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财政局其他权利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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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财政局其他权利分表

编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32 其他权力 (略) 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 (略) 、 (略) 、典当行、 (略) 、 (略) 、 (略) 和 (略) 场,以及法律、行政 (略)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 (略) 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 (略) 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略)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 (略)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 (略) 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6.《安徽省地方金融 (略) 关于 (略)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 (略) 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 (略) 由省地方 (略) 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 (略) 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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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32 其他权力 (略) 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 (略) 、 (略) 、典当行、 (略) 、 (略) 、 (略) 和 (略) 场,以及法律、行政 (略)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 (略) 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 (略) 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略)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 (略)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 (略) 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6.《安徽省地方金融 (略) 关于 (略)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 (略) 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 (略) 由省地方 (略) 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 (略) 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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