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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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的麻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销的麻螺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麻螺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11月8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麻螺的《检验报告》。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麻螺。

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麻螺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依法对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麻螺20斤,销售价格均为人民币12元/斤,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4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麻螺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麻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麻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 (略) 罚。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的麻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销的麻螺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麻螺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11月8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麻螺的《检验报告》。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麻螺。

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麻螺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依法对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麻螺20斤,销售价格均为人民币12元/斤,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24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麻螺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麻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龙楼金玉海白摊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麻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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