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西洼30.24亩农用地经营权-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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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西洼30.24亩农用地经营权-交易公告

项 (略) 域
(略) 域 大寺村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略) (略) 大寺镇大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集体
联系地址 大寺村村民委员会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出租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项目名称 (略) 大寺镇大寺村西洼30.24亩农用地经营权
挂牌价格 */亩/年 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同意承租方依法依规开展改良土壤事项,但合同到期后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期的所有土壤改良、整治等投入,出租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流转土地不享受秸秆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能以其不能享受秸秆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为由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延长合同期限等无理要求。 3、在合同期内,只允许从事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农业种植,承租方不准建永久性的建筑和私搭乱建摆放集装箱圈地等,不准植树、挖鱼池、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在项目标的内部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项目标的,不退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青苗损失费归承租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因土地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内搬离,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在合同期内,农田灌溉、排涝等承租方自行解决,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延长土地承包年限。 6、在合同期内,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水电。 7、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土地平整项目施工或镇、村级建设工程,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以上施工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阻碍施工,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不退承租方已缴纳的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合同期内,一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9、在合同期内,土地四周 (略) 属出租方所有,只允许承租方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或排涝,且承租方必 (略) 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出租方的要求,承租土地 (略) 沟渠垃圾归承租方清理,如对土地 (略) 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或不按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承租方如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出租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清理除草,支付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承租方自己解决,出租方不负责协调、解决。在合同期内,国家对种植农作物的补贴归承租方,但承租方必须达到上级部门的补贴要求,承租方不能以种不出农作物、亏损或得不到上级有关补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 11、在合同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配合政府工程施工,因工程施工造成承租方生产经营的不便和损失,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施工,承租方无条件配合施工,如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2、出租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承租方如需开票需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13、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经出租方对土地验收无误后原数无息退还承租方。 14、合同期内承租方需按照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农业种植,租用期间禁止转租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如承租方不配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 15、在承包期内,出租方不负责水电,承租方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概不负责。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可去项目现场进行查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土地及配套(水、电、路)现状,对土地及配套(水、电、路)现状无异议。为了不影响出租方继续发包,在承包期最后一年内,承租方必须将种植物及临时建筑物和固定资产设备清理完毕,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归出租方。 16、地块位置:东至加工车间 (略) 延长线,南至加工车间东西向墙体,西至杨世芳承租鱼池堤,北至大寺村排水渠,共计30.24亩土地。 17、出租方如有施工需要,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施工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因施工导致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内搬离,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略) (略) 因建设西 (略) 产业园配套 (略) 工程, (略) 由占用出租方4.04亩土地,该工程因建设需要临时占地17.31亩土地,在以上工程建设施工(指池塘回填、场地硬化、围墙砌筑、临水临电引入等一切与该工程需要的建设活动)中,承租方不能以任何理 (略) (略) 施工,也不能索要任何赔偿或补偿,必须无条件配合其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承租方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因施工导致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内搬离,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8、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不签定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转出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19、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 (略) )。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转出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租方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受让方条件 面向大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报名时提交身份认证承诺书及查看标的确认函
转出用途 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是否缴纳保证金
缴纳形式 电汇 交易保证金(元) *.00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土地性质 家庭承包地
交易方式 自由竞价
阶梯价
挂牌期 5
价款划入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项 (略) 域
(略) 域 大寺村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略) (略) 大寺镇大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集体
联系地址 大寺村村民委员会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出租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项目名称 (略) 大寺镇大寺村西洼30.24亩农用地经营权
挂牌价格 */亩/年 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同意承租方依法依规开展改良土壤事项,但合同到期后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期的所有土壤改良、整治等投入,出租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流转土地不享受秸秆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能以其不能享受秸秆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为由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延长合同期限等无理要求。 3、在合同期内,只允许从事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农业种植,承租方不准建永久性的建筑和私搭乱建摆放集装箱圈地等,不准植树、挖鱼池、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在项目标的内部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项目标的,不退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青苗损失费归承租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因土地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内搬离,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在合同期内,农田灌溉、排涝等承租方自行解决,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延长土地承包年限。 6、在合同期内,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水电。 7、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土地平整项目施工或镇、村级建设工程,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以上施工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阻碍施工,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不退承租方已缴纳的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合同期内,一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9、在合同期内,土地四周 (略) 属出租方所有,只允许承租方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或排涝,且承租方必 (略) 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出租方的要求,承租土地 (略) 沟渠垃圾归承租方清理,如对土地 (略) 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或不按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承租方如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出租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清理除草,支付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承租方自己解决,出租方不负责协调、解决。在合同期内,国家对种植农作物的补贴归承租方,但承租方必须达到上级部门的补贴要求,承租方不能以种不出农作物、亏损或得不到上级有关补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 11、在合同期内,承租方无条件配合政府工程施工,因工程施工造成承租方生产经营的不便和损失,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施工,承租方无条件配合施工,如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2、出租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承租方如需开票需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13、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向出租方缴纳*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经出租方对土地验收无误后原数无息退还承租方。 14、合同期内承租方需按照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农业种植,租用期间禁止转租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如承租方不配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 15、在承包期内,出租方不负责水电,承租方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概不负责。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可去项目现场进行查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土地及配套(水、电、路)现状,对土地及配套(水、电、路)现状无异议。为了不影响出租方继续发包,在承包期最后一年内,承租方必须将种植物及临时建筑物和固定资产设备清理完毕,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归出租方。 16、地块位置:东至加工车间 (略) 延长线,南至加工车间东西向墙体,西至杨世芳承租鱼池堤,北至大寺村排水渠,共计30.24亩土地。 17、出租方如有施工需要,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施工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因施工导致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内搬离,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略) (略) 因建设西 (略) 产业园配套 (略) 工程, (略) 由占用出租方4.04亩土地,该工程因建设需要临时占地17.31亩土地,在以上工程建设施工(指池塘回填、场地硬化、围墙砌筑、临水临电引入等一切与该工程需要的建设活动)中,承租方不能以任何理 (略) (略) 施工,也不能索要任何赔偿或补偿,必须无条件配合其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承租方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因施工导致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内搬离,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8、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不签定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转出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19、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 (略) )。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转出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租方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受让方条件 面向大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报名时提交身份认证承诺书及查看标的确认函
转出用途 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是否缴纳保证金
缴纳形式 电汇 交易保证金(元) *.00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土地性质 家庭承包地
交易方式 自由竞价
阶梯价
挂牌期 5
价款划入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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