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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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确定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为: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元。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财政能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略) 、 (略) 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实施。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略)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4000、5000、6000元14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保留100、200元缴费标准。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

建立与个人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相挂钩的统一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具体补贴标准如下: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 (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精神及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六、资金安排

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外的部分,对 (略) 和3 (略) ,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略) ,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 (略) 和3 (略) ,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补贴; (略) ,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

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除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本实施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本实 (略) (略) 登记备案,登记号为FGS-2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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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确定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为: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元。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财政能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略) 、 (略) 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实施。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略)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4000、5000、6000元14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保留100、200元缴费标准。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

建立与个人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相挂钩的统一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引导激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具体补贴标准如下: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 (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精神及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六、资金安排

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外的部分,对 (略) 和3 (略) ,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略) ,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 (略) 和3 (略) ,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补贴; (略) ,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补贴。

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除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本实施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本实 (略) (略) 登记备案,登记号为FGS-2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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