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饶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上饶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为加强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现将《 (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 (略) (略) 。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略) 广信大道1 (略) (略) 群体科,联系人:何灶华,联系电话:(略)(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63.com(请注明“意见征集”?)。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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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月26日
附件:
(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开放与使用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具备条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主 (略) 公共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 (略)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 (略)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略)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新建、改建 (略) (略) 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 (略) 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应设有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各县(市、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 (略) 空闲土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依法 (略) 体育用地或按照兼容用途利用其他公共服务用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 (略) 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符合村庄规划, (略)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略) 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体育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略)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在保证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
(二)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 (略) 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 (略) 民体育需求。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者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租用者提供的服务 (略) 民体育活动相关,并且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公共体育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备体育设施开放条件的公办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开放按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校内优先、安全为重;服务公众、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 (略) 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 (略) 置措施和能力。
(二)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三)体 (略) 域独立、学 (略) 域与体育设施已经隔离,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五)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地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应当在教学时间与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具体时段、时长可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志愿者,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 (略)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建立公 (略) ,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预约支付等服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略) 域的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纳入公 (略)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略) 等途径公示 (略) 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使用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略) 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 (略) 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公共秩序的;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的;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指导服务的;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略)仟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略)仟以下的,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罚。
第四十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体育设施维护义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的各项活动,有违反治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教育、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体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由公安机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对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体育设施遭受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条件】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略) 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为加强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现将《 (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 (略) (略) 。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略) 广信大道1 (略) (略) 群体科,联系人:何灶华,联系电话:(略)(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63.com(请注明“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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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开放与使用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具备条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主 (略) 公共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 (略)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略) 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 (略)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略)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新建、改建 (略) (略) 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 (略) 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应设有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各县(市、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 (略) 空闲土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依法 (略) 体育用地或按照兼容用途利用其他公共服务用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 (略) 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符合村庄规划, (略)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略) 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体育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略)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在保证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
(二)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 (略) 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 (略) 民体育需求。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者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租用者提供的服务 (略) 民体育活动相关,并且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公共体育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备体育设施开放条件的公办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开放按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校内优先、安全为重;服务公众、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高校、中小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 (略) 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 (略) 置措施和能力。
(二)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三)体 (略) 域独立、学 (略) 域与体育设施已经隔离,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五)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地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应当在教学时间与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具体时段、时长可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志愿者,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 (略)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建立公 (略) ,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预约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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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使用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略) 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 (略) 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公共秩序的;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的;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指导服务的;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略)仟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略)仟以下的,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罚。
第四十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体育设施维护义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的各项活动,有违反治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教育、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体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由公安机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对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体育设施遭受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条件】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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