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云区靛山村风电场项目一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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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云区靛山村风电场项目一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决定书

(略) 矿能汇 (略) :

你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 (略) 麦架镇青山村集体土地0.923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9239公顷,作 (略) 靛山村风电场项目(一期)修建施工便道临时使用,有效期从2025年1月9日至2027年1月8日止。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对该临时用地是否引发地质灾害进行研究论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经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略) (略) (略)

2025年1月8日

(略) 矿能汇 (略) :

你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 (略) 麦架镇青山村集体土地0.923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9239公顷,作 (略) 靛山村风电场项目(一期)修建施工便道临时使用,有效期从2025年1月9日至2027年1月8日止。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对该临时用地是否引发地质灾害进行研究论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经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略) (略) (略)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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