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的“长轮9077”报废趸船
标的名称 | 上海 (略) 持有的“长轮 9077”报废趸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25.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2-14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上海 (略) 持有的“长轮 9077”报废趸船,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上海闵南船厂码头 | ||
转让底价 | 25.9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信资评报字(2024)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项目标的资产的附属设施,如:钢、链,钢引桥、电缆、电箱及放置在趸船上的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内。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上海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标的踏勘联系人提前沟通。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船舶回收资质、船舶船坞拆解资质、排污许可证或是否能委托有前述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转让方进行交接,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7、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齐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囤船#) 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税率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长轮9077) 9、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0、自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受让方需前往标的所在地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双方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受让方将标的资产拖离标的所在地。受让方需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拖带、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1、本项目标的资产仅 (略) 置,受让方须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受让方须自标的资产拖离交接码头之日起12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标的船舶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武汉航运交易所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上海 (略) 持有的“长轮 9077”报废趸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25.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2-14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上海 (略) 持有的“长轮 9077”报废趸船,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上海闵南船厂码头 | ||
转让底价 | 25.9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信资评报字(2024)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项目标的资产的附属设施,如:钢、链,钢引桥、电缆、电箱及放置在趸船上的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内。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上海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标的踏勘联系人提前沟通。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船舶回收资质、船舶船坞拆解资质、排污许可证或是否能委托有前述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转让方进行交接,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7、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齐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囤船#) 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税率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长轮9077) 9、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0、自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受让方需前往标的所在地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双方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受让方将标的资产拖离标的所在地。受让方需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拖带、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1、本项目标的资产仅 (略) 置,受让方须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受让方须自标的资产拖离交接码头之日起12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标的船舶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武汉航运交易所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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