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10号
当事人:古蔺 (略)
住所地: (略) 古 (略) 墨宝 (略) 改造工程40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叶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5包2)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略) 和四 (略) 数据不实。2024年9月5日,泸 (略) 和 (略) 对你公司在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起投诉。在投诉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 (略) (略) 经济 (略) 开展调查取证, (略) (略) 经济 (略) 回函, (略) 2023年营业收入为(略).(略)元,企业从业人员为650人,企业资产总额为(略).(略)元。该局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完全不一致。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 (略)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 (略) 及四 (略) 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的数据不实,你公司本次投标未获得 (略) 及四 (略) 的授权书。本机关调查终结后裁定投诉事项成立,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 (略) 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 (略) 法定代表人刘春叶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明确承认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 (略) 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的《情况说明》、 (略) (略) 经济 (略) 关于回复本机关协助调查的 (略) 法定代表人刘春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略)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略)元((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古蔺 (略)
住所地: (略) 古 (略) 墨宝 (略) 改造工程40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叶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5包2)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略) 和四 (略) 数据不实。2024年9月5日,泸 (略) 和 (略) 对你公司在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起投诉。在投诉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 (略) 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 (略) (略) 经济 (略) 开展调查取证, (略) (略) 经济 (略) 回函, (略) 2023年营业收入为(略).(略)元,企业从业人员为650人,企业资产总额为(略).(略)元。该局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数据完全不一致。2024年10月14日,你公司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 (略)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 (略) 及四 (略) 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的数据不实,你公司本次投标未获得 (略) 及四 (略) 的授权书。本机关调查终结后裁定投诉事项成立,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 (略) 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 (略) 法定代表人刘春叶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明确承认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 (略) 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的《情况说明》、 (略) (略) 经济 (略) 关于回复本机关协助调查的 (略) 法定代表人刘春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略)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略)元((略)万(略)仟(略)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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