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中府办函〔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 (略) 、海南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建办厅函〔2021〕12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23〕89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清单>的通知》(琼发改农经〔2021〕918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系统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营〔2024〕25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投资扩容增效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4〕6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八次党代会、八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 (略) 场主体关切,进一步优化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加强日常监管,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属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简易建设项目(含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手续:(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林地、耕地;(二)不改变各类规划红线、土地规划用途;(三)在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已通过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四)不涉及土地、产权等纠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详见附件)主要包括新建基础设施类简易项目8项、既有设施建筑改造类简易项目10项、村庄建设类简易项目4项、其他工程4项。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零审批”的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略) 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文件要求, (略) 交通安全、建筑安全、 (略) 貌、城市设计、户外广告、市政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生态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地质、结构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项目用地涉及“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用地方式应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涉及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变性等用地手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监督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义务和法定责任。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须主动接受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县自然资 (略) 、县旅游和文化 (略) 、县住房和 (略) 、县交通 (略) 、 (略) 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违法线索的须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应及时移送至县综合 (略) ,县综合 (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档案,进一步推动落实“审管法信”闭环联动机制。县营商 (略) 要加强宣传引导,提供相关改革工作的业务咨询、帮办代办服务,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优化“零审批”清单。
(四)适用于本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事项的简易建设项目,本文件可作为办理其他手续的材料依据。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承担好政策宣传、指导服务、日常监管等工作责任,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通过“零审批”开展项目数量、对“零审批”项目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以及政策宣传等落实情况汇总至县营商 (略) 。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47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 (略)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
一、新建基础设施类简易项目
1.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益性岗亭、无障碍设施、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宣传栏、宣传广告、路边小品、路灯、路牌、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汽车站及动车站内建设非永久性建筑的简易维修车间、停车计时计费器、消防栓、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指示牌、标识牌、图腾柱等零星公用服务设施。
2.休息座椅、健身游乐器材、亭、台、廊、榭、景观水池、休闲广场景观、雕塑、树(花)池、沙池、戏水池和园林小品等零星公用游憩设施。
3. (略) 缘石、栈道、铺砖、绿化、排水沟、挡土墙、围墙、围栏、护栏、台阶、大门、电动门、道路闸门、简易保安亭、公交车站(亭)、开发边 (略) 公园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等管理附属设施。
4.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 (略) 理、垃圾储运、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略) 理、公共厕所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
5.生活垃圾收集、 (略) 的生态环境监测、通信、标识系统、电子监控、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塔、信号塔、电线杆、 (略) 塔基、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箱式变压器、多功能智能杆及其防雨设施、铁塔、防灾减灾瞭望塔台、风力发电等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设施。
6.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大于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地面和架空渠槽、渠堤、 (略) 林及小型泵站)、山洪沟防护、不破坏耕作层的地埋式供/污水厂项目,以及抽水泵站、水库防汛应急管理附属建筑物等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设施。
7.配电房、照明设施、取水塔、 (略) 、闸室交通桥、引水设施、消力设施、放水隧洞及配套闸室、闸室启闭机房等小型水利配套设施。
8.路面宽度不超过8 (略) 、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和生产便道等。
二、既有设施建筑改造类简易项目
9.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变更外立面、建筑结构和房屋用途的建筑改造整治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如内 (略) 优化调整、立面翻新、房屋内部装修、改变内部分隔、夜景工程、房屋维修加固工程),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 (略) 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整治、环境工程整治、绿化工程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
10.对原有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修缮的项目。
11.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维修工程、临 (略) 资源的电缆入地、管线入地、市政管线临时迁 (略) (略) 的管线工程、 (略) 的维护整修(加固)等不涉及改变规划要求的“五网”改造项目。
12.溢洪道、大坝、堤岸、管线、放水涵闸的维修加固工程;河湖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匣系统、排洪渠、管线清淤等工程。
13.在学校原址上(用地红线范围内),在不影响规划指标及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建设无顶盖游泳池及附属设施、停车场、操场、室外球场、健身设施、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等。
14.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 (略) 、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 (略) 、公共 (略) 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15.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安全要求且已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等设施设备。
16.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既有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17.建设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合理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等。
18.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村庄建设类简易项目
19.单个行政村(含 (略) )的球场、戏台、文化室及卫生室(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广场、停车棚(场)等乡村公共文体基础设施。
20.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美乡村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旅游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民宿内小中型停车场和民宿内不涉及环 (略) 的大型停车场(占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略) (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乡村旅游基础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2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水等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2.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畜禽养殖设施、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用工具房、晒谷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等乡村生产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设施。
四、其他工程
23.绿化种植工程、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绿化项目及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24.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
25.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建设的临时性设施。
26.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中府办函〔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 (略) 、海南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建办厅函〔2021〕12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23〕89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清单>的通知》(琼发改农经〔2021〕918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系统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营〔2024〕25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投资扩容增效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4〕64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八次党代会、八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 (略) 场主体关切,进一步优化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加强日常监管,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属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简易建设项目(含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手续:(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林地、耕地;(二)不改变各类规划红线、土地规划用途;(三)在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已通过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四)不涉及土地、产权等纠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详见附件)主要包括新建基础设施类简易项目8项、既有设施建筑改造类简易项目10项、村庄建设类简易项目4项、其他工程4项。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零审批”的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略) 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文件要求, (略) 交通安全、建筑安全、 (略) 貌、城市设计、户外广告、市政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生态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地质、结构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项目用地涉及“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用地方式应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涉及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变性等用地手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监督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义务和法定责任。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须主动接受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县自然资 (略) 、县旅游和文化 (略) 、县住房和 (略) 、县交通 (略) 、 (略) 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违法线索的须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应及时移送至县综合 (略) ,县综合 (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略) 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档案,进一步推动落实“审管法信”闭环联动机制。县营商 (略) 要加强宣传引导,提供相关改革工作的业务咨询、帮办代办服务,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优化“零审批”清单。
(四)适用于本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事项的简易建设项目,本文件可作为办理其他手续的材料依据。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承担好政策宣传、指导服务、日常监管等工作责任,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通过“零审批”开展项目数量、对“零审批”项目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以及政策宣传等落实情况汇总至县营商 (略) 。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琼中府办函〔2021〕47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 (略)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
一、新建基础设施类简易项目
1.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益性岗亭、无障碍设施、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宣传栏、宣传广告、路边小品、路灯、路牌、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汽车站及动车站内建设非永久性建筑的简易维修车间、停车计时计费器、消防栓、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指示牌、标识牌、图腾柱等零星公用服务设施。
2.休息座椅、健身游乐器材、亭、台、廊、榭、景观水池、休闲广场景观、雕塑、树(花)池、沙池、戏水池和园林小品等零星公用游憩设施。
3. (略) 缘石、栈道、铺砖、绿化、排水沟、挡土墙、围墙、围栏、护栏、台阶、大门、电动门、道路闸门、简易保安亭、公交车站(亭)、开发边 (略) 公园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等管理附属设施。
4.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 (略) 理、垃圾储运、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略) 理、公共厕所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
5.生活垃圾收集、 (略) 的生态环境监测、通信、标识系统、电子监控、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塔、信号塔、电线杆、 (略) 塔基、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箱式变压器、多功能智能杆及其防雨设施、铁塔、防灾减灾瞭望塔台、风力发电等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设施。
6.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大于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地面和架空渠槽、渠堤、 (略) 林及小型泵站)、山洪沟防护、不破坏耕作层的地埋式供/污水厂项目,以及抽水泵站、水库防汛应急管理附属建筑物等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设施。
7.配电房、照明设施、取水塔、 (略) 、闸室交通桥、引水设施、消力设施、放水隧洞及配套闸室、闸室启闭机房等小型水利配套设施。
8.路面宽度不超过8 (略) 、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和生产便道等。
二、既有设施建筑改造类简易项目
9.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变更外立面、建筑结构和房屋用途的建筑改造整治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如内 (略) 优化调整、立面翻新、房屋内部装修、改变内部分隔、夜景工程、房屋维修加固工程),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 (略) 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整治、环境工程整治、绿化工程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
10.对原有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修缮的项目。
11.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维修工程、临 (略) 资源的电缆入地、管线入地、市政管线临时迁 (略) (略) 的管线工程、 (略) 的维护整修(加固)等不涉及改变规划要求的“五网”改造项目。
12.溢洪道、大坝、堤岸、管线、放水涵闸的维修加固工程;河湖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匣系统、排洪渠、管线清淤等工程。
13.在学校原址上(用地红线范围内),在不影响规划指标及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建设无顶盖游泳池及附属设施、停车场、操场、室外球场、健身设施、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等。
14.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 (略) 、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 (略) 、公共 (略) 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15.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安全要求且已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等设施设备。
16.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既有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17.建设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合理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等。
18.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村庄建设类简易项目
19.单个行政村(含 (略) )的球场、戏台、文化室及卫生室(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广场、停车棚(场)等乡村公共文体基础设施。
20.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美乡村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旅游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民宿内小中型停车场和民宿内不涉及环 (略) 的大型停车场(占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略) (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乡村旅游基础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2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水等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2.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畜禽养殖设施、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用工具房、晒谷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等乡村生产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设施。
四、其他工程
23.绿化种植工程、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绿化项目及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24.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
25.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建设的临时性设施。
26.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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