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株洲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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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株洲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略)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略) 起草了《 (略) 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101号房地产大厦604办公室((略));联系电话:(略);邮箱:*@*63.com。

附件: (略) 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19日

(略) 城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略) 城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略) 城区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旨在明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人员、用户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规范化、安全化、信息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根据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限将液化石油气从供应站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并进行钢瓶接装,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的活动。

供气企业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运送至供应站的运输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供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 (略) 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略) 域经营液化石油气,禁止燃气用户自提液化石油气。

第六条 供气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受理用户申请时,应当核实用户身份或者单位名称、住址或者经营场所,据实登记。

第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不得同时与2家及以上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八条 供气企业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用户档案和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向属地住房和 (略) 报送液化石油气供应统计数据。

第九条 供气企业应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第十条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建立配送服务队(略),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第三章 配送服务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站用于为用户配送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车辆,应由供气企业统一购买。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目录中的运输车辆(燃气专用配送三轮车),不得使用非货运车辆、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送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配送服务车辆应统一规格、颜色,车身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字样,在车身两侧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钢瓶重量或者数量。配送服务车辆车身标色应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通过加装捆扎固定设备、防碰撞、灭火等安全设施,达到安全运输条件后开展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 配送服务车辆应按照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向属地住房和 (略) 备案登记、统一编号。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使用功能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备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配送服务车辆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和违法载人,配送服务车辆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每小时25公里;

(二)配送的钢瓶应当符合《气 (略) 运输技术要求》(GB/T(略))的规定,应当 (略) 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三)配送服务车辆不得装载除钢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四)配送服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救援器材,并配备若干钢瓶角阀堵头;

(五)配送服务车辆在加油时,车上不得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

(六)配送服务车辆使用年限按相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七)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要求。

第十五条 供气企业应定期对配送服务车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日常及定期维修和保养制度,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禁止带故障运行。具体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轮胎磨损情况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修复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配送服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 (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配送服务车 (略) 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 (略) 和交通高峰,配送服务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确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钢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配送服务后迅速驶离。

第十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为配送服务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

第四章 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气企业应当配备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良好且能够胜任送气和安检工作的配送服务人员,配送服务人员应当持配送服务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证从事配送工作。供气企业应当与配送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 供气企业应定期对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略) 理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燃气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 (略) 理技能等方面。

第二十条 配送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着有企业标识的工装,佩戴工作牌(证),随身携带配送通知单。配送服务人员工作牌(证)应当包含企业名称、配送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 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服务中,应当做到随瓶安检,对用户燃气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检记录表或电子安检单,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接装完成后检查是否漏气,由用户签字确认,并记录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

第二十二条 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液化石油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未被送出的实瓶和 (略) 回收的空瓶应当及时送回供应站,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不得进行钢瓶间相互倒灌、掺杂和倾倒残液;

(三)应当按 (略) 置钢瓶,不得回收其他企业的钢瓶,不 (略) 理超期、未定期检验等不合格钢瓶;

(四)在装车前应进行漏气检测,发现钢瓶漏气,应当采 (略) 置措施,立即送回供 (略) 理;

(五)不得配送非本供气企业钢瓶;

(六)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二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 (略) 住房和 (略) 建立配送服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章的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公示并 (略) 范围内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供气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上报违法违章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和公众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配送服务人员进入物 (略) 域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并及时反馈至属地住房和 (略) 。

第五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气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应当对配送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气企业应当在供应站的醒目位 (略) 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个性化服务价格等信息。销售价应当对外公示,并向用户提供收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石油气,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供气企业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重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最大充装量。

第二十八条 供气企业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分派配送任务时,应当下达配送通知单;配送通知单应注明用气单位或者用户姓名、地址、数量、钢瓶出厂编号、费用或者价格,配送服务人员姓名、车辆编号或者号牌及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本企业自有产权钢瓶安装统一的电子识读标志,对充装、配送过程进行识别、定位并建立钢瓶流转信息化档案,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等全流程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十条 供气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企业的信息化系统纳 (略) 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供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检查工作规程,结合随瓶安检情况,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配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供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 (略) 置人员、车辆、消防救援器材,每年组织配送服务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 (略) 置培训,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供气企业应按如下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液化石油气配送工作:

(一)订单接收与确认。用户通过电话、微信、APP等多种渠道下单后,供气企业应迅速响应,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包括用户地址、联系方式、所需燃气量等,并生成配送任务单。

(二)装车与准备。配送服务人员根据配送任务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钢瓶无泄漏、无损坏。装车时,应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钢瓶,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或滚动。

(三)配送与交接。配送服务人员 (略) 线准时到达用户指定地点,与用户进行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应核对用户信息,确保配送无误。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醒用户注意用气安全事项。

(四)安全检查。配送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燃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连接管、燃气器具及燃气泄漏报警器等。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告知用户并协助整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供气企业应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向属地住房和 (略) 报告。

(五)信息反馈与记录。配送服务完成后,配送服务人员应及时将配送情况、安检结果等信息反馈至供气企业,并填写相关记录表或电子信息记录单。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对配送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

(六)售后服务。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全方位服务。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响应 (略) 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 (略) (略) (略) 、市 (略) 、市市场 (略) 、 (略) 等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和 (略) 应当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管理,督促供气企业按照“ (略) 、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上牌、统一购买保险、统一培训上岗、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着装服务”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略) 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定期对供气企业配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配送服务质量。

(略)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 等,依法从快从重打击、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法对配送服务车辆注册登记,加强对配送服 (略) 面通行的监督管理, (略) 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 (略) 应当加强对危 (略) 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液化石油气配送运输加强工作指导。

市 (略) 应当督促指导供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 (略) 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市场 (略) 应当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略)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气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略) 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钢瓶、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公用事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供气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 (略) 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略)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略) 起草了《 (略) 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101号房地产大厦604办公室((略));联系电话:(略);邮箱:*@*63.com。

附件: (略) 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2月19日

(略) 城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略) 城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略) 城区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旨在明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人员、用户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规范化、安全化、信息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根据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限将液化石油气从供应站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并进行钢瓶接装,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的活动。

供气企业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运送至供应站的运输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供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 (略) 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略) 域经营液化石油气,禁止燃气用户自提液化石油气。

第六条 供气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受理用户申请时,应当核实用户身份或者单位名称、住址或者经营场所,据实登记。

第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不得同时与2家及以上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八条 供气企业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用户档案和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向属地住房和 (略) 报送液化石油气供应统计数据。

第九条 供气企业应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第十条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建立配送服务队(略),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第三章 配送服务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站用于为用户配送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车辆,应由供气企业统一购买。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目录中的运输车辆(燃气专用配送三轮车),不得使用非货运车辆、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送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配送服务车辆应统一规格、颜色,车身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字样,在车身两侧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钢瓶重量或者数量。配送服务车辆车身标色应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通过加装捆扎固定设备、防碰撞、灭火等安全设施,达到安全运输条件后开展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 配送服务车辆应按照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向属地住房和 (略) 备案登记、统一编号。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使用功能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备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配送服务车辆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和违法载人,配送服务车辆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每小时25公里;

(二)配送的钢瓶应当符合《气 (略) 运输技术要求》(GB/T(略))的规定,应当 (略) 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三)配送服务车辆不得装载除钢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四)配送服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救援器材,并配备若干钢瓶角阀堵头;

(五)配送服务车辆在加油时,车上不得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

(六)配送服务车辆使用年限按相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七)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要求。

第十五条 供气企业应定期对配送服务车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日常及定期维修和保养制度,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禁止带故障运行。具体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轮胎磨损情况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修复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配送服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 (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配送服务车 (略) 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 (略) 和交通高峰,配送服务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确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钢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配送服务后迅速驶离。

第十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为配送服务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

第四章 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气企业应当配备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良好且能够胜任送气和安检工作的配送服务人员,配送服务人员应当持配送服务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证从事配送工作。供气企业应当与配送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 供气企业应定期对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略) 理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燃气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 (略) 理技能等方面。

第二十条 配送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着有企业标识的工装,佩戴工作牌(证),随身携带配送通知单。配送服务人员工作牌(证)应当包含企业名称、配送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 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服务中,应当做到随瓶安检,对用户燃气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检记录表或电子安检单,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接装完成后检查是否漏气,由用户签字确认,并记录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

第二十二条 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液化石油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未被送出的实瓶和 (略) 回收的空瓶应当及时送回供应站,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不得进行钢瓶间相互倒灌、掺杂和倾倒残液;

(三)应当按 (略) 置钢瓶,不得回收其他企业的钢瓶,不 (略) 理超期、未定期检验等不合格钢瓶;

(四)在装车前应进行漏气检测,发现钢瓶漏气,应当采 (略) 置措施,立即送回供 (略) 理;

(五)不得配送非本供气企业钢瓶;

(六)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二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 (略) 住房和 (略) 建立配送服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章的配送服务人员进行公示并 (略) 范围内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供气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上报违法违章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和公众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配送服务人员进入物 (略) 域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并及时反馈至属地住房和 (略) 。

第五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气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应当对配送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气企业应当在供应站的醒目位 (略) 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个性化服务价格等信息。销售价应当对外公示,并向用户提供收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供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石油气,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供气企业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重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最大充装量。

第二十八条 供气企业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分派配送任务时,应当下达配送通知单;配送通知单应注明用气单位或者用户姓名、地址、数量、钢瓶出厂编号、费用或者价格,配送服务人员姓名、车辆编号或者号牌及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本企业自有产权钢瓶安装统一的电子识读标志,对充装、配送过程进行识别、定位并建立钢瓶流转信息化档案,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等全流程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十条 供气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企业的信息化系统纳 (略) 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供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检查工作规程,结合随瓶安检情况,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配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供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 (略) 置人员、车辆、消防救援器材,每年组织配送服务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 (略) 置培训,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供气企业应按如下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液化石油气配送工作:

(一)订单接收与确认。用户通过电话、微信、APP等多种渠道下单后,供气企业应迅速响应,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包括用户地址、联系方式、所需燃气量等,并生成配送任务单。

(二)装车与准备。配送服务人员根据配送任务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钢瓶无泄漏、无损坏。装车时,应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钢瓶,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或滚动。

(三)配送与交接。配送服务人员 (略) 线准时到达用户指定地点,与用户进行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应核对用户信息,确保配送无误。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醒用户注意用气安全事项。

(四)安全检查。配送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燃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连接管、燃气器具及燃气泄漏报警器等。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告知用户并协助整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供气企业应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向属地住房和 (略) 报告。

(五)信息反馈与记录。配送服务完成后,配送服务人员应及时将配送情况、安检结果等信息反馈至供气企业,并填写相关记录表或电子信息记录单。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对配送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

(六)售后服务。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全方位服务。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响应 (略) 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 (略) (略) (略) 、市 (略) 、市市场 (略) 、 (略) 等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和 (略) 应当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管理,督促供气企业按照“ (略) 、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上牌、统一购买保险、统一培训上岗、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着装服务”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略) 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定期对供气企业配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配送服务质量。

(略)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 等,依法从快从重打击、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法对配送服务车辆注册登记,加强对配送服 (略) 面通行的监督管理, (略) 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 (略) 应当加强对危 (略) 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液化石油气配送运输加强工作指导。

市 (略) 应当督促指导供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 (略) 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市场 (略) 应当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略)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气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略) 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钢瓶、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公用事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供气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 (略) 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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