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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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5〕8号

当事人:成都 (略)

法定代表人:杨欢

地址: (略) (略) 天府海创园2栋17层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被 (略) (略) 综治专职治安巡逻大队2024年辅警被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的成交供应商,但你公司却于2024年11月20日以“生产厂家设备故障,修复时间不确定” (略) (略) 综治专职治安巡逻大队递交了放弃成交资格声明函,但经调查核实,制造商 (略) 一直以来正常营业和生产,因此放弃成交的理由不实。 (略) 提交的《放弃成交资格声明函》、调查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略) 罚……”之规定, (略) 认错态度较好,且在调查期间表示愿意签订合同继续履约,但因采购人已按规定与下一候选人签订合同而无法改正的情况,根据《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略) 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按成交金额*元的5‰计算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略) 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 (略) (略) ;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账号:*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10日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5〕8号

当事人:成都 (略)

法定代表人:杨欢

地址: (略) (略) 天府海创园2栋17层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被 (略) (略) 综治专职治安巡逻大队2024年辅警被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的成交供应商,但你公司却于2024年11月20日以“生产厂家设备故障,修复时间不确定” (略) (略) 综治专职治安巡逻大队递交了放弃成交资格声明函,但经调查核实,制造商 (略) 一直以来正常营业和生产,因此放弃成交的理由不实。 (略) 提交的《放弃成交资格声明函》、调查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略) 罚……”之规定, (略) 认错态度较好,且在调查期间表示愿意签订合同继续履约,但因采购人已按规定与下一候选人签订合同而无法改正的情况,根据《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略) 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按成交金额*元的5‰计算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略) 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 (略) (略) ;收款人名称: (略) (略) ;账号:*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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