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53.646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2-20 |
标的 (略) | (略) >市辖县>垫江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详见《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垫江县高铁公交枢纽站、 (略) 汽车修理厂 | ||
转让底价 | 53.6469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和融资评字(2025)第00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1-2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吕建、杨勇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汽车运输(集团) (略) 垫江分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汽车运输(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汽车运输(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标的系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详见《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 (略) 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标的系报废车辆,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车辆的原始凭证、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报废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废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同时将履约保证金#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八、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 (略) 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现场清洁、向转让方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等,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质量、数量等有出入)而影响交易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垫江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宋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53.646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2-20 |
标的 (略) | (略) >市辖县>垫江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详见《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垫江县高铁公交枢纽站、 (略) 汽车修理厂 | ||
转让底价 | 53.6469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和融资评字(2025)第00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1-2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吕建、杨勇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汽车运输(集团) (略) 垫江分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汽车运输(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汽车运输(集团)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标的系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详见《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 (略) 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标的系报废车辆,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车辆的原始凭证、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报废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废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同时将履约保证金#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八、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 (略) 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现场清洁、向转让方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等,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质量、数量等有出入)而影响交易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须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垫江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宋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