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一、采购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
(二)采购人: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三)地址: (略) 胶东 (略) (略) 1号
(四)项目概况:
胶东机场物流园总建筑面积#.08平方米,2024年底交付使用, (略) 于业务上升期。
响应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略) 生 (略) 理收费制度促 (略) 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采购方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能得到及时、安全的 (略) 理。具体服务要求详见合同(后附)。
合同期二年。现阶段需求3个垃圾桶,后期根据业务需要再进行调整。
二、响应人资格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持有效营业执照。
(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执行 (略) (http://**.cn)查询响应人及其法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 (略) 运输许可证、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垃圾清运资质证书。
(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争性谈判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报价时间及资格审查(一)报价时间:
响应单位须于2025年2月28日14时, (略) 南 (略) 61号阳光大厦B座11楼现场报价。
(二)报价文件的组成:
1.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垃圾清运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名人联系方式。
3.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执行 (略) (http://**.cn)查询的响应人信用记录。
4.报价单(见附件)。
备注:以上第1-4项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并做好密封;响应人未提供上述第1-4项材料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无效。
四、现场勘查时间: 五、报价注意事项:本次报价为唯一报价,不再组织多轮报价。报价单内容不得涂改。报价人注意做好密封,自行对报价的保密负责。
原则上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第一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按照价格低的顺延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中选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以重新采购。
六、本项目联系人:(一)采购联系人:
联系人:孟繁超
联系电话:0532-#
邮箱:meng.*@*oscoshipping.com。
(二)本采购项目监督:
电话:021-#
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2025年2月25日
青岛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报价单
一、报价有效期
自合同签约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清运地点、批次
垃圾清运的地址为: (略) 胶东 (略) (略) 1号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
清运频次:每日至少一次,采购方有权 (略) 实际情况对服务频次进行调整。
三、费用标准
1. 垃圾清运费用报价:
不含税单价
(元/桶/月)
税率
含税单价
(元/桶/月)
垃圾清运费用
以上报价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价格。
2. 清运垃圾桶数量:3个。
3. 该报价系为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事项的包干费,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金额不再变更。
四、报价响应
我单位已知晓本项目的须知、采购范围、要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同意并接受合同的各项要求无偏离,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以报价单中的价格报价。
报价人单位名称:
报价人盖单位公章:
日期:
垃圾清运合同
合同编号:
#方: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联系地址: (略) 胶东 (略) (略) 1号
#方: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略) 生 (略) 理收费制度促 (略) 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能得到及时、安全的 (略) 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期间
服务期为24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清运地点和频次
1.垃圾清运的地址为: (略) 胶东 (略) (略) 1号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
2.清运频次:每日至少一次,#方有权 (略) 实际情况对服务频次进行调整。
三、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
1. 垃圾清运费用标准为:【】元/桶/月(含税价,税率为【】%)。
2. 清运垃圾桶数量:3个。
3.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方向#方支付12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其余12个月的垃圾清运费,在2026年 月底前支付。
#方应在#方付款前十个工作日向#方出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延期出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方实际清运频次、时间和数量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方有权拒绝支付垃圾清运费,且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垃圾清运费(包括但不限于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的费用)。本款约定的费用系为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事项的包干费,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总金额不再变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方负责将#方垃圾转运到 (略) 所在 (略) 理场,保质保量完成#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若#方发现从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垃圾属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方应当及时告知#方。
2. #方保证其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备相关工具和管理制度。#方不得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 (略) 置,不得将生活垃圾擅自用于生产或向第三人转卖,禁止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略) 置过程污染环境,接受#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3. #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或“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桶归位,如#方未按时清运垃圾,#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及时派人现场检查,督促清运。
4. 如#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方需照价赔偿。
5. #方有权监督检查#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方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漏桶、落渣、外溢等不符合垃圾清运质量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6. #方要将垃圾桶推 (略) 指定的地点,便于#方垃圾转运车辆作业。
7. 如垃圾桶破损,#方应及时告知#方,#方应在接到#方告知后及时更换,避免造成垃圾泄露、桶外堆放,污染环境。
8. #方垃圾增多,需添加垃圾桶,应提前通知#方,#方根据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申请登记增加垃圾桶的数量。若#方发现#方垃圾增多需要添加垃圾桶的,#方应及时告知#方。
9. #方的驾驶员、清运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 (略) 管理制度。#方应与其驾驶员、清运工等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方员工在清运垃圾工作时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方自行负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方服务人员与#方不具有用人/用工/管理等人身或财产关系,#方服务人员的劳动/劳务权益相应的义务由#方承担,与#方无关。
10. 如遇到#方举行重要活动或巡检等特殊情况,#方提前1日电话或书面通知#方,#方需配合#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11. #方清运垃圾应遵守国家以及当地有关垃圾清运、处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如因#方违反规定导致#方因此收 (略) 罚或其他损失,#方应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
1. #方如未按照本协议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运不及时、随意倾倒、 (略) 置等等,#方有权扣除#方垃圾清运费(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扣除清运费500元),发生三次(含本数)以上,#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质的,#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方应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经#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予纠正的,视为根本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方应赔偿由此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六、协议续签与变更
若因垃圾量增减需要调整垃圾桶数量,##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到期前十五日,由双方协商是否顺延本协议,双方同意续签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注册地有管辖 (略) 诉讼解决。
八、其他
1.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
2.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均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传真信息真实有效,并确认前述联系地址及电话、传真为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物品、通知、索赔或请求,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合 (略) 将相关邮件或物品、诉讼文书发送至该送达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亦视为已送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本合同预留的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变更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 反商业贿赂条款、贸易合规条款。(见附件1)
#方(盖章): 青岛中远海运空港国际 #方(盖章):
(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为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商业贿赂,营造诚信、透明、公平、公正、双赢的合作环境,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1.“交易对象”指与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达成 (略) 、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合资合营方等;以及受上述对象委托,或者代表、代理上述对象与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洽谈交易、合作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2.“关联人员”指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及各所属单位中直接或间接与交易对象商洽交易条件、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或可直接、间接影响到上述交易达成或执行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交易决策和执行的相关人员。
3.“关系人”指关联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和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人员。
4.“不正当利益”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非法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物、礼金、礼品卡(券)(如会员卡、消费卡、购物卡)、有价证券、干股、红利或提供旅游、度假或获取其他优惠条件、机会等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交易对象保证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廉洁从业。
2.不向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许诺、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
3.不以任何形式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报销各类费用;
(2)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3)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安排任何健身、娱乐活动;
(5)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
(6)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特殊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7)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名,提供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外出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4.不安排、不允许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在交易对象或相关企业任职或领取报酬。
5.交易对象承诺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开展。
6.交易对象如发现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提出或向其他交易对象提出要求、暗示、索取、收受任何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承诺立即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7.交易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无亲属关系;交易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董事均不存在与履行本合同相冲突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若有,交易对象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8.交易对象承诺不以不正当方式诱使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及各所属单位人员离职或做出违背职务的行为,不以任何方式聘任、承诺聘任或邀请关联人员及其关系人加入交易对象;不利用非法手段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人员打探涉及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交易对象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订单等,并由交易对象承担由此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2.若交易对象有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交易对象除应将由此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全部返还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支付违约金,并对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交易对象依照本条款应当支付给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的赔偿金和违约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有权从应付交易对象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交易对象在收到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4.交易对象及其人员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有权将交易对象加入黑名单, (略) 内部进行通报,并有 (略) 与之开展交易等。
第四条 条款法律效力
1.本条款对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各方承诺严格遵守执行。
2.本条款适用于缔约各方和交易实际执行方(如有)。
贸易合规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控制的、导致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令或行为(包括经济制裁、强制出口管制措施)、动乱、战争、敌对行动、民众骚乱、罢工、其他劳动纠纷和停工、交通或其他公用事业的停顿或中断、流行病、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海潮或其他自然灾害。
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应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存在,且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遭受该等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并附 (略) 的证明或公开发布的消息,证明事实真相和所提供的材料的准确性。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上述时限内提供书面证明确有困难,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说明原因。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可抗力与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有直接关系。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可能继续履行的,#方与#方应在具备履行条件时恢复合同履行;相关因素导致本合同未来不具有继续履行可能性、可行性或必要性的,#方与#方双方可在确定项目不可继续履行之日起30日内,友好协商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无须因不可抗力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而对其他方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且该等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及其履行时间不应受此影响。
二、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条款
#方承诺了解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其他适用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并保证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方面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前述保证特别提及但不排他地适用于本合同下被指定的运输工具,任何可能拥有、控制、操作或租用前述运输工具的个人或实体,任何参与本合同下交易的银行,以及参与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其他个人、实体或组织。
若#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和承诺的,#方有权随时终止#方与#方之间各项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若因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因素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支付或收款时,合同各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合同。
#方对上述承诺和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公开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一、采购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
(二)采购人: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三)地址: (略) 胶东 (略) (略) 1号
(四)项目概况:
胶东机场物流园总建筑面积#.08平方米,2024年底交付使用, (略) 于业务上升期。
响应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略) 生 (略) 理收费制度促 (略) 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采购方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能得到及时、安全的 (略) 理。具体服务要求详见合同(后附)。
合同期二年。现阶段需求3个垃圾桶,后期根据业务需要再进行调整。
二、响应人资格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持有效营业执照。
(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执行 (略) (http://**.cn)查询响应人及其法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 (略) 运输许可证、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垃圾清运资质证书。
(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争性谈判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 (略)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报价时间及资格审查(一)报价时间:
响应单位须于2025年2月28日14时, (略) 南 (略) 61号阳光大厦B座11楼现场报价。
(二)报价文件的组成:
1.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垃圾清运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名人联系方式。
3.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执行 (略) (http://**.cn)查询的响应人信用记录。
4.报价单(见附件)。
备注:以上第1-4项材料应加盖响应人公章,并做好密封;响应人未提供上述第1-4项材料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无效。
四、现场勘查时间: 五、报价注意事项:本次报价为唯一报价,不再组织多轮报价。报价单内容不得涂改。报价人注意做好密封,自行对报价的保密负责。
原则上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第一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按照价格低的顺延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中选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以重新采购。
六、本项目联系人:(一)采购联系人:
联系人:孟繁超
联系电话:0532-#
邮箱:meng.*@*oscoshipping.com。
(二)本采购项目监督:
电话:021-#
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2025年2月25日
青岛胶东机场物流园垃圾清运项目报价单
一、报价有效期
自合同签约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清运地点、批次
垃圾清运的地址为: (略) 胶东 (略) (略) 1号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
清运频次:每日至少一次,采购方有权 (略) 实际情况对服务频次进行调整。
三、费用标准
1. 垃圾清运费用报价:
不含税单价
(元/桶/月)
税率
含税单价
(元/桶/月)
垃圾清运费用
以上报价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价格。
2. 清运垃圾桶数量:3个。
3. 该报价系为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事项的包干费,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金额不再变更。
四、报价响应
我单位已知晓本项目的须知、采购范围、要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同意并接受合同的各项要求无偏离,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以报价单中的价格报价。
报价人单位名称:
报价人盖单位公章:
日期:
垃圾清运合同
合同编号:
#方: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联系地址: (略) 胶东 (略) (略) 1号
#方: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略) 生 (略) 理收费制度促 (略) 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能得到及时、安全的 (略) 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期间
服务期为24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清运地点和频次
1.垃圾清运的地址为: (略) 胶东 (略) (略) 1号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
2.清运频次:每日至少一次,#方有权 (略) 实际情况对服务频次进行调整。
三、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
1. 垃圾清运费用标准为:【】元/桶/月(含税价,税率为【】%)。
2. 清运垃圾桶数量:3个。
3.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方向#方支付12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其余12个月的垃圾清运费,在2026年 月底前支付。
#方应在#方付款前十个工作日向#方出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延期出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方实际清运频次、时间和数量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方有权拒绝支付垃圾清运费,且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垃圾清运费(包括但不限于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的费用)。本款约定的费用系为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委托事项的包干费,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总金额不再变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方负责将#方垃圾转运到 (略) 所在 (略) 理场,保质保量完成#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若#方发现从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垃圾属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方应当及时告知#方。
2. #方保证其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备相关工具和管理制度。#方不得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 (略) 置,不得将生活垃圾擅自用于生产或向第三人转卖,禁止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略) 置过程污染环境,接受#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3. #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或“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桶归位,如#方未按时清运垃圾,#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及时派人现场检查,督促清运。
4. 如#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方需照价赔偿。
5. #方有权监督检查#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方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漏桶、落渣、外溢等不符合垃圾清运质量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6. #方要将垃圾桶推 (略) 指定的地点,便于#方垃圾转运车辆作业。
7. 如垃圾桶破损,#方应及时告知#方,#方应在接到#方告知后及时更换,避免造成垃圾泄露、桶外堆放,污染环境。
8. #方垃圾增多,需添加垃圾桶,应提前通知#方,#方根据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申请登记增加垃圾桶的数量。若#方发现#方垃圾增多需要添加垃圾桶的,#方应及时告知#方。
9. #方的驾驶员、清运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 (略) 管理制度。#方应与其驾驶员、清运工等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方员工在清运垃圾工作时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方自行负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方服务人员与#方不具有用人/用工/管理等人身或财产关系,#方服务人员的劳动/劳务权益相应的义务由#方承担,与#方无关。
10. 如遇到#方举行重要活动或巡检等特殊情况,#方提前1日电话或书面通知#方,#方需配合#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11. #方清运垃圾应遵守国家以及当地有关垃圾清运、处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如因#方违反规定导致#方因此收 (略) 罚或其他损失,#方应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
1. #方如未按照本协议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运不及时、随意倾倒、 (略) 置等等,#方有权扣除#方垃圾清运费(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扣除清运费500元),发生三次(含本数)以上,#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质的,#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方应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经#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予纠正的,视为根本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方应赔偿由此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六、协议续签与变更
若因垃圾量增减需要调整垃圾桶数量,##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到期前十五日,由双方协商是否顺延本协议,双方同意续签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注册地有管辖 (略) 诉讼解决。
八、其他
1.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
2.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均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传真信息真实有效,并确认前述联系地址及电话、传真为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物品、通知、索赔或请求,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合 (略) 将相关邮件或物品、诉讼文书发送至该送达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亦视为已送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本合同预留的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变更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 反商业贿赂条款、贸易合规条款。(见附件1)
#方(盖章): 青岛中远海运空港国际 #方(盖章):
(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为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商业贿赂,营造诚信、透明、公平、公正、双赢的合作环境,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1.“交易对象”指与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达成 (略) 、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合资合营方等;以及受上述对象委托,或者代表、代理上述对象与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洽谈交易、合作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2.“关联人员”指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及各所属单位中直接或间接与交易对象商洽交易条件、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或可直接、间接影响到上述交易达成或执行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交易决策和执行的相关人员。
3.“关系人”指关联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和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人员。
4.“不正当利益”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非法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物、礼金、礼品卡(券)(如会员卡、消费卡、购物卡)、有价证券、干股、红利或提供旅游、度假或获取其他优惠条件、机会等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交易对象保证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廉洁从业。
2.不向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许诺、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
3.不以任何形式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报销各类费用;
(2)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3)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安排任何健身、娱乐活动;
(5)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
(6)为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特殊利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7)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名,提供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外出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4.不安排、不允许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在交易对象或相关企业任职或领取报酬。
5.交易对象承诺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开展。
6.交易对象如发现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提出或向其他交易对象提出要求、暗示、索取、收受任何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承诺立即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7.交易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无亲属关系;交易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董事均不存在与履行本合同相冲突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若有,交易对象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8.交易对象承诺不以不正当方式诱使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及各所属单位人员离职或做出违背职务的行为,不以任何方式聘任、承诺聘任或邀请关联人员及其关系人加入交易对象;不利用非法手段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人员打探涉及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交易对象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订单等,并由交易对象承担由此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2.若交易对象有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交易对象除应将由此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全部返还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支付违约金,并对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交易对象依照本条款应当支付给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的赔偿金和违约金,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有权从应付交易对象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交易对象在收到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4.交易对象及其人员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青岛中远海运空港 (略) 有权将交易对象加入黑名单, (略) 内部进行通报,并有 (略) 与之开展交易等。
第四条 条款法律效力
1.本条款对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各方承诺严格遵守执行。
2.本条款适用于缔约各方和交易实际执行方(如有)。
贸易合规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控制的、导致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令或行为(包括经济制裁、强制出口管制措施)、动乱、战争、敌对行动、民众骚乱、罢工、其他劳动纠纷和停工、交通或其他公用事业的停顿或中断、流行病、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海潮或其他自然灾害。
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应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存在,且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遭受该等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并附 (略) 的证明或公开发布的消息,证明事实真相和所提供的材料的准确性。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上述时限内提供书面证明确有困难,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说明原因。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可抗力与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有直接关系。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可能继续履行的,#方与#方应在具备履行条件时恢复合同履行;相关因素导致本合同未来不具有继续履行可能性、可行性或必要性的,#方与#方双方可在确定项目不可继续履行之日起30日内,友好协商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无须因不可抗力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而对其他方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且该等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及其履行时间不应受此影响。
二、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条款
#方承诺了解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其他适用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并保证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方面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前述保证特别提及但不排他地适用于本合同下被指定的运输工具,任何可能拥有、控制、操作或租用前述运输工具的个人或实体,任何参与本合同下交易的银行,以及参与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其他个人、实体或组织。
若#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和承诺的,#方有权随时终止#方与#方之间各项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若因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因素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支付或收款时,合同各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合同。
#方对上述承诺和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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