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 (略) 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2023〕69号)、《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湖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真诚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2月14日。
通讯地址: (略) (略) 137号4号楼住房保障科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电话:(略)(传真)
附件:《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7日
附件: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行为,推进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2023〕69号)、《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湖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 (略) 、南 (略) 范围内的 (略) (以下简称“ (略) ”)。
二、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全日制在校生不得作为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需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
1.申请人具有 (略) 城镇户籍,并在湖州 (略) 范围内长期居住;
2.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 (略) 城镇户籍,并在湖州 (略) 范围内长期居住;
2.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 (略) 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 (略) 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略);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 (略) 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 (略) 城镇户籍或持有 (略) 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湖州 (略) 范围内长期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 (略) 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略);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 (略) 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对象在 (略) 范围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人与 (略) 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 (略) 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略) 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 (略) 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略);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 (略) 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对象在 (略) 范围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人与 (略) 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须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须从事该证书相对应的职业。
四、分类条件
根据申请对象的年龄、收入等情况,分为四种类别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或申请人年满40周岁(申请对象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申请人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三口之家年可支配收入在(略)元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 (略)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年低保金的10倍,且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四类保障家庭执行。
五、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在申请保障前已有住房的实行租赁补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六、保障标准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对象保障前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略)/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略)/平方米计。
二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略)/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略)/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4.4—(略)/平方米计。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6.6—(略)/平方米计。
申请对象符合《 (略) 信用湖州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诚信个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的,给予租金优惠。
3.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2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均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申请对象实际未在湖州 (略) 居住,不予发放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
申请对象实际未在湖州 (略) 居住、无 (略) 城镇户籍及 (略) 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不予发放补贴。
2.租赁补贴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七、办理流程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
1.申请
线上申请的,申请人从浙江 (略) 、浙里办APP线上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在线申请。
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向户籍所 (略) (村)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 (略) (村)进行申请。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至户籍所 (略) (村):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
(3)办事事项提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受理
线上申请的, (略) 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中心)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街道(乡镇)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线下申请的,街道(乡镇)应 (略) (村)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由所在街道(乡镇)将无异议家庭的申请表及相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线下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略) (村)负责退至申请对象;线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过 (略) 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对象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略) (村)负责退至申请对象。
对审核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再由申请人通过 (略) 或“浙里办”网上申报。初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本单位予以公示并汇总后将申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在 (略) 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4)申请对象的收入证明材料,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申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相应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申请对象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 (略) (村)和街道(乡镇)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等;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公积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8)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 (略) 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对象并将相关材料退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负责退至申请对象。
对审核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
八、配给管理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方式
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组织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前应将用于配租的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抽签确定配租房源。
公租房配租房源不足时,应当优先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特殊病种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残疾(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役军人、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困难家庭、孤寡老人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配租,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依次进行配租。未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按对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对象应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经通知后未按期申报实物配租意向的或经配租抽签后未按期办理租赁手续的,以及办理租赁手续后自主放弃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2.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季季末发放一次。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原则上每季季末发放一次。
九、配后管理
(一)公租房只能用于实物配租家庭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室内从事经营性、违法等相关活动。
(二)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租金缴纳后,可凭公租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发票, (略) 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提取 (略)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四)实物配租家庭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实物配租家庭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书面同意且费用自理。当实物配租家庭腾退该房屋时,对装修装饰不予赔偿,可以选择将装饰装修无偿移交,也可以自行拆除并恢复房屋原状。
(六)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负责。不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维修保养范围内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室内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的保修期内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负责。其余由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行负责。
(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结构安全等隐患相关的下列方面进行房屋巡查检查并记录: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情况的;
2.改变原有设 (略) 以及损坏固定装置情况的;
3.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况;
4.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情况;
6.巡查空置房源是否被侵占、配套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八)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每季度开展1次已入住房源的房屋巡查并进行记录。
(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收集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十、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因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合同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家庭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需要继续保障的,应在合同期满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
(三)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相关申请对象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公租房保障家庭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2.租赁期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 (略) 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保障家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 (略) 场价格缴纳租金;公租房保障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 (略) 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一个月(申请时间以受理时间为准)。
(二)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
(三)市区范围内有农村宅基地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在保家庭不得重复申请。每户申请对象每年申请不能超过两次。
(四)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对象在 (略) 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等,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申请对象中为特殊病种,且因医治而造成的住房转让,不受转让时间限制(需申请对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实施细则中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六)残疾人代步用车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3.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八)相关术语:
1.“人均收入”:按照民政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 号)中认定的家庭收入除以申请对象人数。
2.“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3.“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形式。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残疾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略)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略) 证明,从部队退(略)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5.“特殊病种”:指《 (略)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4〕1 号)中规定的病种。具体由 (略) 认定。
6.“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7.“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 (略)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8.“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 (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9.“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以外的,以三口之家计年收入低于(略)元(人均年收入低于3.3334 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一定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在本地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遇困家庭。
10.“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申请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家庭。
1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申请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12.“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 (略) 就业且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住房困难家庭。
13.“重残疾”: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以及退役 (略) 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人员。
14.“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公告为准。
15.“ (略) 商品房均价”: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 (略) 住宅商品房销售额除以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后获得的均价,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公告为准。
1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略) 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
17.机动车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系数(9 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6%,10 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18.“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困难家庭”:指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所在的困难家庭,具体由红十字会认定。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 (略) 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2023〕69号)、《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湖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真诚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2月14日。
通讯地址: (略) (略) 137号4号楼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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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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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行为,推进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2023〕69号)、《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湖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 (略) 、南 (略) 范围内的 (略) (以下简称“ (略) ”)。
二、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全日制在校生不得作为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需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
1.申请人具有 (略) 城镇户籍,并在湖州 (略) 范围内长期居住;
2.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 (略) 城镇户籍,并在湖州 (略) 范围内长期居住;
2.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 (略) 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 (略) 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略);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 (略) 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 (略) 城镇户籍或持有 (略) 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湖州 (略) 范围内长期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 (略) 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略);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 (略) 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对象在 (略) 范围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人与 (略) 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 (略) 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略) 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 (略) 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略);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 (略) 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对象在 (略) 范围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人与 (略) 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须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须从事该证书相对应的职业。
四、分类条件
根据申请对象的年龄、收入等情况,分为四种类别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或申请人年满40周岁(申请对象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申请人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三口之家年可支配收入在(略)元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 (略)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年低保金的10倍,且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四类保障家庭执行。
五、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在申请保障前已有住房的实行租赁补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六、保障标准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对象保障前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略)/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略)/平方米计。
二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略)/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略)/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4.4—(略)/平方米计。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6.6—(略)/平方米计。
申请对象符合《 (略) 信用湖州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诚信个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的,给予租金优惠。
3.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2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均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申请对象实际未在湖州 (略) 居住,不予发放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
申请对象实际未在湖州 (略) 居住、无 (略) 城镇户籍及 (略) 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不予发放补贴。
2.租赁补贴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七、办理流程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
1.申请
线上申请的,申请人从浙江 (略) 、浙里办APP线上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在线申请。
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向户籍所 (略) (村)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 (略) (村)进行申请。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至户籍所 (略) (村):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
(3)办事事项提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受理
线上申请的, (略) 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中心)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街道(乡镇)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线下申请的,街道(乡镇)应 (略) (村)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由所在街道(乡镇)将无异议家庭的申请表及相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线下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略) (村)负责退至申请对象;线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过 (略) 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对象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略) (村)负责退至申请对象。
对审核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再由申请人通过 (略) 或“浙里办”网上申报。初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本单位予以公示并汇总后将申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在 (略) 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4)申请对象的收入证明材料,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申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相应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申请对象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 (略) (村)和街道(乡镇)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等;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公积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8)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 (略) 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对象并将相关材料退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负责退至申请对象。
对审核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
八、配给管理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方式
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组织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前应将用于配租的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抽签确定配租房源。
公租房配租房源不足时,应当优先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特殊病种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残疾(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役军人、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困难家庭、孤寡老人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配租,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依次进行配租。未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按对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对象应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经通知后未按期申报实物配租意向的或经配租抽签后未按期办理租赁手续的,以及办理租赁手续后自主放弃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2.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季季末发放一次。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原则上每季季末发放一次。
九、配后管理
(一)公租房只能用于实物配租家庭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室内从事经营性、违法等相关活动。
(二)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租金缴纳后,可凭公租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发票, (略) 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提取 (略)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四)实物配租家庭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实物配租家庭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书面同意且费用自理。当实物配租家庭腾退该房屋时,对装修装饰不予赔偿,可以选择将装饰装修无偿移交,也可以自行拆除并恢复房屋原状。
(六)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负责。不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维修保养范围内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室内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的保修期内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负责。其余由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行负责。
(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结构安全等隐患相关的下列方面进行房屋巡查检查并记录: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情况的;
2.改变原有设 (略) 以及损坏固定装置情况的;
3.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况;
4.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情况;
6.巡查空置房源是否被侵占、配套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八)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每季度开展1次已入住房源的房屋巡查并进行记录。
(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收集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
十、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因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合同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家庭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需要继续保障的,应在合同期满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
(三)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承接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相关申请对象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公租房保障家庭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2.租赁期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 (略) 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保障家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 (略) 场价格缴纳租金;公租房保障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 (略) 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一个月(申请时间以受理时间为准)。
(二)经济状况核对需经个人授权,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审核后,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信息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
(三)市区范围内有农村宅基地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在保家庭不得重复申请。每户申请对象每年申请不能超过两次。
(四)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对象在 (略) 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等,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申请对象中为特殊病种,且因医治而造成的住房转让,不受转让时间限制(需申请对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实施细则中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六)残疾人代步用车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3.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八)相关术语:
1.“人均收入”:按照民政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 号)中认定的家庭收入除以申请对象人数。
2.“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3.“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形式。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残疾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略)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略) 证明,从部队退(略)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5.“特殊病种”:指《 (略)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4〕1 号)中规定的病种。具体由 (略) 认定。
6.“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7.“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 (略)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8.“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 (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9.“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以外的,以三口之家计年收入低于(略)元(人均年收入低于3.3334 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一定条件,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在本地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遇困家庭。
10.“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申请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家庭。
1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申请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12.“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 (略) 就业且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住房困难家庭。
13.“重残疾”: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以及退役 (略) 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人员。
14.“上年度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 (略)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公告为准。
15.“ (略) 商品房均价”: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 (略) 住宅商品房销售额除以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后获得的均价, (略) 住房和建设中心公告为准。
1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略) 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
17.机动车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系数(9 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6%,10 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18.“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困难家庭”:指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所在的困难家庭,具体由红十字会认定。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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