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328-1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 (略) 检验科产筛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 (略)
地址: (略) (略) 恒基广场一号楼B座913、915室
法定代表人:阴涛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祁常龙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省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57号
联系人:罗丽娟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北京博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1号楼2单元216、218、219、220室(天竺综 (略) )
联系人:张梦璐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22日,云南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 (略) 检验科产筛设备”〔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328-1号〕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省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2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北京博奥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罔顾事实,极大地损害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调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书内容,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2日共提出7项质疑事项,后被投诉人逐项进行答复。现投诉人提出投诉主要基于三点:1.针对“7.纯水仪1”“8.纯水仪2”“9.超纯水仪”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均答复投诉人“出具的事实依据品牌与中标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一致,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此答复不满提出投诉;2.针对“6.核酸提取磁力架”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认为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3.针对“3.二代测序仪( (略) 服务器)”“14.生物分析仪(进口)”的质疑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满足采购需求,对评审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就上述投诉内容,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针对“7.纯水仪1”“8.纯水仪2”“9.超纯水仪”的投诉内容,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生产厂家确认产品彩页、产品资质等材料为其授权相关供应商投标所用,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采购需要,未发现投标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参数的情形;经核实投标产品彩页等资料,未发现投标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但经审查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未发现投诉人质疑函存在“出具的事实依据品牌与中标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一致”的情形,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严谨。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针对“6.核酸提取磁力架”的投诉事项,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投标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参数的情形,亦未发现投标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但经审查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未审慎审查质疑事项,存在质疑答复不严谨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针对“3.二代测序仪( (略) 服务器)”“14.生物分析仪(进口)”的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其所投产品分别为“华大制造 MGISEQ-2000”基因测序仪和“厚泽生物 Qsep”生物分析仪。其中,“华大制造 MGISEQ-2000”基因测序仪的投标产品资料及投诉佐证资料都明确,该产品采用“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技术”,此技术在扩增方式及测序方法上皆与“可逆末端终止法(SBS)” (略) 别,故该产品不满足“技术原理:该仪器的核心测序技术需满足可逆末端终止法(SBS)”的采购需求。
“厚泽生物 Qsep”生物分析仪投标产品资料显示,该产品“上样体积为1ul,需搭配超微量管”,故该产品不满足“8.上样量体积:DNA和RNA样品上样范围1-2ul;无需额外搭配微量管”的采购需求。据此,上述两项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但经审查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未审慎审查质疑事项,存在质疑答复不严谨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综上,结合质疑答复和相关产品投标资料调查核实情况,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经查,该项目中,因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引起投诉。经审查质疑函及投诉书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所投部分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同时,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及虚假应标情形,故与投标产品相关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质疑答复内容,被投诉人未尽仔细审查答复义务,存在答复不严谨的情形,导致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严谨的问题, (略) 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328-1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 (略) 检验科产筛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 (略)
地址: (略) (略) 恒基广场一号楼B座913、915室
法定代表人:阴涛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祁常龙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省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57号
联系人:罗丽娟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北京博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略) 1号楼2单元216、218、219、220室(天竺综 (略) )
联系人:张梦璐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22日,云南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 (略) 检验科产筛设备”〔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328-1号〕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省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2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北京博奥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罔顾事实,极大地损害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调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书内容,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2日共提出7项质疑事项,后被投诉人逐项进行答复。现投诉人提出投诉主要基于三点:1.针对“7.纯水仪1”“8.纯水仪2”“9.超纯水仪”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均答复投诉人“出具的事实依据品牌与中标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一致,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此答复不满提出投诉;2.针对“6.核酸提取磁力架”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认为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3.针对“3.二代测序仪( (略) 服务器)”“14.生物分析仪(进口)”的质疑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满足采购需求,对评审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就上述投诉内容,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针对“7.纯水仪1”“8.纯水仪2”“9.超纯水仪”的投诉内容,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生产厂家确认产品彩页、产品资质等材料为其授权相关供应商投标所用,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采购需要,未发现投标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参数的情形;经核实投标产品彩页等资料,未发现投标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但经审查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内容,未发现投诉人质疑函存在“出具的事实依据品牌与中标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不一致”的情形,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严谨。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针对“6.核酸提取磁力架”的投诉事项,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投标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参数的情形,亦未发现投标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但经审查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未审慎审查质疑事项,存在质疑答复不严谨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针对“3.二代测序仪( (略) 服务器)”“14.生物分析仪(进口)”的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其所投产品分别为“华大制造 MGISEQ-2000”基因测序仪和“厚泽生物 Qsep”生物分析仪。其中,“华大制造 MGISEQ-2000”基因测序仪的投标产品资料及投诉佐证资料都明确,该产品采用“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技术”,此技术在扩增方式及测序方法上皆与“可逆末端终止法(SBS)” (略) 别,故该产品不满足“技术原理:该仪器的核心测序技术需满足可逆末端终止法(SBS)”的采购需求。
“厚泽生物 Qsep”生物分析仪投标产品资料显示,该产品“上样体积为1ul,需搭配超微量管”,故该产品不满足“8.上样量体积:DNA和RNA样品上样范围1-2ul;无需额外搭配微量管”的采购需求。据此,上述两项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但经审查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未审慎审查质疑事项,存在质疑答复不严谨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综上,结合质疑答复和相关产品投标资料调查核实情况,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经查,该项目中,因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引起投诉。经审查质疑函及投诉书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所投部分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同时,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及虚假应标情形,故与投标产品相关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质疑答复内容,被投诉人未尽仔细审查答复义务,存在答复不严谨的情形,导致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严谨的问题, (略) 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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