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依据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机关 |
1 | (略)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略) ;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规定承接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依据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具体实施机关 |
1 | (略)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略) ;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规定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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