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略) (略) :
本委受理郑才雄((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11)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68)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425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8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略).4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6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略)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略).2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7、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 (略)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略) 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 (略) 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略)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委地址: (略) 荔 (略) 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略)。
(略) (略) :
本委受理郑才雄((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11)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68)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4254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8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略).4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6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略)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略).2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7、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 (略)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略) 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 (略) 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略)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委地址: (略) 荔 (略) 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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