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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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 (略)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武宣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保护范围:原则 (略) 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工程(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损毁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 (略) ;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树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广西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划界成果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武 (略) ,联系电话:0772-#。


附件:武宣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武宣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关联文件:

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 (略)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武宣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保护范围:原则 (略) 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工程(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损毁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 (略) ;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树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广西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划界成果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武 (略) ,联系电话:0772-#。


附件:武宣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武宣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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