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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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安徽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元。

个人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二条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仅部分取得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所购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4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4类证明材料的,可以参照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其中,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旧车,须为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所购买的新车,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个人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所报废的旧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新购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须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四条 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汽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且所购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报废旧车并购买二手乘用车,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均不属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 (略) 站或 “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 (略) ),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开具。

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须符合4类证明材料部分取得和全部取得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略) 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 (略) 将补正信息要求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 (略) 县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 (略) 县财政分担办法另行确定。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各地人口、20 (略) 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 (略) 支持资金规 (略) , (略) 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2026年1月31日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含已发放和已清算但未发放),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26年2月10日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略) 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略) 、 (略) 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各市商务主管 (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各市设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略) 。

第十五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 (略) 行驶或流向社会等违法行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等规定 (略) ,营造 (略) 场环境。

第十六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 (略) 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 (略) 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实际, (略)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安徽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元。

个人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二条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仅部分取得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所购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4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上述4类证明材料的,可以参照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其中,个人消费者所报废的旧车,须为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所购买的新车,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个人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所报废的旧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新购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须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第四条 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汽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且所购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报废旧车并购买二手乘用车,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均不属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 (略) 站或 “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 (略) ),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开具。

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须符合4类证明材料部分取得和全部取得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略) 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 (略) 将补正信息要求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 (略) 县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 (略) 县财政分担办法另行确定。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各地人口、20 (略) 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 (略) 支持资金规 (略) , (略) 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2026年1月31日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含已发放和已清算但未发放),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26年2月10日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略) 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略) 、 (略) 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各市商务主管 (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各市设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略) 。

第十五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 (略) 行驶或流向社会等违法行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等规定 (略) ,营造 (略) 场环境。

第十六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 (略) 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 (略) 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实际, (略)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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