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24号
一、项目编号:N#7
二、项目名称: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 (略) (略) (略) 520号
被投诉人1: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 (略) 江口 (略) 123号
被投诉人2:四川君拓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 (略) (略) (略) 成 (略) (略) 99号1栋5层505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四川君拓 (略) 于2025年1月9日就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24年12月17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2月24日发布废标公告,2024年12月25日发布(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2月31日完成开启及评审工作,2024年12月3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四 (略) 。
投诉事项1:本项目产品“串珠”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成交供应商四 (略) 投标上述产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谈判文件强制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规格 、型号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2。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事项3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 (略) 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剑 (略)
2025年2月25日
一、项目编号:N#7
二、项目名称: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 (略) (略) (略) 520号
被投诉人1: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 (略) 江口 (略) 123号
被投诉人2:四川君拓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 (略) (略) (略) 成 (略) (略) 99号1栋5层505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四川君拓 (略) 于2025年1月9日就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24年12月17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2月24日发布废标公告,2024年12月25日发布(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2月31日完成开启及评审工作,2024年12月3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四 (略) 。
投诉事项1:本项目产品“串珠”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成交供应商四 (略) 投标上述产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谈判文件强制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规格 、型号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2。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事项3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 (略) 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剑 (略)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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