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 (略) 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略) 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 (略) 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通信地址: (略) 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4楼 *
监督电话:0550-*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 (略) 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略) 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 (略) 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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