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 (略)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附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单位作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其他类别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公正、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科室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的留存备查和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申请受理的记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时限并予以记录。
第九条 各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略) 上申报的行政执法事项,信息系统记录执法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条 在受理地点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三章 踏勘与听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在相关踏勘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各科室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 (略) 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执法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保存复制至存储介质,并归入执法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信息系统或存储介质,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各科室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
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音像记录的储存和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需统一交本科室专人储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 (略)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附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单位作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其他类别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公正、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科室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的留存备查和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申请受理的记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时限并予以记录。
第九条 各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略) 上申报的行政执法事项,信息系统记录执法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条 在受理地点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三章 踏勘与听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在相关踏勘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各科室起草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 (略) 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执法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保存复制至存储介质,并归入执法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信息系统或存储介质,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各科室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
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音像记录的储存和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需统一交本科室专人储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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