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2025年-2027年实施方案
威宁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2025年-2027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属地管理,科学构建我县烟花爆竹 (略) 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特制定《威宁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2025年-2027年)实施方案》。
一、布点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 (略)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各乡镇(街道)人口、村(社区)数量、批发企业配送能力、 (略) 场供需情况等,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方案的实施落实,让烟花爆竹领域更加公平、公正、有序、规范, (略) 点布点更加科学合理,烟花 (略) 点安全更加符合要求,统一实行专店经营,不断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长效机制。
二、布点数量
(一)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只设置长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实行专店销售。
(二)根据全县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经营现状问卷调查结果,结合威宁自治县各乡镇(街道)人口、下辖行政村(社区)数量、2023年和2024年烟花爆竹销售量、近几年(零售)经营店面平均销售总量、批发企业配送总量和已办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全县拟布点520家(具体数据见附件)。
(三)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略) 要符合《威宁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2025年-2027年)实施方案》,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布点数量不能超过规划数量控制指标,对个别乡镇(街道)现有数量超过或等于规划数量的实行只减不增原则。
三、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略)
1.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 (略) 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军 (略) 、风 (略) 、文 (略) 等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6.当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7.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 (略) 和销售 (略) 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8.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8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 (略) 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略) 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以上条件有未明确的,以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准。
四、布点实施
(一)场所布设。按照“ (略) 、总量控制、严格条件、
规范经营、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要求,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点,零售经营场所一经确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地址。
(二)优先布设。在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
规范》(#)安全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优越、无违法、违规行为历史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
(三)禁止布设。公园、森 (略)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学校、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100米范围内:车站、码头、大型桥梁等交通枢纽以 (略) 线路安 (略) 内;山林等重 (略) :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实行封闭管理的 (略) :公共娱乐场所、商城、超市、仓库、 (略) 域: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道的建筑物内:高于1KV (略) 下方。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能设置烟花爆竹零售 (略) 域。
(四)对于各乡镇(街道)目前超出布点控制数量的零售点,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的且合法守法经营的,予以继续保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撤销或吊销。
五、规划布点数量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规划经营数量(家) |
1 | 小海镇 | 25 |
2 | 板底乡 | 6 |
3 | 盐仓镇 | 14 |
4 | 斗古镇 | 11 |
5 | 草海镇 | 9 |
6 | 羊街镇 | 20 |
7 | 牛棚镇 | 20 |
8 | 双龙镇 | 12 |
9 | 哲觉镇 | 25 |
10 | 新发乡 | 7 |
11 | 黑石头镇 | 21 |
12 | 海拉镇 | 15 |
13 | 岔河镇 | 12 |
14 | 迤那镇 | 13 |
15 | 么站镇 | 16 |
16 | 金斗镇 | 13 |
17 | 猴场镇 | 7 |
18 | 陕桥街道 | 6 |
19 | 二塘镇 | 10 |
20 | 东风镇 | 10 |
21 | 炉山镇 | 15 |
22 | 金钟镇 | 17 |
23 | 麻乍镇 | 20 |
24 | 龙场镇 | 10 |
25 | 玉龙镇 | 11 |
26 | 秀水镇 | 12 |
27 | 六桥街道 | 18 |
28 | 大街乡 | 7 |
29 | 哈喇河镇 | 8 |
30 | 观风海镇 | 12 |
31 | 开华街道 | 4 |
32 | 雄山街道 | 4 |
33 | 五里岗街道 | 7 |
34 | 中水镇 | 17 |
35 | 云贵乡 | 12 |
36 | 龙街镇 | 21 |
37 | 海边街道 | 9 |
38 | 黑土河镇 | 8 |
39 | 兔街镇 | 10 |
40 | 石门乡 | 9 |
41 | 雪山镇 | 17 |
42 | 总计 | 520 |
六、安全要求
(一)经县 (略) 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经营、在经营许可证载明地点外(异地)经营、超量储存经营。
(三)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属地管理,科学构建我县烟花爆竹 (略) 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特制定《威宁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2025年-2027年)实施方案》。
一、布点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 (略)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各乡镇(街道)人口、村(社区)数量、批发企业配送能力、 (略) 场供需情况等,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方案的实施落实,让烟花爆竹领域更加公平、公正、有序、规范, (略) 点布点更加科学合理,烟花 (略) 点安全更加符合要求,统一实行专店经营,不断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长效机制。
二、布点数量
(一)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只设置长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实行专店销售。
(二)根据全县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经营现状问卷调查结果,结合威宁自治县各乡镇(街道)人口、下辖行政村(社区)数量、2023年和2024年烟花爆竹销售量、近几年(零售)经营店面平均销售总量、批发企业配送总量和已办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全县拟布点520家(具体数据见附件)。
(三)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略) 要符合《威宁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2025年-2027年)实施方案》,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布点数量不能超过规划数量控制指标,对个别乡镇(街道)现有数量超过或等于规划数量的实行只减不增原则。
三、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略)
1.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 (略) 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军 (略) 、风 (略) 、文 (略) 等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6.当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7.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 (略) 和销售 (略) 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8.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8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 (略) 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略) 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以上条件有未明确的,以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准。
四、布点实施
(一)场所布设。按照“ (略) 、总量控制、严格条件、
规范经营、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要求,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点,零售经营场所一经确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地址。
(二)优先布设。在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
规范》(#)安全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优越、无违法、违规行为历史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
(三)禁止布设。公园、森 (略)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学校、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100米范围内:车站、码头、大型桥梁等交通枢纽以 (略) 线路安 (略) 内;山林等重 (略) :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实行封闭管理的 (略) :公共娱乐场所、商城、超市、仓库、 (略) 域: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道的建筑物内:高于1KV (略) 下方。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能设置烟花爆竹零售 (略) 域。
(四)对于各乡镇(街道)目前超出布点控制数量的零售点,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的且合法守法经营的,予以继续保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撤销或吊销。
五、规划布点数量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规划经营数量(家) |
1 | 小海镇 | 25 |
2 | 板底乡 | 6 |
3 | 盐仓镇 | 14 |
4 | 斗古镇 | 11 |
5 | 草海镇 | 9 |
6 | 羊街镇 | 20 |
7 | 牛棚镇 | 20 |
8 | 双龙镇 | 12 |
9 | 哲觉镇 | 25 |
10 | 新发乡 | 7 |
11 | 黑石头镇 | 21 |
12 | 海拉镇 | 15 |
13 | 岔河镇 | 12 |
14 | 迤那镇 | 13 |
15 | 么站镇 | 16 |
16 | 金斗镇 | 13 |
17 | 猴场镇 | 7 |
18 | 陕桥街道 | 6 |
19 | 二塘镇 | 10 |
20 | 东风镇 | 10 |
21 | 炉山镇 | 15 |
22 | 金钟镇 | 17 |
23 | 麻乍镇 | 20 |
24 | 龙场镇 | 10 |
25 | 玉龙镇 | 11 |
26 | 秀水镇 | 12 |
27 | 六桥街道 | 18 |
28 | 大街乡 | 7 |
29 | 哈喇河镇 | 8 |
30 | 观风海镇 | 12 |
31 | 开华街道 | 4 |
32 | 雄山街道 | 4 |
33 | 五里岗街道 | 7 |
34 | 中水镇 | 17 |
35 | 云贵乡 | 12 |
36 | 龙街镇 | 21 |
37 | 海边街道 | 9 |
38 | 黑土河镇 | 8 |
39 | 兔街镇 | 10 |
40 | 石门乡 | 9 |
41 | 雪山镇 | 17 |
42 | 总计 | 520 |
六、安全要求
(一)经县 (略) 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经营、在经营许可证载明地点外(异地)经营、超量储存经营。
(三)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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