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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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84号)。

  二、征收土地面积、坐落、用途及四至范围:本批次征收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水田0.2344公顷、旱地0.0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15公顷,南前村水田0.4199公顷、旱地0.3804公顷、园地0.7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6公顷、水域0.0210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3127公顷。

  本批次地块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及时间:委托莲峰镇人民政府代表县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

  四、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精神,确定本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特此公告。

  附件: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84号)。

  二、征收土地面积、坐落、用途及四至范围:本批次征收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水田0.2344公顷、旱地0.0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15公顷,南前村水田0.4199公顷、旱地0.3804公顷、园地0.7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6公顷、水域0.0210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3127公顷。

  本批次地块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及时间:委托莲峰镇人民政府代表县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

  四、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精神,确定本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特此公告。

  附件: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84号)。

  二、征收土地面积、坐落、用途及四至范围:本批次征收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水田0.2344公顷、旱地0.0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15公顷,南前村水田0.4199公顷、旱地0.3804公顷、园地0.7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6公顷、水域0.0210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3127公顷。

  本批次地块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及时间:委托莲峰镇人民政府代表县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

  四、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精神,确定本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特此公告。

  附件: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84号)。

  二、征收土地面积、坐落、用途及四至范围:本批次征收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水田0.2344公顷、旱地0.0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15公顷,南前村水田0.4199公顷、旱地0.3804公顷、园地0.7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6公顷、水域0.0210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3127公顷。

  本批次地块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及时间:委托莲峰镇人民政府代表县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

  四、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精神,确定本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特此公告。

  附件:连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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