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 (略) 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要求, (略) (略) 经测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局内审议等程序,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详见附件)立项指南,拟新设立项目118项、停用385项。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2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 (略) (略) 反馈。
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951-#
电子邮箱:*@*63.com
附件: (略) (略) 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
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按照 (略) 《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46号)、《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要求, (略) 现行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项,产科类项目30项,临床量表类项目8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7),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略) (略) )。
(略) (略) 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 (略) 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制定价格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历史价格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群众费用负担等因素,按照下浮10%-15%的比例 (略) 政府指导价。历史价格偏低或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少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少于3个月、单项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赤字和年底预警基 (略) ,可继续下浮比例确定价格,不得以理顺比价关系为由变相涨价。后续轮次评估达到调价触发机制的,可优先纳入调价范围。 (略) (略) 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 (略) (略) 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统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
三、停用部分现行项目
停用与拟整合类别存在映射关系、以及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项目,合计385项,被停用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 (略) 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2.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3.临床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4.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5.中医针刺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6.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7.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8.停用项目汇总表
(略) (略)
2025年*月*日
为贯彻落实 (略) 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要求, (略) (略) 经测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局内审议等程序,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详见附件)立项指南,拟新设立项目118项、停用385项。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2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 (略) (略) 反馈。
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951-#
电子邮箱:*@*63.com
附件: (略) (略) 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
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按照 (略) 《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46号)、《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要求, (略) 现行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项,产科类项目30项,临床量表类项目8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7),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略) (略) )。
(略) (略) 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 (略) 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制定价格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历史价格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群众费用负担等因素,按照下浮10%-15%的比例 (略) 政府指导价。历史价格偏低或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少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少于3个月、单项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赤字和年底预警基 (略) ,可继续下浮比例确定价格,不得以理顺比价关系为由变相涨价。后续轮次评估达到调价触发机制的,可优先纳入调价范围。 (略) (略) 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 (略) (略) 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统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
三、停用部分现行项目
停用与拟整合类别存在映射关系、以及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项目,合计385项,被停用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 (略) 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2.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3.临床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4.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5.中医针刺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6.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7.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8.停用项目汇总表
(略) (略)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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