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资产包的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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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资产包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九江 (略) 等3户不良资产 (略) 置,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本资产包总金额为600,#,包含债权3户,涉及本金453,#,利息146,#,无抵债资产,债权资产分布在江 (略) 、 (略) (略) ,具体分布见下表:


序号

(略)

债权资产

(本金 万元)

金额占比

1

(略)

#

99.35%

3

(略)

292.98

0.65%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 (略) 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 (略) (略) 站http://**.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本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 (略) 工作人员、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791-#


电子邮件:*@*ttp://**


通讯地址: (略) 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4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079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 (略) 电话:079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略) 电话:079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5年2月17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5年02月17日

,江西,九江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九江 (略) 等3户不良资产 (略) 置,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本资产包总金额为600,#,包含债权3户,涉及本金453,#,利息146,#,无抵债资产,债权资产分布在江 (略) 、 (略) (略) ,具体分布见下表:


序号

(略)

债权资产

(本金 万元)

金额占比

1

(略)

#

99.35%

3

(略)

292.98

0.65%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 (略) 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 (略) (略) 站http://**.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本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 (略) 工作人员、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791-#


电子邮件:*@*ttp://**


通讯地址: (略) 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4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079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 (略) 电话:079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略) 电话:079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5年2月17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5年02月17日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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