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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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2

攀枝花市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2
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26 浏览次数:47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质疑3: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未纳入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 一)G227 新雅江大桥、G227 倮果金沙江大桥、G353 新渡口大桥、G353 新庄大桥等4 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包括环境温湿度、车辆荷载、风速风向、结构温度、地震、结构位移、结构应变、吊杆力、结构振动、拱脚位移、桥下水位等监测项目测点,软件功能模块及其他建设内容”。未包含深化设计工作。 招标文件“2.3 计划工期:1、4座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深化设计文件须通过专家评 (略) (略) 审批”。此条款说明本期桥梁结构监测工程招标包含了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

二、资质要求中 (略) 试验检测资质 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 2、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函第二款规定 “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按照此规定,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参与桥梁健康监测,不能拒绝潜在投标人。 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 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的给予加分,且要求持证人员信息“ (略) 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中,查询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录入信息 (略) 页截图,其中人员当前录入试验检测机构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说明招标人欢迎试验检测单位参与投标。

质疑回复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包含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考虑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在项目总工作量中占比较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按“其他建设内容”的方式列出,但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二、技术、服务要求”中从服务内容、项目总体技术要求、监测系统深化设计与软件部署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多个角度明确列出了监测系统深化设计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在一期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 (略) 行业*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同时,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本质上是一个电子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成员单位资格条件在技术层面讲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质疑提出“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等,属片面理解本招标项目,未完全涵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严重偏离招标意图。建议结合本项目实际,对照《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JT/T 1037-2022)等的相关技术规定,以便准确理解本项目招标意图。

质疑4: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我方不能确定招标人的真实表示。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业绩必须是牵头单位的业绩;另一种理解是可以是成员单位对应的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我方认为:招标工作内容包含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一采信牵头单位即设计资质产生的业绩代表性不强,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二种意思理解,请予以澄清,不修改条款。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一种意思理解,则建议修订。

质疑回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条件要求均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上业绩均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解释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所提供的全部业绩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业绩。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以及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为此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质疑5: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2)主要人员条款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设计单位人员。 我方认为: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参与投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设计单位人员不能涵盖招标工作专业,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人员,建议修订。 2、2.2.4(2)主要人员对数据分析师评分标准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职称要求为中级,对数据分析师的专业职称要求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议修订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项目数据分析师主要承担两方面的数据分析:一是监测数据分析,二是检测数据分析(质量评定的前期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检测数据分析人员应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在评分标准中应予以体现。 建议将数据分析师设置为2人,修订评分标准。 3、“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 (略) 对联合体投标的都提出采信牵头单位的信息,应该修订:主要人员必须是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牵头单位统一提交。

质疑回复如下: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业绩、人员等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仍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本项目资格要求并未对投标人设置数据分析师岗位做出任何要求。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分析师等几位拟任项目主要人员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作为加分条件。

数据分析师是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岗位,属于信息化技术专业,负责项目监测的 (略) 理工作,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符合岗位技术需求特性。而本项目监测数据分析将由投标人应 (略) 工程相关技术专业团队负责。本项目据据国家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所设置的投标人资格及加分条件均为验证投标人具备 (略) 工程技术专业综合能力足以承担本项目的监测需求。

质疑6: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3)其他因素---业绩要求中提出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本次招标服务的桥梁不是桥梁群且攀枝 (略) 域目前没有桥梁群工程,与相关招标管理办法中“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相符,有特定指向表示,违背公正原则,建议取消。 本项目业绩应采信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 若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是否参与桥梁群监测来评估投标人服务能力,则可修改为“单个合同包含4座及以上桥梁” 2、2.2.4(3)其他因素---综合实力---信用评价中只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化建设只是招标工作范围的一部分,不能涵盖本次招标专业工作内容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信誉要求第4条不相符。 按本次招标服务费分专业划分来看,设计工作量只占2%,检测监测工作量最大,建议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 (略) 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提供四川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或采信投标人参与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

质疑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不存在“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的情形,针对单个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也可以加分。同时本项目包含四座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及14座桥梁和2座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以上所有桥梁隧道由招标人统一负责养管,监测数据接入同一个监测系统,因此根据项目技术特征,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另一方面,考虑本项目所涉桥梁分布范围广,桥梁结构形式各异,以及桥梁集群化监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设置单独的加分条款合理合规,符合项目技术特征。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服务工作内容均是围绕信息化系统建设(含运维)而开展,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项目归属地为四川省, (略) 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项目,适用该管理细则。

招标人: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 (略)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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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26 浏览次数:47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质疑3: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未纳入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 一)G227 新雅江大桥、G227 倮果金沙江大桥、G353 新渡口大桥、G353 新庄大桥等4 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包括环境温湿度、车辆荷载、风速风向、结构温度、地震、结构位移、结构应变、吊杆力、结构振动、拱脚位移、桥下水位等监测项目测点,软件功能模块及其他建设内容”。未包含深化设计工作。 招标文件“2.3 计划工期:1、4座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深化设计文件须通过专家评 (略) (略) 审批”。此条款说明本期桥梁结构监测工程招标包含了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

二、资质要求中 (略) 试验检测资质 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 2、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函第二款规定 “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按照此规定,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参与桥梁健康监测,不能拒绝潜在投标人。 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 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的给予加分,且要求持证人员信息“ (略) 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中,查询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录入信息 (略) 页截图,其中人员当前录入试验检测机构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说明招标人欢迎试验检测单位参与投标。

质疑回复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包含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考虑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在项目总工作量中占比较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按“其他建设内容”的方式列出,但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二、技术、服务要求”中从服务内容、项目总体技术要求、监测系统深化设计与软件部署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多个角度明确列出了监测系统深化设计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在一期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 (略) 行业*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同时,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本质上是一个电子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成员单位资格条件在技术层面讲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质疑提出“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等,属片面理解本招标项目,未完全涵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严重偏离招标意图。建议结合本项目实际,对照《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JT/T 1037-2022)等的相关技术规定,以便准确理解本项目招标意图。

质疑4: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我方不能确定招标人的真实表示。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业绩必须是牵头单位的业绩;另一种理解是可以是成员单位对应的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我方认为:招标工作内容包含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一采信牵头单位即设计资质产生的业绩代表性不强,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二种意思理解,请予以澄清,不修改条款。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一种意思理解,则建议修订。

质疑回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条件要求均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上业绩均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解释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所提供的全部业绩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业绩。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以及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为此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质疑5: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2)主要人员条款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设计单位人员。 我方认为: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参与投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设计单位人员不能涵盖招标工作专业,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人员,建议修订。 2、2.2.4(2)主要人员对数据分析师评分标准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职称要求为中级,对数据分析师的专业职称要求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议修订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项目数据分析师主要承担两方面的数据分析:一是监测数据分析,二是检测数据分析(质量评定的前期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检测数据分析人员应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在评分标准中应予以体现。 建议将数据分析师设置为2人,修订评分标准。 3、“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 (略) 对联合体投标的都提出采信牵头单位的信息,应该修订:主要人员必须是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牵头单位统一提交。

质疑回复如下: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业绩、人员等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仍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本项目资格要求并未对投标人设置数据分析师岗位做出任何要求。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分析师等几位拟任项目主要人员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作为加分条件。

数据分析师是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岗位,属于信息化技术专业,负责项目监测的 (略) 理工作,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符合岗位技术需求特性。而本项目监测数据分析将由投标人应 (略) 工程相关技术专业团队负责。本项目据据国家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所设置的投标人资格及加分条件均为验证投标人具备 (略) 工程技术专业综合能力足以承担本项目的监测需求。

质疑6: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3)其他因素---业绩要求中提出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本次招标服务的桥梁不是桥梁群且攀枝 (略) 域目前没有桥梁群工程,与相关招标管理办法中“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相符,有特定指向表示,违背公正原则,建议取消。 本项目业绩应采信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 若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是否参与桥梁群监测来评估投标人服务能力,则可修改为“单个合同包含4座及以上桥梁” 2、2.2.4(3)其他因素---综合实力---信用评价中只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化建设只是招标工作范围的一部分,不能涵盖本次招标专业工作内容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信誉要求第4条不相符。 按本次招标服务费分专业划分来看,设计工作量只占2%,检测监测工作量最大,建议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 (略) 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提供四川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或采信投标人参与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

质疑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不存在“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的情形,针对单个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也可以加分。同时本项目包含四座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及14座桥梁和2座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以上所有桥梁隧道由招标人统一负责养管,监测数据接入同一个监测系统,因此根据项目技术特征,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另一方面,考虑本项目所涉桥梁分布范围广,桥梁结构形式各异,以及桥梁集群化监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设置单独的加分条款合理合规,符合项目技术特征。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服务工作内容均是围绕信息化系统建设(含运维)而开展,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项目归属地为四川省, (略) 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项目,适用该管理细则。

招标人: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 (略)

2025年1月26日

攀枝花市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2
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26 浏览次数:47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质疑3: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未纳入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 一)G227 新雅江大桥、G227 倮果金沙江大桥、G353 新渡口大桥、G353 新庄大桥等4 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包括环境温湿度、车辆荷载、风速风向、结构温度、地震、结构位移、结构应变、吊杆力、结构振动、拱脚位移、桥下水位等监测项目测点,软件功能模块及其他建设内容”。未包含深化设计工作。 招标文件“2.3 计划工期:1、4座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深化设计文件须通过专家评 (略) (略) 审批”。此条款说明本期桥梁结构监测工程招标包含了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

二、资质要求中 (略) 试验检测资质 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 2、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函第二款规定 “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按照此规定,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参与桥梁健康监测,不能拒绝潜在投标人。 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 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的给予加分,且要求持证人员信息“ (略) 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中,查询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录入信息 (略) 页截图,其中人员当前录入试验检测机构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说明招标人欢迎试验检测单位参与投标。

质疑回复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包含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考虑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在项目总工作量中占比较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按“其他建设内容”的方式列出,但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二、技术、服务要求”中从服务内容、项目总体技术要求、监测系统深化设计与软件部署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多个角度明确列出了监测系统深化设计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在一期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 (略) 行业*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同时,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本质上是一个电子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成员单位资格条件在技术层面讲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质疑提出“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等,属片面理解本招标项目,未完全涵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严重偏离招标意图。建议结合本项目实际,对照《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JT/T 1037-2022)等的相关技术规定,以便准确理解本项目招标意图。

质疑4: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我方不能确定招标人的真实表示。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业绩必须是牵头单位的业绩;另一种理解是可以是成员单位对应的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我方认为:招标工作内容包含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一采信牵头单位即设计资质产生的业绩代表性不强,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二种意思理解,请予以澄清,不修改条款。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一种意思理解,则建议修订。

质疑回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条件要求均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上业绩均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解释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所提供的全部业绩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业绩。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以及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为此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质疑5: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2)主要人员条款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设计单位人员。 我方认为: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参与投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设计单位人员不能涵盖招标工作专业,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人员,建议修订。 2、2.2.4(2)主要人员对数据分析师评分标准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职称要求为中级,对数据分析师的专业职称要求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议修订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项目数据分析师主要承担两方面的数据分析:一是监测数据分析,二是检测数据分析(质量评定的前期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检测数据分析人员应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在评分标准中应予以体现。 建议将数据分析师设置为2人,修订评分标准。 3、“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 (略) 对联合体投标的都提出采信牵头单位的信息,应该修订:主要人员必须是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牵头单位统一提交。

质疑回复如下: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业绩、人员等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仍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本项目资格要求并未对投标人设置数据分析师岗位做出任何要求。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分析师等几位拟任项目主要人员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作为加分条件。

数据分析师是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岗位,属于信息化技术专业,负责项目监测的 (略) 理工作,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符合岗位技术需求特性。而本项目监测数据分析将由投标人应 (略) 工程相关技术专业团队负责。本项目据据国家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所设置的投标人资格及加分条件均为验证投标人具备 (略) 工程技术专业综合能力足以承担本项目的监测需求。

质疑6: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3)其他因素---业绩要求中提出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本次招标服务的桥梁不是桥梁群且攀枝 (略) 域目前没有桥梁群工程,与相关招标管理办法中“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相符,有特定指向表示,违背公正原则,建议取消。 本项目业绩应采信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 若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是否参与桥梁群监测来评估投标人服务能力,则可修改为“单个合同包含4座及以上桥梁” 2、2.2.4(3)其他因素---综合实力---信用评价中只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化建设只是招标工作范围的一部分,不能涵盖本次招标专业工作内容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信誉要求第4条不相符。 按本次招标服务费分专业划分来看,设计工作量只占2%,检测监测工作量最大,建议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 (略) 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提供四川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或采信投标人参与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

质疑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不存在“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的情形,针对单个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也可以加分。同时本项目包含四座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及14座桥梁和2座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以上所有桥梁隧道由招标人统一负责养管,监测数据接入同一个监测系统,因此根据项目技术特征,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另一方面,考虑本项目所涉桥梁分布范围广,桥梁结构形式各异,以及桥梁集群化监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设置单独的加分条款合理合规,符合项目技术特征。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服务工作内容均是围绕信息化系统建设(含运维)而开展,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项目归属地为四川省, (略) 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项目,适用该管理细则。

招标人: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 (略)

2025年1月26日

攀枝花市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2
来源: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26 浏览次数:47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质疑3: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未纳入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 一)G227 新雅江大桥、G227 倮果金沙江大桥、G353 新渡口大桥、G353 新庄大桥等4 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包括环境温湿度、车辆荷载、风速风向、结构温度、地震、结构位移、结构应变、吊杆力、结构振动、拱脚位移、桥下水位等监测项目测点,软件功能模块及其他建设内容”。未包含深化设计工作。 招标文件“2.3 计划工期:1、4座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深化设计文件须通过专家评 (略) (略) 审批”。此条款说明本期桥梁结构监测工程招标包含了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

二、资质要求中 (略) 试验检测资质 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 2、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函第二款规定 “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按照此规定,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参与桥梁健康监测,不能拒绝潜在投标人。 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 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的给予加分,且要求持证人员信息“ (略) 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中,查询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录入信息 (略) 页截图,其中人员当前录入试验检测机构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说明招标人欢迎试验检测单位参与投标。

质疑回复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包含桥梁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考虑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工作在项目总工作量中占比较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按“其他建设内容”的方式列出,但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二、技术、服务要求”中从服务内容、项目总体技术要求、监测系统深化设计与软件部署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多个角度明确列出了监测系统深化设计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G227新雅江大桥等4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实施所需的监测系统深化设计(在一期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施工、监测软件系统部署、系统集成与软硬件联合调试等;(二)14座桥梁及2座隧道3年监测系统运维与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按专业门类划分也包括两大部分:(一)桥梁和隧道结构计算分析、试验检测、监测软硬件系统设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等桥隧工程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二)监测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运维等相关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据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求:桥梁健康监测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桥梁工程的设计资质或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水平。文件中并未否定设置其它资质作为提升或补充,而本项目监测内容同时涉及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技术难度极高,招标 (略) 行业*级设计资质作为牵头单位资格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与本项目技术特征。同时,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本质上是一个电子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成员单位资格条件在技术层面讲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质疑提出“1、招标文件2.4 招标范围中车辆荷载、结构应变、吊杆力等工作内容不能通过“监测”判断,只有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试验检测才能做出评定”、“3、桥梁健康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尤其是荷载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只有检测单位通过试验检测手段才能对此做出评定,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不满足”、“4、运维服务期间,需要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桥梁技术状况通过试验检测进一步评定,此项质量评定工作也只有检测单位才能承担,监测、观测都无法实现”等,属片面理解本招标项目,未完全涵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严重偏离招标意图。建议结合本项目实际,对照《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JT/T 1037-2022)等的相关技术规定,以便准确理解本项目招标意图。

质疑4: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我方经研究贵单位2025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请核实澄清: 一、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我方不能确定招标人的真实表示。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业绩必须是牵头单位的业绩;另一种理解是可以是成员单位对应的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我方认为:招标工作内容包含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一采信牵头单位即设计资质产生的业绩代表性不强,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业绩,由牵头单位汇集统一提供。 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二种意思理解,请予以澄清,不修改条款。若贵单位对此项的真实表示属于第一种意思理解,则建议修订。

质疑回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条件要求均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上业绩均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解释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投标人所提供的全部业绩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业绩。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以及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为此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质疑5: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2)主要人员条款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设计单位人员。 我方认为: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参与投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桥梁监测工程师为设计单位人员不能涵盖招标工作专业,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对应提供相应人员,建议修订。 2、2.2.4(2)主要人员对数据分析师评分标准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职称要求为中级,对数据分析师的专业职称要求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议修订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项目数据分析师主要承担两方面的数据分析:一是监测数据分析,二是检测数据分析(质量评定的前期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检测数据分析人员应 (略) 试验检测师证书,在评分标准中应予以体现。 建议将数据分析师设置为2人,修订评分标准。 3、“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 (略) 对联合体投标的都提出采信牵头单位的信息,应该修订:主要人员必须是联合体成员单位人员,业绩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牵头单位统一提交。

质疑回复如下:

首先,国家无任何政策法律表明联合体投标中设置的业绩、人员等加分条件必须认可联合体各成员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本项目主体工作范围和技术重难点仍在于桥梁和隧道的健康监测方案设计、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用开发以及桥梁隧道监测分析(以下简称“主要工作范围”),监测设备安装与施工属于辅助工作范围。设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技术层面讲仅针对本项目中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设备的相关施工安装保证,从政策角度也符合该资质所包含范围(单项合同额*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根据项目上述资格设定及分工,成员单位并不一定具备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统筹能力,而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统筹本项目的相关管理与技术实力,且牵头单位的实力将会对项目最终的完成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本项目所设置业绩及人员要求的资格和加分条件均符合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证明需求。所以如数据分析师等主要技术团队人员由牵头单位提供符合项目技术特征,更具针对性且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如认可成员单位提供的业绩或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有效证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本项目主要工作范围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水平,也不符合交通部相关文件精神。

本项目资格要求并未对投标人设置数据分析师岗位做出任何要求。评标办法中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数据分析师等几位拟任项目主要人员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作为加分条件。

数据分析师是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岗位,属于信息化技术专业,负责项目监测的 (略) 理工作,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符合岗位技术需求特性。而本项目监测数据分析将由投标人应 (略) 工程相关技术专业团队负责。本项目据据国家交通运输 (略) 函【2022】825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略) 长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所设置的投标人资格及加分条件均为验证投标人具备 (略) 工程技术专业综合能力足以承担本项目的监测需求。

质疑6:

一、我方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个别“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当,具体为: 1、2.2.4(3)其他因素---业绩要求中提出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本次招标服务的桥梁不是桥梁群且攀枝 (略) 域目前没有桥梁群工程,与相关招标管理办法中“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相符,有特定指向表示,违背公正原则,建议取消。 本项目业绩应采信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 若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是否参与桥梁群监测来评估投标人服务能力,则可修改为“单个合同包含4座及以上桥梁” 2、2.2.4(3)其他因素---综合实力---信用评价中只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化建设只是招标工作范围的一部分,不能涵盖本次招标专业工作内容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信誉要求第4条不相符。 按本次招标服务费分专业划分来看,设计工作量只占2%,检测监测工作量最大,建议采信投标人参与四川 (略) 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提供四川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或采信投标人参与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交通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略) 页截图(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提供)。

质疑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不存在“桥梁群监测项目才能加分”的情形,针对单个的桥梁结构监测项目业绩也可以加分。同时本项目包含四座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以及14座桥梁和2座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技术服务,以上所有桥梁隧道由招标人统一负责养管,监测数据接入同一个监测系统,因此根据项目技术特征,本项目属于典型的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另一方面,考虑本项目所涉桥梁分布范围广,桥梁结构形式各异,以及桥梁集群化监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桥梁群结构监测项目设置单独的加分条款合理合规,符合项目技术特征。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主要服务工作内容均是围绕信息化系统建设(含运维)而开展,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应管理办法设置信用奖惩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项目归属地为四川省, (略) 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项目,适用该管理细则。

招标人: (略) 公路养护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 (略)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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