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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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略) 罚决定文书号: (略) 罚〔2025〕35号

当事人: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8P9XNN8R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 (略) 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略) 罚种类:1,罚款

(略) 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略) 罚决定:罚款200元。

作 (略) 罚决定机关名称: (略) 场 (略)

作 (略) 罚决定日期: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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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陈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略) 罚决定文书号: (略) 罚〔2025〕35号

当事人:肥东县梁园金辉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8P9XNN8R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 (略) 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略) 罚种类:1,罚款

(略) 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略) 罚决定:罚款200元。

作 (略) 罚决定机关名称: (略) 场 (略)

作 (略) 罚决定日期: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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