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机采购项目设备-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交换机采购项目-USB-HUB设备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A-(略)-0001-1
采购组织形式:一次性
合同履行方式:闭口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总价
是否有预估量:
采购项目人名称:启明 (略)
采购项目人地址: (略) 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百合街1009号
联系人:董政
联系电话:(略)
代理机构名称:None
代理机构地址:None
代理机构联系人:None
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None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包件信息
包件名称:交换机采购项目-USB-HUB设备
包件编号:MA-(略)-0001-1
评审方法:None
名称:USB Server 设备
数量:2
单位:台
1.提供22年至24年内,同类业绩一份 2.请参与供应商直接在系统中填写预报价,勿将价格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 3.以下行为 禁止供应商存在下列相互串通行为: 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或者成交; 4.属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本项目;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具体情形如下: 6.1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部分由同一造价咨询机构盖章(适用于工程类项目); 6.2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部分由同一造价人员签字或盖执业章(适用于工程类项目); 6.3通过清标软件查询与其他供应商编制响应报价使用的加密锁编码或Mac物理地址相同(适用于工程类项目); 6.4与其他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略) 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芯片批次号相同。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本项目,具体情形如下: 7.1与其他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所留联系人姓名相同; 7.2与其他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所留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具体情形如下: 9.1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相同错误(序号、编号、文字、词语、符号、计算结果、病句)、相同异常字体、相同特殊标注或者相同图片合计 (略) ( (略) )的(复制采购文件的除外); 9.2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略) 及以上被系统识别的超过60个连续字符(1个汉字=2个字符)的重复部分(与采购文件一致的除外、经网络公开渠道可查询到文字与标点符号等完全一致的原文除外。) 9.3与其他供应商在本项目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及响应文件中有 (略) 人员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邮箱信息相同(含交叉认定); 9.4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2-5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100%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5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6-10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5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6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11-50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3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7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51-100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2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8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100个以上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1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具体情形如下: 10.1响应文件中编入其他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如各类资质证书、财务报表、业绩合同或社保证明等;或者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其他供应商电子签章;(本条中涉及到的所有供应商均视为串通行为) 10.2响应文件中本应填写自身信息的位置填写了其他供应商的信息;(本条中涉及到的所有供应商均视为串通行为) 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供应商存在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1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前后不一致(如同一证明文件的签字人、日期等不一致,同一编号的证明文件内容不一致); 5.2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包含的验证真伪的二维码或(和) (略) 址查验信息不一致的。 5.3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明显逻辑错误或PS痕迹的,例如业绩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与签订合同时的国家标准不一致,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之前,合同文本中注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订”; 5.4评审小组对某项证明材料存在合理怀疑要求供应商澄清时,供应商以原件丢失等理由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禁止供应商存在下列行贿行为: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 (略) 供应商禁入名单。同时将被列入中国一汽、东风公司 (略) (长安汽车)签订的T3供应商廉洁诚信共享共建合作框架协议,共享不诚信、不廉洁行为供 (略) 理结果,一方违规三方禁入。
来源或报价地址:http://**
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交换机采购项目-USB-HUB设备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A-(略)-0001-1
采购组织形式:一次性
合同履行方式:闭口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总价
是否有预估量:
采购项目人名称:启明 (略)
采购项目人地址: (略) 净月高新技术产 (略) 百合街1009号
联系人:董政
联系电话:(略)
代理机构名称:None
代理机构地址:None
代理机构联系人:None
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None
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包件信息
包件名称:交换机采购项目-USB-HUB设备
包件编号:MA-(略)-0001-1
评审方法:None
名称:USB Server 设备
数量:2
单位:台
1.提供22年至24年内,同类业绩一份 2.请参与供应商直接在系统中填写预报价,勿将价格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 3.以下行为 禁止供应商存在下列相互串通行为: 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或者成交; 4.属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本项目;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具体情形如下: 6.1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部分由同一造价咨询机构盖章(适用于工程类项目); 6.2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部分由同一造价人员签字或盖执业章(适用于工程类项目); 6.3通过清标软件查询与其他供应商编制响应报价使用的加密锁编码或Mac物理地址相同(适用于工程类项目); 6.4与其他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略) 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芯片批次号相同。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本项目,具体情形如下: 7.1与其他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所留联系人姓名相同; 7.2与其他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所留联系电话号码相同;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具体情形如下: 9.1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相同错误(序号、编号、文字、词语、符号、计算结果、病句)、相同异常字体、相同特殊标注或者相同图片合计 (略) ( (略) )的(复制采购文件的除外); 9.2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略) 及以上被系统识别的超过60个连续字符(1个汉字=2个字符)的重复部分(与采购文件一致的除外、经网络公开渠道可查询到文字与标点符号等完全一致的原文除外。) 9.3与其他供应商在本项目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及响应文件中有 (略) 人员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邮箱信息相同(含交叉认定); 9.4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2-5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100%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5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6-10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5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6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11-50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3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7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51-100个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2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9.8不同供应商相同分项数量为100个以上时,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10%以上呈同一等差或者等比关系(与标准定额或最高限价呈等差或者等比的除外); 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具体情形如下: 10.1响应文件中编入其他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如各类资质证书、财务报表、业绩合同或社保证明等;或者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其他供应商电子签章;(本条中涉及到的所有供应商均视为串通行为) 10.2响应文件中本应填写自身信息的位置填写了其他供应商的信息;(本条中涉及到的所有供应商均视为串通行为) 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供应商存在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1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前后不一致(如同一证明文件的签字人、日期等不一致,同一编号的证明文件内容不一致); 5.2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包含的验证真伪的二维码或(和) (略) 址查验信息不一致的。 5.3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明显逻辑错误或PS痕迹的,例如业绩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与签订合同时的国家标准不一致,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之前,合同文本中注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订”; 5.4评审小组对某项证明材料存在合理怀疑要求供应商澄清时,供应商以原件丢失等理由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禁止供应商存在下列行贿行为: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 (略) 供应商禁入名单。同时将被列入中国一汽、东风公司 (略) (长安汽车)签订的T3供应商廉洁诚信共享共建合作框架协议,共享不诚信、不廉洁行为供 (略) 理结果,一方违规三方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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