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车辆采购241119二次采购采购公告
厦航车辆采购241119二次采购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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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 物资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交货地点 | 规模 |
包1:14-15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中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13-14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地面服务保障部、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2: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MPV造型) | 小型客车 | 1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上海分公司1台 | (略) |
包3: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小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4:新能源皮卡 | 小型客车 | 1台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一、 需求概要
1. 采购需求一览表
合同包 | 物资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交货地点 | 规模 |
包1:14-15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中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13-14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地面服务保障部、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2: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MPV造型) | 小型客车 | 1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上海分公司1台 | (略) |
包3: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小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4:新能源皮卡 | 小型客车 | 1台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二、 技术要求
包1: 14-15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1. 整车配置 (1) 车身长度≤6m、宽度≥2m、高度≤2.5m、最小离地间隙≥200mm; (2) 承载式车身,采用高强度钢; (3) 电子驻车 (4) 智能钥匙、无钥匙进入系统 (5) 电动液压转向系统 (6) 360高清全景显示、倒车影像、倒车雷达; (7) 电子车身稳定系统; (8) 胎压监测系统; (9) 全车防锈防腐采用阴极电泳; (10) 刹车系统:前后碟刹; (11) 空调系统:安装与整车电控系统相兼容的冷热空调; (12) 整车外观喷涂进口名牌油漆,车顶喷涂黄色名牌油漆。车身喷涂厦航logo,具体颜色样式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 (13) 整车地板铺花纹铝板; (14) 车速告警功能:车速达到(高于)25KM/H时发出低频告警,达到(高于)30KM/H发出高频高音告警 (15) 安装倒车语音提示喇叭; (16) 车顶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需 (略) 最新要求标准) (17) 预留安装警灯、对讲机、GPS的对接线束,线束外露; (18) 其中一部车(用户部门:厦航地服部)的乘客座,每排至少安装一个USB充电口。 2. 三电系统 (19) 磷酸铁锂电池 (20) 电池容量 ≥ 95kWh。储能(动力电池)系统要求:液冷式智能恒温热管理系统 (21) 续航里程≥350KM (22) 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 (23) 电池包应为 (略) (24) 驱动:三合一电驱总成 (25) 永磁同步电机。 (26) 储能系统动力电池自带电池箱含自动断电功能 (27) 电池质保8年或(略)公里,衰减不超过20% (28) 配备电池管理系统,BMS系统对充放电、运行、停放等情况下对动力电池的技术状况24小时实时监控管理,在动力电池组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后台及时预警,电池系统具备智能维护功能。 (29) 标准快充,充电倍率达到0.6c及以上或30%-80%充电时间≤30分钟;车辆在充电枪未拔出时,无法上电起动,电池超温时液冷系统仍能启动。(厂家提供向社会公布的技术标准或参数) (30) 动力电池防护等级IP68,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防护等级IP67及以上。 3. 项目其它要求 (31)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32) 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3) 符合GB(略)—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略)—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 (34)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GB(略)《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客车操作稳定性达到QC/T480《汽车操作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标准要求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略)《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车密封性能达到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标准要求。 (35) 车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略)-2016)要求,允许转发电动车辆实时状态数据到指定充电 (略)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状态、极值信息、驱动电机、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定位信息、电池告警等,数据转发频率不大于10s每次。 (36)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37)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38)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39)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LED前大灯、后尾灯 (2) 手动侧拉门加机械踏板 (3) 电动、电折后视镜可加热 (4) 第二排推拉窗(窗中窗)、后挡风玻璃电动除霜除雾 (5) 前门电动车窗、中控锁 (6) 自动大灯、雨刮 (7) 多功能方向盘 (8) 驾驶员座多功能可移动座椅,其它旅客座靠背前后可调。带软垫座椅,所有座椅表面超纤超本皮质 (9) 10寸(含)以上中控屏、仪表屏 (10) 后排USB充电接口 (11) 全车玻璃贴膜 (12) (略) 安装USB手机充电器接口 (13) 配备1个8KG水基型灭火器 (14) 铝合金轮毂、备胎。 (15) 智能辅助驾驶系统(L2级或以上)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包2: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MPV造型)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1. 整车配置 (1) 推荐品牌:比亚迪腾势、广汽传祺、东风岚图。同档次品牌评价标准:投标车辆技术参数满足本合同包所有星号条款,外观、内饰与推荐产品接近或更优。 (2) 长:5.0m≤车身长度<5.6m;宽:1.8m≤车身宽度<2.1m;高:1.8m≤车身高度<2.1m; (3) 轴距:2.9m≤轴距<3.3m; (4) 能源类型:插电混合 (5) 发动机排量≥1.5T或者2.0L; (6) 发动机排放标准:国六; (7) 动力电池带智能液冷恒温热管理系统; (8) 纯电续航里程≥90km 2. 项目其它要求 (9)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10) 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11) 符合GB(略)—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略)—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 (12)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13)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14)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15)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座椅材质:真皮 (2) 空调系统:制冷/制热 (3) 车内配PM2.5过滤装置、车载空气净化器、负离子发生器、香氛系统、车载冰箱;主副驾照明灯和化妆镜 (4) 配备碰撞预警、车道偏离、盲区监测功能的设备 (5) 灯光远近光光源及日间行车灯为LED (6) 多功能皮质方向盘、上下前后可调节 (7) 动力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包3: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1. 整车配置 (1) 车身长度≤5.5m、宽度≥2m、高度≤2.5m、最小离地间隙≥200mm; (2) 承载式车身,采用高强度钢; (3) 电子驻车 (4) 智能钥匙、无钥匙进入系统 (5) 电动液压转向系统 (6) 360高清全景显示、倒车影像、倒车雷达; (7) 电子车身稳定系统; (8) 胎压监测系统; (9) 全车防锈防腐采用阴极电泳; (10) 刹车系统:前后碟刹; (11) 空调系统:安装与整车电控系统相兼容的冷热空调; (12) 整车外观喷涂进口名牌油漆,车顶喷涂黄色名牌油漆。车身喷涂厦航logo,具体颜色样式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 (13) 整车地板铺花纹铝板; (14) 车速告警功能:车速达到(高于)25KM/H时发出低频告警,达到(高于)30KM/H发出高频高音告警 (15) 安装倒车语音提示喇叭; (16) 车顶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需 (略) 最新要求标准) (17) 预留安装警灯、对讲机、GPS的对接线束,线束外露; 2. 三电系统 (18) 磷酸铁锂电池 (19) 电池容量 ≥ 95kWh。储能(动力电池)系统要求:液冷式智能恒温热管理系统 (20) 续航里程≥350KM (21) 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 (22) 电池包应为 (略) (23) 驱动:三合一电驱总成 (24) 永磁同步电机。 (25) 储能系统动力电池自带电池箱含自动断电功能 (26) 电池质保8年或(略)公里,衰减不超过20% (27) 配备电池管理系统,BMS系统对充放电、运行、停放等情况下对动力电池的技术状况24小时实时监控管理,在动力电池组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后台及时预警,电池系统具备智能维护功能。 (28) 标准快充,充电倍率达到0.6c及以上或30%-80%充电时间≤30分钟;车辆在充电枪未拔出时,无法上电起动,电池超温时液冷系统仍能启动。(厂家提供向社会公布的技术标准或参数) (29) 动力电池防护等级IP68,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防护等级IP67及以上。 3. 项目其它要求 (30)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31) 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2) 符合GB(略)—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略)—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 (33)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GB(略)《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客车操作稳定性达到QC/T480《汽车操作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标准要求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略)《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车密封性能达到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标准要求。 (34) 车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略)-2016)要求,允许转发电动车辆实时状态数据到指定充电 (略)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状态、极值信息、驱动电机、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定位信息、电池告警等,数据转发频率不大于10s每次。 (35)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36)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37)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38)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LED前大灯、后尾灯 (2) 手动侧拉门加机械踏板 (3) 电动、电折后视镜可加热 (4) 第二排推拉窗(窗中窗)、后挡风玻璃电动除霜除雾 (5) 前门电动车窗、中控锁 (6) 自动大灯、雨刮 (7) 多功能方向盘 (8) 驾驶员座多功能可移动座椅,其它旅客座靠背前后可调。带软垫座椅,所有座椅表面超纤超本皮质 (9) 10寸(含)以上中控屏、仪表屏 (10) 后排USB充电接口 (11) 全车玻璃贴膜 (12) (略) 安装USB手机充电器接口 (13) 配备1个8KG水基型灭火器 (14) 铝合金轮毂、备胎。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包4: 新能源皮卡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一) 技术参数 整车配置 (1) 非承载车身。 (2) 尾门缓降装置(带阻尼)。 (3) 车辆顶部喷涂覆盖车顶的黄色油漆。 (4) 车身喷涂厦航logo,具体颜色样式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 (5) 车辆具备牵引特殊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准拖挂车总质量(kg)≥2800(以车辆合格证为准)(制造厂提供盖章承诺) (6) 整车防腐工艺采用阴极电泳。 (7) 车辆动力电池应为 (略) ,不接受分体式动力电池。 (8) 带电子驻车功能。 (9) 铝合金轮毂。 (10) 加装后牵引拖架。 三电系统 (11) 新能源(纯电动); (12)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 (13) 储能(动力电池)系统要求:液冷式智能恒温热管理系统 (14) 一体式电机驱动架构(电机直接驱动后桥); (15) 续航≥ 500公里 (16) 储能系统电池容量≥80 kWh (17) 储能系统动能量密度 ≥125wh/kg (18) 电机永磁同步。 (19) 储能系统动力电池自带电池箱含自动断电功能。 (20) 标准快充,充电倍率达到0.8c及以上;车辆在充电枪未拔出时,无法上电起动。 (21) 质保期内电池容量衰减不超过20%,如超过20 %更换新电池。(制造厂提供盖章承诺) (22) 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助力转向电机、整车控制器、动力电池的防护级别达到IP67(制造厂提供盖章承诺)。 (23) 三电系统质保8年。 内饰配置 (24) 座位数:5座。 (25) 高级皮质座椅。 (26) 彩色高清倒车影像。 (27) 双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拍摄车头方向+拍摄驾驶员方向)。 (28) 随车工具及备胎(出厂规格)齐全。 其它配置要求 (29) 空调系统:安装与整车电控系统相兼容的冷热空调。 (30) 具有前挡风玻璃除霜功能。 (31) 配备1个8KG水基型灭火器。 (32) 车顶安装警示灯(警示灯需 (略) 最新要求标准)。 (33) 安装倒车语音提示喇叭。 | (一)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 项目其它要求 (34)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35) 电动皮卡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6)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略)《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37) 车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略)-2016)要求,允许转发电动车辆实时状态数据到指定充电 (略)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状态、极值信息、驱动电机、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定位信息、电池告警等,数据转发频率不大于10s每次。 (38)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39)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40)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41)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等)。 (42) 提供应标车型号及配置表。 (43) 本采购文件所列的“部分合同条款”不得偏离。 | (二)项目其它要求证明材料: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所有涉及质保期的承诺函都需盖生产厂家公章。 注: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预 (略) 牌、对讲机、GPS的对接线束,线束外露。 (2) (略) 安装USB手机充电器接口。 (3) 外放电能力。(220V/380V双口) (4) 车速告警功能:车速达到(高于)25KM/H时发出低频告警,达到(高于)30KM/H发出高频高音告警。 (5) 智能钥匙。 (6) 无钥匙进入系统。 (7) 电动调节座椅。 (8) 自动雨刮。 (9) 后斗装载力≥800KG。 (10) 采用STC高强度耐磨防腐复合材料货箱。 | 1.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三、 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前应与招标人再次确认车辆细节,如车漆颜色、logo、随车配置等,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执行项目
2. 交货时间为:成交供应商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45个日历日内到货。
3. 交货地点:项目合同包要求的交货地点。
4. 成交供应商应于车辆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前及时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安排验车。
5. 成交供应商委派的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6.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事宜。
7.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供应商合作的相关合同、维修人员的人数、资质、社保证明)。
8. 成交供应商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在各环节做好安全措施并对其雇员进行作业时可能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供应商或其雇员原因导致妨碍卫生、公共安全秩序、致人伤害事故或导致产品或招标人财产损毁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 验收要求
1. 初步验收:
为考核供应商交货时间,车辆到达现场后,由供应商邀请招标人相关人员对车辆进行初步验收,此验收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
2. 正式验收:
2.1. 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2.2. 由招标人组织正式验收,供应商需配合招标人工作,如提供招标人要求的相应材料、按时到达现场并配合验收等。
2.3. 所交车辆总行驶公里数不超过100公里(不含挂牌行使里程),国产车辆出厂日期为成交供应商交车日前3个月内出厂的新车,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进口车辆以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海关商检单日期之日起计2个月内的新车。成交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提供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保修证书(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等齐全合法的手续。若为进口车辆,还必须提供完备有效的海关、商检等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2.4. 若有需求,招标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产品的性能等进检验。一切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必须于该批产品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产品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产品损坏、灭失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如果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检定的,需等到检定合格后才可以进行正式验收。
五、 售后服务要求
1. 质保期:
1.1. 质保期应不低于制造厂家标准质保期。
1.2. 整车质保期()万公里。(此项为可加分项,供应商作出相应承诺)
1.3. 其余部件按厂家标准执行。
2. 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
2.1. 响应时间要求:按供应商所投车型品牌在当地驻点机构服务标准执行。
2.2. 质保期内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供应商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2.3. 供应商不能排除故障时,招标人可委 (略) 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质保期内经修理后不能复原的配件等,供应商必须免费予以更换。
3. 质保期外的服务承诺:
供应商提供完善且优惠的售后服务。(供应商作出相应承诺)
4. 其他服务
若招标人有需求,供应商代为办理车辆牌照。
","PurchaseFormat":"部分合同条款一、 结算条款
1.结算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月末(略)方提供当月服务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货方提供的凭证,(略)方核对无误且车辆在此期间内无质量问题后60天内支付订单金额的100%。
2.发票
(略)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略)方。若(略)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略)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略)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略)方应全额赔偿(略)方因此产生的税额损失。
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不含税价、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价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 合同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略)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略)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担保:(略)方将积极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 (略)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成交金额的【包2:1%,其它合同包:3%】。
3. 本履约保证金作为(略)方认真履行合同及协调条款的保证。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略)方违约导致的赔偿或违约责任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减后(略)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4. 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到期及在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且扣除(略)方相应赔偿或违约金额(如有)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 违约责任
1. (略)方不履行合同的,(略)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略)方应退还(略)方已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
2. 违约金支付方式:因(略)方违约导致(略)方的损失,(略)方应按在(略)方通知的时间内支付违约金至(略)方账户;若未在(略)方要求的时间内如期支付,则(略)方有权从(略)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有权从未支付货款中进一步扣除。
3. (略)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略)方有权选择下述条款执行:
3.1.(略)方有权拒收,(略)方应负责在【1天】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 (略) 理;
3.2.(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略)方不履 (略) 理。
4. (略)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4.1.(略)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该批次订单总金额1%】/天,单笔订单违约金上限为批次订单总金额20%。
4.2.如果逾期超过【20天】,(略)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略)方逾期交货致(略)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略)方不履 (略) 理。
5. (略)方完成验收,接收(略)方提供的货物后,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略)方需及时退换货,同时(略)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还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产品质量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含)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含)的,(略)方有权视情与(略)方终止合同,取消(略)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略)方在(略)方项目的投标资格。
6. (略)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略)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略)方须按次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 (略) 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略)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略)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8. (略)(略)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略)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略)方应当按照(略)方的要求支付检测费用。
9. 因(略)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异物问题导致航班旅客的投诉,损害(略)方形象,(略)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
10. (略)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略)方有权暂停向(略)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略)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略)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略)方原因 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略)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略)方未及时付款致使(略)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略)方承担。
四、 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招标人与成交(略)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3. 合同服务年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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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 物资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交货地点 | 规模 |
包1:14-15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中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13-14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地面服务保障部、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2: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MPV造型) | 小型客车 | 1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上海分公司1台 | (略) |
包3: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小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4:新能源皮卡 | 小型客车 | 1台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一、 需求概要
1. 采购需求一览表
合同包 | 物资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型号 | 交货地点 | 规模 |
包1:14-15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中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13-14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地面服务保障部、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2: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MPV造型) | 小型客车 | 1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上海分公司1台 | (略) |
包3: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 小型客车 | 2台 | 座位数:1司机座,6-8乘客座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包4:新能源皮卡 | 小型客车 | 1台 | (略) 厦门本部飞机维修工程部 | (略) |
二、 技术要求
包1: 14-15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1. 整车配置 (1) 车身长度≤6m、宽度≥2m、高度≤2.5m、最小离地间隙≥200mm; (2) 承载式车身,采用高强度钢; (3) 电子驻车 (4) 智能钥匙、无钥匙进入系统 (5) 电动液压转向系统 (6) 360高清全景显示、倒车影像、倒车雷达; (7) 电子车身稳定系统; (8) 胎压监测系统; (9) 全车防锈防腐采用阴极电泳; (10) 刹车系统:前后碟刹; (11) 空调系统:安装与整车电控系统相兼容的冷热空调; (12) 整车外观喷涂进口名牌油漆,车顶喷涂黄色名牌油漆。车身喷涂厦航logo,具体颜色样式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 (13) 整车地板铺花纹铝板; (14) 车速告警功能:车速达到(高于)25KM/H时发出低频告警,达到(高于)30KM/H发出高频高音告警 (15) 安装倒车语音提示喇叭; (16) 车顶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需 (略) 最新要求标准) (17) 预留安装警灯、对讲机、GPS的对接线束,线束外露; (18) 其中一部车(用户部门:厦航地服部)的乘客座,每排至少安装一个USB充电口。 2. 三电系统 (19) 磷酸铁锂电池 (20) 电池容量 ≥ 95kWh。储能(动力电池)系统要求:液冷式智能恒温热管理系统 (21) 续航里程≥350KM (22) 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 (23) 电池包应为 (略) (24) 驱动:三合一电驱总成 (25) 永磁同步电机。 (26) 储能系统动力电池自带电池箱含自动断电功能 (27) 电池质保8年或(略)公里,衰减不超过20% (28) 配备电池管理系统,BMS系统对充放电、运行、停放等情况下对动力电池的技术状况24小时实时监控管理,在动力电池组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后台及时预警,电池系统具备智能维护功能。 (29) 标准快充,充电倍率达到0.6c及以上或30%-80%充电时间≤30分钟;车辆在充电枪未拔出时,无法上电起动,电池超温时液冷系统仍能启动。(厂家提供向社会公布的技术标准或参数) (30) 动力电池防护等级IP68,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防护等级IP67及以上。 3. 项目其它要求 (31)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32) 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3) 符合GB(略)—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略)—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 (34)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GB(略)《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客车操作稳定性达到QC/T480《汽车操作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标准要求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略)《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车密封性能达到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标准要求。 (35) 车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略)-2016)要求,允许转发电动车辆实时状态数据到指定充电 (略)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状态、极值信息、驱动电机、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定位信息、电池告警等,数据转发频率不大于10s每次。 (36)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37)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38)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39)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LED前大灯、后尾灯 (2) 手动侧拉门加机械踏板 (3) 电动、电折后视镜可加热 (4) 第二排推拉窗(窗中窗)、后挡风玻璃电动除霜除雾 (5) 前门电动车窗、中控锁 (6) 自动大灯、雨刮 (7) 多功能方向盘 (8) 驾驶员座多功能可移动座椅,其它旅客座靠背前后可调。带软垫座椅,所有座椅表面超纤超本皮质 (9) 10寸(含)以上中控屏、仪表屏 (10) 后排USB充电接口 (11) 全车玻璃贴膜 (12) (略) 安装USB手机充电器接口 (13) 配备1个8KG水基型灭火器 (14) 铝合金轮毂、备胎。 (15) 智能辅助驾驶系统(L2级或以上)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包2: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MPV造型)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1. 整车配置 (1) 推荐品牌:比亚迪腾势、广汽传祺、东风岚图。同档次品牌评价标准:投标车辆技术参数满足本合同包所有星号条款,外观、内饰与推荐产品接近或更优。 (2) 长:5.0m≤车身长度<5.6m;宽:1.8m≤车身宽度<2.1m;高:1.8m≤车身高度<2.1m; (3) 轴距:2.9m≤轴距<3.3m; (4) 能源类型:插电混合 (5) 发动机排量≥1.5T或者2.0L; (6) 发动机排放标准:国六; (7) 动力电池带智能液冷恒温热管理系统; (8) 纯电续航里程≥90km 2. 项目其它要求 (9)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10) 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11) 符合GB(略)—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略)—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 (12)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13)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14)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15)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座椅材质:真皮 (2) 空调系统:制冷/制热 (3) 车内配PM2.5过滤装置、车载空气净化器、负离子发生器、香氛系统、车载冰箱;主副驾照明灯和化妆镜 (4) 配备碰撞预警、车道偏离、盲区监测功能的设备 (5) 灯光远近光光源及日间行车灯为LED (6) 多功能皮质方向盘、上下前后可调节 (7) 动力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包3:7-9座新能源轻型客车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1. 整车配置 (1) 车身长度≤5.5m、宽度≥2m、高度≤2.5m、最小离地间隙≥200mm; (2) 承载式车身,采用高强度钢; (3) 电子驻车 (4) 智能钥匙、无钥匙进入系统 (5) 电动液压转向系统 (6) 360高清全景显示、倒车影像、倒车雷达; (7) 电子车身稳定系统; (8) 胎压监测系统; (9) 全车防锈防腐采用阴极电泳; (10) 刹车系统:前后碟刹; (11) 空调系统:安装与整车电控系统相兼容的冷热空调; (12) 整车外观喷涂进口名牌油漆,车顶喷涂黄色名牌油漆。车身喷涂厦航logo,具体颜色样式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 (13) 整车地板铺花纹铝板; (14) 车速告警功能:车速达到(高于)25KM/H时发出低频告警,达到(高于)30KM/H发出高频高音告警 (15) 安装倒车语音提示喇叭; (16) 车顶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需 (略) 最新要求标准) (17) 预留安装警灯、对讲机、GPS的对接线束,线束外露; 2. 三电系统 (18) 磷酸铁锂电池 (19) 电池容量 ≥ 95kWh。储能(动力电池)系统要求:液冷式智能恒温热管理系统 (20) 续航里程≥350KM (21) 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 (22) 电池包应为 (略) (23) 驱动:三合一电驱总成 (24) 永磁同步电机。 (25) 储能系统动力电池自带电池箱含自动断电功能 (26) 电池质保8年或(略)公里,衰减不超过20% (27) 配备电池管理系统,BMS系统对充放电、运行、停放等情况下对动力电池的技术状况24小时实时监控管理,在动力电池组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后台及时预警,电池系统具备智能维护功能。 (28) 标准快充,充电倍率达到0.6c及以上或30%-80%充电时间≤30分钟;车辆在充电枪未拔出时,无法上电起动,电池超温时液冷系统仍能启动。(厂家提供向社会公布的技术标准或参数) (29) 动力电池防护等级IP68,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防护等级IP67及以上。 3. 项目其它要求 (30)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31) 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2) 符合GB(略)—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略)—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 (33)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GB(略)《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客车操作稳定性达到QC/T480《汽车操作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标准要求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略)《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车密封性能达到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标准要求。 (34) 车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略)-2016)要求,允许转发电动车辆实时状态数据到指定充电 (略)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状态、极值信息、驱动电机、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定位信息、电池告警等,数据转发频率不大于10s每次。 (35)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36)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37)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38)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LED前大灯、后尾灯 (2) 手动侧拉门加机械踏板 (3) 电动、电折后视镜可加热 (4) 第二排推拉窗(窗中窗)、后挡风玻璃电动除霜除雾 (5) 前门电动车窗、中控锁 (6) 自动大灯、雨刮 (7) 多功能方向盘 (8) 驾驶员座多功能可移动座椅,其它旅客座靠背前后可调。带软垫座椅,所有座椅表面超纤超本皮质 (9) 10寸(含)以上中控屏、仪表屏 (10) 后排USB充电接口 (11) 全车玻璃贴膜 (12) (略) 安装USB手机充电器接口 (13) 配备1个8KG水基型灭火器 (14) 铝合金轮毂、备胎。 |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包4: 新能源皮卡
(一)带“★”条款 | 证明材料 |
(一) 技术参数 整车配置 (1) 非承载车身。 (2) 尾门缓降装置(带阻尼)。 (3) 车辆顶部喷涂覆盖车顶的黄色油漆。 (4) 车身喷涂厦航logo,具体颜色样式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 (5) 车辆具备牵引特殊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准拖挂车总质量(kg)≥2800(以车辆合格证为准)(制造厂提供盖章承诺) (6) 整车防腐工艺采用阴极电泳。 (7) 车辆动力电池应为 (略) ,不接受分体式动力电池。 (8) 带电子驻车功能。 (9) 铝合金轮毂。 (10) 加装后牵引拖架。 三电系统 (11) 新能源(纯电动); (12)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 (13) 储能(动力电池)系统要求:液冷式智能恒温热管理系统 (14) 一体式电机驱动架构(电机直接驱动后桥); (15) 续航≥ 500公里 (16) 储能系统电池容量≥80 kWh (17) 储能系统动能量密度 ≥125wh/kg (18) 电机永磁同步。 (19) 储能系统动力电池自带电池箱含自动断电功能。 (20) 标准快充,充电倍率达到0.8c及以上;车辆在充电枪未拔出时,无法上电起动。 (21) 质保期内电池容量衰减不超过20%,如超过20 %更换新电池。(制造厂提供盖章承诺) (22) 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助力转向电机、整车控制器、动力电池的防护级别达到IP67(制造厂提供盖章承诺)。 (23) 三电系统质保8年。 内饰配置 (24) 座位数:5座。 (25) 高级皮质座椅。 (26) 彩色高清倒车影像。 (27) 双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拍摄车头方向+拍摄驾驶员方向)。 (28) 随车工具及备胎(出厂规格)齐全。 其它配置要求 (29) 空调系统:安装与整车电控系统相兼容的冷热空调。 (30) 具有前挡风玻璃除霜功能。 (31) 配备1个8KG水基型灭火器。 (32) 车顶安装警示灯(警示灯需 (略) 最新要求标准)。 (33) 安装倒车语音提示喇叭。 | (一)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 项目其它要求 (34)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35) 电动皮卡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6)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略)《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37) 车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略)-2016)要求,允许转发电动车辆实时状态数据到指定充电 (略)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状态、极值信息、驱动电机、电池单体电压、电池单体温度、定位信息、电池告警等,数据转发频率不大于10s每次。 (38)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39)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40) 车辆均必须可上机场内场民航牌照或外场牌照。 (41)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合作单位的相关合同等)。 (42) 提供应标车型号及配置表。 (43) 本采购文件所列的“部分合同条款”不得偏离。 | (二)项目其它要求证明材料: (1) 星号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所有涉及质保期的承诺函都需盖生产厂家公章。 注: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二)非“★”条款 | 证明材料 |
(1) 预 (略) 牌、对讲机、GPS的对接线束,线束外露。 (2) (略) 安装USB手机充电器接口。 (3) 外放电能力。(220V/380V双口) (4) 车速告警功能:车速达到(高于)25KM/H时发出低频告警,达到(高于)30KM/H发出高频高音告警。 (5) 智能钥匙。 (6) 无钥匙进入系统。 (7) 电动调节座椅。 (8) 自动雨刮。 (9) 后斗装载力≥800KG。 (10) 采用STC高强度耐磨防腐复合材料货箱。 | 1.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若在工信部的车辆公告中已体现,则需提供工信部公告复印件;若工信部公告未体现,但车辆制造厂已做第三方检测,则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上述情形均不满足的,则需供应商承诺函,确认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售后服务满足,承诺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 若上述数据存在冲突、差异的,招标人采信数据的材料顺序为:(1).工信部公告;(2).第三方检测报告;(3). 供应商承诺函。 |
三、 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前应与招标人再次确认车辆细节,如车漆颜色、logo、随车配置等,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执行项目
2. 交货时间为:成交供应商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45个日历日内到货。
3. 交货地点:项目合同包要求的交货地点。
4. 成交供应商应于车辆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前及时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安排验车。
5. 成交供应商委派的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6.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事宜。
7. ★在 (略) 要有售后服务点(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如供应商合作的相关合同、维修人员的人数、资质、社保证明)。
8. 成交供应商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在各环节做好安全措施并对其雇员进行作业时可能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供应商或其雇员原因导致妨碍卫生、公共安全秩序、致人伤害事故或导致产品或招标人财产损毁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 验收要求
1. 初步验收:
为考核供应商交货时间,车辆到达现场后,由供应商邀请招标人相关人员对车辆进行初步验收,此验收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
2. 正式验收:
2.1. 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2.2. 由招标人组织正式验收,供应商需配合招标人工作,如提供招标人要求的相应材料、按时到达现场并配合验收等。
2.3. 所交车辆总行驶公里数不超过100公里(不含挂牌行使里程),国产车辆出厂日期为成交供应商交车日前3个月内出厂的新车,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进口车辆以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海关商检单日期之日起计2个月内的新车。成交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提供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保修证书(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等齐全合法的手续。若为进口车辆,还必须提供完备有效的海关、商检等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2.4. 若有需求,招标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产品的性能等进检验。一切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必须于该批产品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产品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产品损坏、灭失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如果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检定的,需等到检定合格后才可以进行正式验收。
五、 售后服务要求
1. 质保期:
1.1. 质保期应不低于制造厂家标准质保期。
1.2. 整车质保期()万公里。(此项为可加分项,供应商作出相应承诺)
1.3. 其余部件按厂家标准执行。
2. 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
2.1. 响应时间要求:按供应商所投车型品牌在当地驻点机构服务标准执行。
2.2. 质保期内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供应商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2.3. 供应商不能排除故障时,招标人可委 (略) 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质保期内经修理后不能复原的配件等,供应商必须免费予以更换。
3. 质保期外的服务承诺:
供应商提供完善且优惠的售后服务。(供应商作出相应承诺)
4. 其他服务
若招标人有需求,供应商代为办理车辆牌照。
","PurchaseFormat":"部分合同条款一、 结算条款
1.结算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月末(略)方提供当月服务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货方提供的凭证,(略)方核对无误且车辆在此期间内无质量问题后60天内支付订单金额的100%。
2.发票
(略)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略)方。若(略)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略)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略)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略)方应全额赔偿(略)方因此产生的税额损失。
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不含税价、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价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 合同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略)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略)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担保:(略)方将积极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 (略)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成交金额的【包2:1%,其它合同包:3%】。
3. 本履约保证金作为(略)方认真履行合同及协调条款的保证。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略)方违约导致的赔偿或违约责任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减后(略)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4. 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到期及在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且扣除(略)方相应赔偿或违约金额(如有)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 违约责任
1. (略)方不履行合同的,(略)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略)方应退还(略)方已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
2. 违约金支付方式:因(略)方违约导致(略)方的损失,(略)方应按在(略)方通知的时间内支付违约金至(略)方账户;若未在(略)方要求的时间内如期支付,则(略)方有权从(略)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有权从未支付货款中进一步扣除。
3. (略)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略)方有权选择下述条款执行:
3.1.(略)方有权拒收,(略)方应负责在【1天】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 (略) 理;
3.2.(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略)方不履 (略) 理。
4. (略)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4.1.(略)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该批次订单总金额1%】/天,单笔订单违约金上限为批次订单总金额20%。
4.2.如果逾期超过【20天】,(略)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略)方逾期交货致(略)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略)方不履 (略) 理。
5. (略)方完成验收,接收(略)方提供的货物后,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略)方需及时退换货,同时(略)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还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产品质量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含)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含)的,(略)方有权视情与(略)方终止合同,取消(略)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略)方在(略)方项目的投标资格。
6. (略)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略)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略)方须按次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 (略) 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略)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略)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8. (略)(略)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略)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略)方应当按照(略)方的要求支付检测费用。
9. 因(略)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异物问题导致航班旅客的投诉,损害(略)方形象,(略)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
10. (略)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略)方有权暂停向(略)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略)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略)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略)方原因 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略)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略)方未及时付款致使(略)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略)方承担。
四、 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招标人与成交(略)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3. 合同服务年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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