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武侯征告字〔2025〕第(1)号
因推进旧城更新、 (略) 空间形态和功能、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 (略) 改建需要, (略) (略)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5)年第(1)号总(4)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永盛南街5号及其附号,东至永 (略) ,南至永盛南街, (略) , (略) (略) 。
三、房屋征收目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 (略) 改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腾退期限内腾空并交付房屋。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部门: (略) (略) (略) (略) (略) 。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红牌楼街 (略) 。
九、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永盛南街5号1栋2楼,办公电话:(略),投诉电话:028-(略)。
十、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5)年第(1)号总(4)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和《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 (略) 改建的需要”相关要求。
三、房屋征收方式和基本原则
本项目属 (略) 改建项目,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段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可 (略) 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决定,本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项目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自本项目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给予任何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人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永盛南街5号及其所属附号,东至永 (略) 、南至永盛南街、 (略) 、 (略) (略) 。经调查,该征收项目范围内有证房屋总面积约5066.72平方米,其中住宅49户,建筑面积约4280.34平方米,非住宅11户,建筑面积约786.38平方米(最终结果以实际产权证载面积、用途为准)。
五、签约时段及腾房期限
(一)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签约时段:自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45日内。
(二)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
(三)腾房期限:自腾房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
六、补偿标准
(一)住宅补偿费
住宅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实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住宅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
(1)异地安置
住宅所有权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1)安置房选择标准
住宅异地安置房源: (略) ( (略) (略) 741号)54套,为清水期房(过渡期暂定为6个月)和府青惠园( (略) 府青东街27号)18套,为清水现房。安置房屋、楼栋、单元、楼层、房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以最终公布的情况为准。安置房选择标准如下: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8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7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9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87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2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⑤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130平方米(不含13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2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0—160平方米(不含16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和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6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⑦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和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9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和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2)选房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2)就近安置
本方案所称“就近安置”是指选择征收范围就近地段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就近安置房源位 (略) 小天北街C3B9安置房地块,为清水期房,过渡期暂定36个月。安置房屋地址、楼栋、单元、楼层、房号、面积等房源信息以最终公布的情况为准。住宅所有权人选择就近安置的,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 (略) 间进行安置房选择。
1)安置房选择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4平方米(含74平方米)以下的,对应可选择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2)安置房补差款结算
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公摊率)。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内,被征收人不支付费用,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根据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补差款计算公式:补差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
备注: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不补差价的面积(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补偿的面积)。
3)选房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二)非住宅补偿费
非住宅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实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
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非住宅安置房源位 (略) (略) 7号,共计11套,均为商业现房。最终以公布的实际安置房源信息为准。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三)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分类标准如下:
(1)房屋达到基本入住或使用条件的,补偿标准为0—400元/平方米;
(2)房屋装修包含墙面涂料、金属门窗的,补偿标准为400—700元/平方米;
(3)房屋装修包含墙面乳胶漆或涂料、金属门窗、地砖或地板等,补偿标准为700—1000元/平方米。
(四)政策性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五)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结构类型计算,证载为框架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8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交付条件:水电气费用结清)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人)进行折算,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 搬家补助费
征收住宅,按每户30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非住宅可按每户3000元发放,也可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的损失情况和搬迁费用计算搬家补助费,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政策性补贴
1. 物管费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略)/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2. 装修期补贴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装修期补贴。
(七)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发放基本原则:对签约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在腾房期限内腾退、移交旧房(交付条件:水电气费用结清)的被征收人发放奖励。至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任何奖励。
签约时段自本项目启动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签约之日起至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止。签约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义务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分开发放户奖、楼栋腾退奖。在签约时段内签约并交证(产权证、国土证、不动产权证),且在腾房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略)元户奖;在签约时段内签约并在腾房期限内腾空楼栋、完成整栋移交,该栋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略)元楼栋腾退奖励。
对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略)元的按(略)元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另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0%、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住宅按差价款的30%,非住宅按差价款的20%给予奖励。
七、户数认定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
(一)户数按权属证书认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多个不动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
(二)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三)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八、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对自行 (略) 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九、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十、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区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略) 理。 (略) 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 (略) 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 (略) 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略) 理决定。
十一、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二、经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具备相关经营手 (略) 政府认定为经营用途的部分,以该部分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可按经营性用房评估价的35%给予产权人一次性经营补偿。
十三、其它
(一)安置房屋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在移交旧房时应结清原房屋移交之日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三)本征收补偿安置 (略) (略) (略) (略) (略) 解释。
(略) (略) 人民政府
武侯征告字〔2025〕第(1)号
因推进旧城更新、 (略) 空间形态和功能、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 (略) 改建需要, (略) (略)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5)年第(1)号总(4)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永盛南街5号及其附号,东至永 (略) ,南至永盛南街, (略) , (略) (略) 。
三、房屋征收目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 (略) 改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腾退期限内腾空并交付房屋。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部门: (略) (略) (略) (略) (略) 。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红牌楼街 (略) 。
九、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永盛南街5号1栋2楼,办公电话:(略),投诉电话:028-(略)。
十、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5)年第(1)号总(4)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和《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永盛南街5号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 (略) 改建的需要”相关要求。
三、房屋征收方式和基本原则
本项目属 (略) 改建项目,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段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可 (略) 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收决定,本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项目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自本项目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给予任何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人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永盛南街5号及其所属附号,东至永 (略) 、南至永盛南街、 (略) 、 (略) (略) 。经调查,该征收项目范围内有证房屋总面积约5066.72平方米,其中住宅49户,建筑面积约4280.34平方米,非住宅11户,建筑面积约786.38平方米(最终结果以实际产权证载面积、用途为准)。
五、签约时段及腾房期限
(一)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签约时段:自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45日内。
(二)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
(三)腾房期限:自腾房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
六、补偿标准
(一)住宅补偿费
住宅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实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住宅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
(1)异地安置
住宅所有权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1)安置房选择标准
住宅异地安置房源: (略) ( (略) (略) 741号)54套,为清水期房(过渡期暂定为6个月)和府青惠园( (略) 府青东街27号)18套,为清水现房。安置房屋、楼栋、单元、楼层、房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以最终公布的情况为准。安置房选择标准如下: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8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7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9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87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2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⑤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130平方米(不含13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或选 (略) 府青惠园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2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0—160平方米(不含16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和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6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⑦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和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9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应可选 (略) (略) 内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和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约11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2)选房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2)就近安置
本方案所称“就近安置”是指选择征收范围就近地段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就近安置房源位 (略) 小天北街C3B9安置房地块,为清水期房,过渡期暂定36个月。安置房屋地址、楼栋、单元、楼层、房号、面积等房源信息以最终公布的情况为准。住宅所有权人选择就近安置的,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 (略) 间进行安置房选择。
1)安置房选择标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4平方米(含74平方米)以下的,对应可选择1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
2)安置房补差款结算
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公摊率)。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内,被征收人不支付费用,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根据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补差款计算公式:补差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
备注:调换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不补差价的面积(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补偿的面积)。
3)选房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二)非住宅补偿费
非住宅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实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产权调换
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非住宅安置房源位 (略) (略) 7号,共计11套,均为商业现房。最终以公布的实际安置房源信息为准。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三)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分类标准如下:
(1)房屋达到基本入住或使用条件的,补偿标准为0—400元/平方米;
(2)房屋装修包含墙面涂料、金属门窗的,补偿标准为400—700元/平方米;
(3)房屋装修包含墙面乳胶漆或涂料、金属门窗、地砖或地板等,补偿标准为700—1000元/平方米。
(四)政策性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征收非住宅,实际发生费用高于8000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五)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结构类型计算,证载为框架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8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交付条件:水电气费用结清)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人)进行折算,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无法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 搬家补助费
征收住宅,按每户30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非住宅可按每户3000元发放,也可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的损失情况和搬迁费用计算搬家补助费,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征收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政策性补贴
1. 物管费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略)/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物管费补贴。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2. 装修期补贴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装修期补贴。
(七)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发放基本原则:对签约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在腾房期限内腾退、移交旧房(交付条件:水电气费用结清)的被征收人发放奖励。至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任何奖励。
签约时段自本项目启动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签约之日起至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止。签约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义务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实施征收的,分开发放户奖、楼栋腾退奖。在签约时段内签约并交证(产权证、国土证、不动产权证),且在腾房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略)元户奖;在签约时段内签约并在腾房期限内腾空楼栋、完成整栋移交,该栋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略)元楼栋腾退奖励。
对单位房屋实施征收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略)元的按(略)元发放。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另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0%、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住宅按差价款的30%,非住宅按差价款的20%给予奖励。
七、户数认定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
(一)户数按权属证书认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多个不动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登记的房屋套数认定。
(二)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三)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八、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对自行 (略) 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九、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十、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区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略) 理。 (略) 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 (略) 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 (略) 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略) 理决定。
十一、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二、经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具备相关经营手 (略) 政府认定为经营用途的部分,以该部分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可按经营性用房评估价的35%给予产权人一次性经营补偿。
十三、其它
(一)安置房屋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在移交旧房时应结清原房屋移交之日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三)本征收补偿安置 (略) (略) (略) (略) (略) 解释。
(略)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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