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1月,我局执法人 (略) 场监 (略) (略) 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广 (略) 生产的魔芋素食产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J#38 | 样品名称 | 魔芋素食 |
生产日期 | 2024-10-05 | 被抽样单位 | 广 (略)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 | 检验机构 |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 (略) 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魔芋素食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5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涉案产品已经被销售但案发至今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略) 罚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850.00);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仟#佰##元整(¥5850.00)。
2024年11月,我局执法人 (略) 场监 (略) (略) 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广 (略) 生产的魔芋素食产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J#38 | 样品名称 | 魔芋素食 |
生产日期 | 2024-10-05 | 被抽样单位 | 广 (略)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 | 检验机构 |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 (略) 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魔芋素食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5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涉案产品已经被销售但案发至今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略) 罚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850.00);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仟#佰##元整(¥5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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