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 (略)
政府采 (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智慧黑板和办公电脑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N#1)(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南部县第一小学,地址:南部县滨江街 (略) 北街20号。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 (略) 8号。
成交供应商: (略) (略) ,地址:南 (略) 锦利中心 (略) 。
三、投诉情况
投诉人成都 (略) 不服被投诉人南部县第一小学于2024年12月23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询价文件在“3.1.采购内容”仅明确了标的名称为“智慧黑板和办公电脑采购”的所属行业,但在“3.2.技术要求”里包含多个货物,也没有对每个货物逐一明确所属行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待采购文件完善后重新组织采购,如已宣布成交结果,取消中标结果,如已签订采购合同,立即中止合同的执行。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南 (略)
2025年2月13日
南 (略)
政府采 (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智慧黑板和办公电脑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N#1)(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南部县第一小学,地址:南部县滨江街 (略) 北街20号。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 (略) 8号。
成交供应商: (略) (略) ,地址:南 (略) 锦利中心 (略) 。
三、投诉情况
投诉人成都 (略) 不服被投诉人南部县第一小学于2024年12月23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询价文件在“3.1.采购内容”仅明确了标的名称为“智慧黑板和办公电脑采购”的所属行业,但在“3.2.技术要求”里包含多个货物,也没有对每个货物逐一明确所属行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待采购文件完善后重新组织采购,如已宣布成交结果,取消中标结果,如已签订采购合同,立即中止合同的执行。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南 (略)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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