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我局拟对锡环罚立〔2024〕76号、锡环罚立〔2024〕79号、锡环罚立〔2024〕81号、锡环罚立〔2024〕85号案件行政执法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制定上述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上述案件均适用简易磋商程序,不召开现场磋商会议,采取书面函审方式开展磋商工作。
根据《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特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领域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与磋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派员参与磋商过程。
行政执法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制定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特此公告。
联系人: (略) (略) 法 (略) 肖红
联系电话:(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民中心11号楼340办公室
(略) (略)
2025年2月6日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我局拟对锡环罚立〔2024〕76号、锡环罚立〔2024〕79号、锡环罚立〔2024〕81号、锡环罚立〔2024〕85号案件行政执法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制定上述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上述案件均适用简易磋商程序,不召开现场磋商会议,采取书面函审方式开展磋商工作。
根据《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特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领域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与磋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派员参与磋商过程。
行政执法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制定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特此公告。
联系人: (略) (略) 法 (略) 肖红
联系电话:(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民中心11号楼34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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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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