元/㎡,二等(单挑)650元/㎡,楼板以上超过2.2米的,按2层计算;

(4)临时建筑物:彩钢房400元/㎡、彩钢棚170元/㎡、房屋顶层隔热层200元/㎡。

2.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标准

(1)精装修(全瓷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以上等级、石膏板吊顶、包门窗、豪华灯具,外墙装修,厨卫精装、设施齐全):300元/㎡;

(2)普通装修(普通地面砖、仿瓷墙面、厨卫简易装修,普通灯具):200元/㎡;

(3)简装修(水泥地面砖、石灰墙面、基本水电设施,普通灯具):100元/㎡。

装修补偿金额按装修补偿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并由被征收人承担评估费用。

3.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 (略) 等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4.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其他拆迁补偿

1.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 (略) 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和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对场(厂)矿、电站等经营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使用的堰渠、管道和抽水泵站等重要水利设施以及各 (略) 、桥梁等基础设施由县 (略) 与协调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毁、谁赔建”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管护和赔建。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修复或补偿协议,并负责修复或补偿。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4.在政府发布预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建设施工中造成房屋震损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修复补偿。

6.本方案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 (略) 场评估价格,做出合理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安置人口,以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①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5年以上的配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②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③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④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①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②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③非法取得土地和房屋的;④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⑤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5年未在拆迁地居住的(以结<离>婚登记时间为准)。

说明:一是安置人口认定以户籍登记在征迁地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原则,安置人口的认定时间节点为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安置人口范围含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期间死亡人口)。二是拆迁安置户同住(产权共有人)常住人口认定按每年居住不少于183天为标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由村(社区)组干部共同签字认定。三是安置人口严格限定在户主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一般以家庭男性户主为起点计算,对男方到女家落户的,以家庭女性户主为起点计算。四是符合上述安置人口政策纳入标准的,均须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前将户籍迁入拆迁地,迁入前经征迁工作组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的,实行宅基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化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种方式安置。

1.宅基地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户一宅”原则,由县 (略) 完成选址、规划、“三通一平”工程后统一补划宅基地,土地面积控制在户均0.2亩以内。因安置点建设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

(2)分散安置。由拆迁户自行协调宅基地,享受*元/户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宅基地滴水为界,面积不得超过133㎡,房屋由拆迁户自行建设。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房屋征迁安置通知单)》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产权置换安置

(1)房屋建设标准及分配原则。产权置换房由征收 (略)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验收合格、达到三普标准,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分配,具体分配方 (略) 制定。

(2)置换依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作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的基本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登记或聘请中介机构实地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不纳入产权置换。

(3)结构差异补差。产权置换以被征收人砖混结构一等房屋为基准,按人均70㎡面积产权置换,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置换时补差,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二等的,被征收人按20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450元/㎡、二等55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600元/㎡、二等6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人不愿意按上述标准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置换房屋面积。

(4)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实行低保高限原则,按人均70㎡标准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70㎡(含)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70㎡进行安置,差额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砖混一等房屋标准向征收人补差;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70㎡的,按人均70㎡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偿。

产权置换房因户型限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人均70㎡)不一致的,差额部分互补差价,具体标准为: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且该人均70㎡房屋为砖混结构一等基准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人均5㎡以内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购买;超出人均5㎡以 (略) 场价购买。

3.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砖混一等结构)人均70㎡部分的,由征收人按照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标准给予补偿,其他结构房屋的折算成砖混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7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砖混一等结构)小于人均70㎡的,不足部分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与房屋征收标准价差给予补偿,其他结构房屋的折算成砖混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市场价 (略) 公布。

(三)搬家费与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1.搬家费。对被拆迁安置户给予一次性2000元/户的搬家费(含搬出和回迁费用)。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2.过渡费。选择宅基地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给予3人以下户600元/月、3人以上户(含)260元/月/人的安置过渡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屋丈量登记后,与征迁工作组首次面谈之日起30日内、6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凭征收人出具的腾空房屋证明,以宗地为单位分别奖励*元/户、5000元/户。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岚皋县 (略) (岚皋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2.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财产,超过30日未协商成功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化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

3.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

4.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及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被征收人拒绝协商聘请的,由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聘请测量,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5. 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货币化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相应安置房源 (略) 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由征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略) 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依法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自建房,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审批宅基地或其他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建房。

7.本方案仅限于康渝高铁岚皋站站前广场项目建设所涉及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 (略) 负责解释。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型

标准

价格

厕圈

砖混结构

现浇顶、内外粉刷

400元/㎡

砖木结构

简易粉刷

300元/㎡

土木结构

盖瓦

200元/㎡

简易厂房

100元/㎡

简易棚

200元/个

围墙

砖围墙

高1.2米以上

100元/延米

土围墙

高1.2米以上

40元/延米

(略) 坝

标准硬化厚度10cm

80元/㎡

建成房基

(地面未建房屋)

基础土方开挖、基础石坎及堡坎

土方开挖

35元/m3

浆砌石坎

250元/m3

散石坎

100元/m3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500元/m3

沼气池(在住房室外修建)

2500元/个

水(粪)池

320元/m3

饮水管道

Ф50mm以下

10元/m

Ф50mm以上

20元/m

水井

一类井

混凝土或浆砌石拱砌,抽水电器设备完善。

按井深

1000元/m

二类井

(含管井)

拱砌成型

按井深

500元/m

迁坟

一类坟(有拜台、碑文、浆砌粉刷贴瓷砖坟头)

*元/棺

二类坟(有拜台、无碑文、砖砌坟头)

*元/棺

三类坟(无拜台、无碑文、散石坎坟头或仅有土堆且埋葬超过20年)

*元/棺




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进行全文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

2.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岚皋县 (略) (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在本公告发布期间,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听证。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到城关镇征迁工作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通讯地址:岚皋县城 (略) 6号(岚皋县 (略) )

联系人:邱胜兰 电话:*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初稿)

为依法开展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岚皋县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4〕1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渝高铁(岚皋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岚政发〔2023〕10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城关镇 (略) 辖区内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最终设计和实际勘界范围为准,地类认定以普查现状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耕地及宅基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评估价为准。

(2)集体土地: (略) (略) *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经济林:*元/亩;

(2)用材林:*元/亩;

(3)其他林地(含荒山、灌木林、杂林):*元/亩。

2.青苗、零星树木果树、苗圃等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蔬菜1000元/亩、粮食作物800元/亩、经济作物(含魔芋、中药材)4000元/亩;

(2)零星树木(果树):盛果树85元/株,初挂果树40元/株,果树幼苗15元/株,桑树20元/株,杜仲40元/株,桂花树:胸径5cm以下的15元/株、胸径5-9.9cm的200元/株、胸径10-20cm的1000元/株、胸径20.1-30cm的2000元/株、胸径30.1-40cm的3000元/株、胸径40cm以上的4000元/株。每亩低于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超过60株的按成片林或苗圃予以认定;

(3)苗圃:5000元/亩;

(4)莲藕:种植成本3000元/亩、成熟收入9000元/亩;

(5)茶园:新建茶园5000元/亩、初产茶园*元/亩、盛产茶园*元/亩。

(二)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砖混房屋:一等(红砖墙体、框架结构)1300元/㎡,二等(砌块墙体)1100元/㎡;

(2)砖木房屋:一等(红砖墙体)850元/㎡,二等(砌块墙体)750元/㎡;

(3)土木房屋:一等(双挑,有楼板)700元/㎡,二等(单挑)650元/㎡,楼板以上超过2.2米的,按2层计算;

(4)临时建筑物:彩钢房400元/㎡、彩钢棚170元/㎡、房屋顶层隔热层200元/㎡。

2.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标准

(1)精装修(全瓷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以上等级、石膏板吊顶、包门窗、豪华灯具,外墙装修,厨卫精装、设施齐全):300元/㎡;

(2)普通装修(普通地面砖、仿瓷墙面、厨卫简易装修,普通灯具):200元/㎡;

(3)简装修(水泥地面砖、石灰墙面、基本水电设施,普通灯具):100元/㎡。

装修补偿金额按装修补偿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并由被征收人承担评估费用。

3.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 (略) 等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4.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其他拆迁补偿

1.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 (略) 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和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对场(厂)矿、电站等经营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使用的堰渠、管道和抽水泵站等重要水利设施以及各 (略) 、桥梁等基础设施由县 (略) 与协调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毁、谁赔建”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管护和赔建。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修复或补偿协议,并负责修复或补偿。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4.在政府发布预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建设施工中造成房屋震损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修复补偿。

6.本方案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 (略) 场评估价格,做出合理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安置人口,以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①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5年以上的配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②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③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④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①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②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③非法取得土地和房屋的;④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⑤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5年未在拆迁地居住的(以结<离>婚登记时间为准)。

说明:一是安置人口认定以户籍登记在征迁地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原则,安置人口的认定时间节点为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安置人口范围含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期间死亡人口)。二是拆迁安置户同住(产权共有人)常住人口认定按每年居住不少于183天为标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由村(社区)组干部共同签字认定。三是安置人口严格限定在户主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一般以家庭男性户主为起点计算,对男方到女家落户的,以家庭女性户主为起点计算。四是符合上述安置人口政策纳入标准的,均须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前将户籍迁入拆迁地,迁入前经征迁工作组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的,实行宅基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化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种方式安置。

1.宅基地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户一宅”原则,由县 (略) 完成选址、规划、“三通一平”工程后统一补划宅基地,土地面积控制在户均0.2亩以内。因安置点建设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

(2)分散安置。由拆迁户自行协调宅基地,享受*元/户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宅基地滴水为界,面积不得超过133㎡,房屋由拆迁户自行建设。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房屋征迁安置通知单)》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产权置换安置

(1)房屋建设标准及分配原则。产权置换房由征收 (略)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验收合格、达到三普标准,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分配,具体分配方 (略) 制定。

(2)置换依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作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的基本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登记或聘请中介机构实地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不纳入产权置换。

(3)结构差异补差。产权置换以被征收人砖混结构一等房屋为基准,按人均70㎡面积产权置换,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置换时补差,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二等的,被征收人按20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450元/㎡、二等55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600元/㎡、二等6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人不愿意按上述标准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置换房屋面积。

(4)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实行低保高限原则,按人均70㎡标准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70㎡(含)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70㎡进行安置,差额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砖混一等房屋标准向征收人补差;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70㎡的,按人均70㎡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偿。

产权置换房因户型限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人均70㎡)不一致的,差额部分互补差价,具体标准为: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且该人均70㎡房屋为砖混结构一等基准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人均5㎡以内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购买;超出人均5㎡以 (略) 场价购买。

3.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砖混一等结构)人均70㎡部分的,由征收人按照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标准给予补偿,其他结构房屋的折算成砖混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7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砖混一等结构)小于人均70㎡的,不足部分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与房屋征收标准价差给予补偿,其他结构房屋的折算成砖混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市场价 (略) 公布。

(三)搬家费与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1.搬家费。对被拆迁安置户给予一次性2000元/户的搬家费(含搬出和回迁费用)。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2.过渡费。选择宅基地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给予3人以下户600元/月、3人以上户(含)260元/月/人的安置过渡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屋丈量登记后,与征迁工作组首次面谈之日起30日内、6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凭征收人出具的腾空房屋证明,以宗地为单位分别奖励*元/户、5000元/户。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岚皋县 (略) (岚皋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2.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财产,超过30日未协商成功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化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

3.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

4.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及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被征收人拒绝协商聘请的,由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聘请测量,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5. 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货币化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相应安置房源 (略) 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由征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略) 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依法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自建房,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审批宅基地或其他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建房。

7.本方案仅限于康渝高铁岚皋站站前广场项目建设所涉及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 (略) 负责解释。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型

标准

价格

厕圈

砖混结构

现浇顶、内外粉刷

400元/㎡

砖木结构

简易粉刷

300元/㎡

土木结构

盖瓦

200元/㎡

简易厂房

100元/㎡

简易棚

200元/个

围墙

砖围墙

高1.2米以上

100元/延米

土围墙

高1.2米以上

40元/延米

(略) 坝

标准硬化厚度10cm

80元/㎡

建成房基

(地面未建房屋)

基础土方开挖、基础石坎及堡坎

土方开挖

35元/m3

浆砌石坎

250元/m3

散石坎

100元/m3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500元/m3

沼气池(在住房室外修建)

2500元/个

水(粪)池

320元/m3

饮水管道

Ф50mm以下

10元/m

Ф50mm以上

20元/m

水井

一类井

混凝土或浆砌石拱砌,抽水电器设备完善。

按井深

1000元/m

二类井

(含管井)

拱砌成型

按井深

500元/m

迁坟

一类坟(有拜台、碑文、浆砌粉刷贴瓷砖坟头)

*元/棺

二类坟(有拜台、无碑文、砖砌坟头)

*元/棺

三类坟(无拜台、无碑文、散石坎坟头或仅有土堆且埋葬超过20年)

*元/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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