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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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略) 政府工作安排,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即将开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阶段。2025年2月10日至2月28日为政策宣传阶段。请各街道办通过宣传栏张贴、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

2.申请受理阶段。2025年3月3日至4月3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按照《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雨府办发〔2023〕7号)文件规定,各街道办负责受 (略) 内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 (略) 城区城镇户籍,且 (略) 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 (略) 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 (略) 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 (略) 城区居住证,申请人 (略) 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 (略) ,已与用人单位( (略) 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 (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 (略) 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在 (略) 居委会填写《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应向 (略) 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由申 (略) 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社区未签署核实意见盖章的,街 (略) 按资 (略) 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 (略)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3)工作证明。

劳动(聘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资料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 (略) 居委会(街 (略) 可 (略) 居委会先行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略) 注册企业 (略) (外来务工人员),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 (略) 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 (略) 居委会审核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 (略) 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街 (略) 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间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街 (略) 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

街 (略) 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移 (略) 住房和 (略) 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 (略)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审按照“谁审核,谁签字” 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审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截止后,各街道办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家庭的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7日之前报 (略) (略) 1017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说明

2.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公示模板

(略)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张文飞,联系电话:(略))

(略) 政府工作安排,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即将开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阶段。2025年2月10日至2月28日为政策宣传阶段。请各街道办通过宣传栏张贴、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

2.申请受理阶段。2025年3月3日至4月3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按照《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雨府办发〔2023〕7号)文件规定,各街道办负责受 (略) 内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 (略) 城区城镇户籍,且 (略) 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 (略) 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 (略) 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 (略) 城区居住证,申请人 (略) 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 (略) ,已与用人单位( (略) 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 (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 (略) 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在 (略) 居委会填写《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应向 (略) 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由申 (略) 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社区未签署核实意见盖章的,街 (略) 按资 (略) 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 (略)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3)工作证明。

劳动(聘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资料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 (略) 居委会(街 (略) 可 (略) 居委会先行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略) 注册企业 (略) (外来务工人员),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 (略) 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 (略) 居委会审核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 (略) 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街 (略) 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间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街 (略) 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

街 (略) 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移 (略) 住房和 (略) 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 (略)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审按照“谁审核,谁签字” 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审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截止后,各街道办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家庭的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7日之前报 (略) (略) 1017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说明

2.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公示模板

(略)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张文飞,联系电话:(略))

(略) 政府工作安排,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即将开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阶段。2025年2月10日至2月28日为政策宣传阶段。请各街道办通过宣传栏张贴、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

2.申请受理阶段。2025年3月3日至4月3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按照《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雨府办发〔2023〕7号)文件规定,各街道办负责受 (略) 内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 (略) 城区城镇户籍,且 (略) 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 (略) 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 (略) 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 (略) 城区居住证,申请人 (略) 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 (略) ,已与用人单位( (略) 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 (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 (略) 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在 (略) 居委会填写《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应向 (略) 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由申 (略) 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社区未签署核实意见盖章的,街 (略) 按资 (略) 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 (略)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3)工作证明。

劳动(聘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资料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 (略) 居委会(街 (略) 可 (略) 居委会先行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略) 注册企业 (略) (外来务工人员),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 (略) 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 (略) 居委会审核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 (略) 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街 (略) 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间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街 (略) 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

街 (略) 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移 (略) 住房和 (略) 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 (略)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审按照“谁审核,谁签字” 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审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截止后,各街道办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家庭的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7日之前报 (略) (略) 1017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说明

2.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公示模板

(略)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张文飞,联系电话:(略))

(略) 政府工作安排,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即将开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阶段。2025年2月10日至2月28日为政策宣传阶段。请各街道办通过宣传栏张贴、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

2.申请受理阶段。2025年3月3日至4月3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按照《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雨府办发〔2023〕7号)文件规定,各街道办负责受 (略) 内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 (略) 城区城镇户籍,且 (略) 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 (略) 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 (略) 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 (略) 城区居住证,申请人 (略) 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 (略) ,已与用人单位( (略) 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 (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 (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 (略)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略)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略)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 (略) 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在 (略) 居委会填写《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应向 (略) 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由申 (略) 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社区未签署核实意见盖章的,街 (略) 按资 (略) 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 (略)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3)工作证明。

劳动(聘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资料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 (略) 居委会(街 (略) 可 (略) 居委会先行受理)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略) 注册企业 (略) (外来务工人员),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 (略) 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 (略) 居委会审核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 (略) 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街 (略) 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间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街 (略) 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日)。

街 (略) 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第一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移 (略) 住房和 (略) 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 (略)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审按照“谁审核,谁签字” 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审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截止后,各街道办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家庭的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7日之前报 (略) (略) 1017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说明

2. (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公示模板

(略)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张文飞,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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