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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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和谐征地拆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持社会稳定,根据工作安排,自然资 (略) 牵头起草了《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2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古蔺县凤 (略) 20号楼-1楼2号,古蔺县土地统征中心

邮编:*

电话:0830-*

邮箱:*@*q.com

附件: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古蔺县自然资 (略)

2025年1月24日

附件1:

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

指导价实施方案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安置对象户,选择自购房或已有住房的安置人员。

二、制定原则

(一)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实行定期调整机制。

(二)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的制定,依据古蔺县征地拆迁 (略) 房屋销售的实际状况,结合专业机构评估形成评估价格,经县政府办、 (略) 、 (略) 、自然资 (略) 、 (略) 、 (略) 等部门和涉及乡镇会商研究形成方案,由古蔺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 (略) 人民政府备案。

三、还房货币安置计算方式

(一)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

(二)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50%。

(三)享受房屋安置、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第二代)在货币还房款基础上提高20%,按(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0%×30平方米,增加货币还房费用。

四、执行标准

大村镇:3400元/平方米。

五、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享受的补助

(一)房屋拆迁过渡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补助参照《古蔺县彰德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

为推进和谐征地拆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持社会稳定,根据工作安排,自然资 (略) 牵头起草了《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2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古蔺县凤 (略) 20号楼-1楼2号,古蔺县土地统征中心

邮编:*

电话:0830-*

邮箱:*@*q.com

附件: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古蔺县自然资 (略)

2025年1月24日

附件1:

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

指导价实施方案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古蔺县大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安置对象户,选择自购房或已有住房的安置人员。

二、制定原则

(一)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实行定期调整机制。

(二)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的制定,依据古蔺县征地拆迁 (略) 房屋销售的实际状况,结合专业机构评估形成评估价格,经县政府办、 (略) 、 (略) 、自然资 (略) 、 (略) 、 (略) 等部门和涉及乡镇会商研究形成方案,由古蔺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 (略) 人民政府备案。

三、还房货币安置计算方式

(一)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

(二)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还房费用为:(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50%。

(三)享受房屋安置、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第二代)在货币还房款基础上提高20%,按(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砖瓦*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0%×30平方米,增加货币还房费用。

四、执行标准

大村镇:3400元/平方米。

五、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享受的补助

(一)房屋拆迁过渡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补助参照《古蔺县彰德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集体土地上 (略) 还房综合指导价实施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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