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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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的通知

各省、 (略) 、 (略) 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略) 、 (略) 、 (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有关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要求,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3号),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全覆盖
(一)评估现行规划。已有保护规划超期或临近期限的,省级文物主 (略) 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为适用的规划,可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告继续延期执行;评估结果为不适用的规划,应启动规划修编。修编应明确重点任务和目标,并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作为修编文本的附件。
(二)分类编制规划。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组织排 (略) 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情况。尚未编制规划的, (略) 县文物主管部门明确编制任务要求、时间节点,尽快完成编制、报审和公布,实现100%覆盖。保护管理条件复杂、面临较大城乡建设开发压力的大遗址,应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体例系统全面、内容详尽完备的保护规划,确保管控措施的系统性和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执行性。保护管理条件简单、面临城乡建设开发压力较小、现状保护为主的大遗址,可简化保护规划编制体例,通过编制图则的形式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善相应管理规定。跨区域线性大遗址、大 (略) ,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一)分类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大遗址及 (略)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文物安全、环境协调、功能协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具有保护价值且未作其他用途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应明确为文物古迹用地; (略) 划范围内,经市县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评估认为与文物保护利用要求不冲突的,可保留土地现状,根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展,适时按程序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二)加强规划衔接。自然资源主管 (略)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研究划 (略) 划,明确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文物保护规划报审前,应附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衔接核对一致的意见;批复后30日内,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略) 划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统筹文物保护和农业农村发展
(一)适度发展农业生产。省级文物、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大遗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排查, (略) 置方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稳妥有序, (略) 置。经论证造成明显影响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适当优化调整。不造成影响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确定兼顾文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因文物保护利用涉及占用耕地的,依法依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省级文物、农业农村主 (略) 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大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全国农田 (略) 。 (略) 的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经文物主 (略) 理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支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留村庄,学衡中予以积极保障,市县计划指标不足、耕地占补无法平衡的,可按规定在省( (略) 、 (略) )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突出重点保障。由 (略) 、自然资源部共同确定重要大遗址清单。对于列入清单且文物保护规划已按程序统筹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经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确实无法保障的,可由省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研究解决。
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要大遗址清单(第一期)

1


(略) 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9日

相关解读:http://**_F0_0_63IFP1NF42D(略)D(略).htm


各省、 (略) 、 (略) 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略) 、 (略) 、 (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有关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要求,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3号),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全覆盖
(一)评估现行规划。已有保护规划超期或临近期限的,省级文物主 (略) 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为适用的规划,可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告继续延期执行;评估结果为不适用的规划,应启动规划修编。修编应明确重点任务和目标,并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作为修编文本的附件。
(二)分类编制规划。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组织排 (略) 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情况。尚未编制规划的, (略) 县文物主管部门明确编制任务要求、时间节点,尽快完成编制、报审和公布,实现100%覆盖。保护管理条件复杂、面临较大城乡建设开发压力的大遗址,应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体例系统全面、内容详尽完备的保护规划,确保管控措施的系统性和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执行性。保护管理条件简单、面临城乡建设开发压力较小、现状保护为主的大遗址,可简化保护规划编制体例,通过编制图则的形式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善相应管理规定。跨区域线性大遗址、大 (略) ,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一)分类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大遗址及 (略)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文物安全、环境协调、功能协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具有保护价值且未作其他用途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应明确为文物古迹用地; (略) 划范围内,经市县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评估认为与文物保护利用要求不冲突的,可保留土地现状,根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展,适时按程序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二)加强规划衔接。自然资源主管 (略)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研究划 (略) 划,明确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文物保护规划报审前,应附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衔接核对一致的意见;批复后30日内,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略) 划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统筹文物保护和农业农村发展
(一)适度发展农业生产。省级文物、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大遗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排查, (略) 置方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稳妥有序, (略) 置。经论证造成明显影响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适当优化调整。不造成影响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确定兼顾文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因文物保护利用涉及占用耕地的,依法依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省级文物、农业农村主 (略) 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大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全国农田 (略) 。 (略) 的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建设高标准农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经文物主 (略) 理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支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留村庄,学衡中予以积极保障,市县计划指标不足、耕地占补无法平衡的,可按规定在省( (略) 、 (略) )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突出重点保障。由 (略) 、自然资源部共同确定重要大遗址清单。对于列入清单且文物保护规划已按程序统筹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经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确实无法保障的,可由省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研究解决。
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要大遗址清单(第一期)

1


(略) 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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