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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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11号

当事人: (略)

住所地: (略) 古蔺县彰德街道墨宝苑40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艳波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包4)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数据不实。2024年9月10日,古 (略) 对你公司在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起投诉。在投诉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 (略) (略) 经济 (略) 开展调查取证, (略) (略) 经济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2024年9月18日,你公司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 (略)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的数据不实;你公司本次投标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的授权书。本机关调查终结后裁定投诉事项成立,于2024年10月28日作 (略) 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 (略) 法定代表人许艳波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明确承认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 (略) 对投诉事项作出的《情况说明》、 (略) 法定代表人许艳波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元(*万*仟*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12月31日

当事人: (略)

住所地: (略) 古蔺县彰德街道墨宝苑40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艳波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包4)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数据不实。2024年9月10日,古 (略) 对你公司在古蔺县教 (略) 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起投诉。在投诉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 (略) (略) 经济 (略) 开展调查取证, (略) (略) 经济 (略)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2024年9月18日,你公司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 (略)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的数据不实;你公司本次投标 (略) (略) 安之福食品经营部的授权书。本机关调查终结后裁定投诉事项成立,于2024年10月28日作 (略) 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 (略) 法定代表人许艳波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明确承认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 (略) 对投诉事项作出的《情况说明》、 (略) 法定代表人许艳波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元(*万*仟*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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