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本单位承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 (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各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行政审批和 (略) 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明确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职责分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五条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决定包括: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不予许可、撤销许可的决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清单管理,根据需要实施动态管理(附件1)。
第七条 具体承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原则上应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材料送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三)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2.需要现场核查的,提供执法人员签字的现场核查材料;
3.其他证据材料。
(五)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疑难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相关程序的法定期限。
第九条 行政许可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举行听证的,是否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八)建议是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他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参照行政许可类适用。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适用裁量依据合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核意见(附件2);
(二)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不作出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但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适用裁量依据不适当的,提出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的审核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各科室应当按照法制审核意见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小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卷宗,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工作人员、法制审核小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lsx
2.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docx
第一条 为保障本单位承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 (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各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行政审批和 (略) 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明确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职责分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五条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决定包括: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不予许可、撤销许可的决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清单管理,根据需要实施动态管理(附件1)。
第七条 具体承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原则上应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材料送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三)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2.需要现场核查的,提供执法人员签字的现场核查材料;
3.其他证据材料。
(五)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疑难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相关程序的法定期限。
第九条 行政许可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举行听证的,是否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八)建议是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他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参照行政许可类适用。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适用裁量依据合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核意见(附件2);
(二)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不作出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但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适用裁量依据不适当的,提出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的审核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各科室应当按照法制审核意见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小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卷宗,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工作人员、法制审核小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lsx
2. (略) 行政审批和 (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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