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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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

(略) (略) (略)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共11项(其中: (略) 罚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林业领域)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2

对 (略) 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略) 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3

对使用林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略) 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4

对养殖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 (略)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 (略) 、 (略) 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 (略) 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 (略) 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5

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行政强制

《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6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7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略) 域内各类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8

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广西壮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 (略) 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9

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 (略) 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0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1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发生危险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时, (略)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业有害生物疫 (略) 设立临时林业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略)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和国家、 (略) 保护的#生野生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林产品运输证件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件。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事项类型: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 (略) (略) ”;如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一致,则均填写同一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全称;如系委托执法事项,责任主体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实施主体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托单位。


(略) (略) (略)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共11项(其中: (略) 罚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林业领域)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2

对 (略) 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略) 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3

对使用林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略) 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4

对养殖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 (略)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 (略) 、 (略) 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 (略) 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 (略) 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5

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行政强制

《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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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7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略) 域内各类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 (略) 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8

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广西壮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 (略) 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9

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 (略) 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0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1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发生危险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时, (略)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业有害生物疫 (略) 设立临时林业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略)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和国家、 (略) 保护的#生野生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林产品运输证件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件。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事项类型: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 (略) (略) ”;如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一致,则均填写同一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全称;如系委托执法事项,责任主体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实施主体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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