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行永州分行关于聘请小额不良贷款批量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湖南银行永州分行关于聘请小额不良贷款批量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7 15:57:56
(略) 永州分行
类型:竞争性磋商
(略) 永州分行拟对湖南银行永州分行聘请小额不良贷款批量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招标人: (略) 永州分行
二、招标编号:
三、服务事项概况:代理永州分行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案件衍生或派生的所有程序。
1.招标人: (略) 永州分行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为有效提高分行逾期贷款催收化解效率,维护好银行债权利益,永州分行拟将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组成1个诉讼包(视违约情况分批分次移送),采用“一般代理”的方式将案件审理阶段全部事项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
2.2采购范围:永州分行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
2.3服务内容:代理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案件衍生或派生的所有程序。
2.4服务范围:永州分行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诉讼和执行。
2.5采购费用:
2.51代理基础费用及支付方式:完成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审结,2500元/笔;3-6个月(含)审结,2000元/笔;6个月以上审结,1500元/笔。完成时间指自案件移交之日到取得生效裁判文书或生效调解书的时间,以完成时间确定基础费费率标准,确定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支付;案件被上诉,取得胜诉判决的,以一审判决的取得时间确定费用标准。基础费用上限为129.*元。
基础费用分段支付,分审结和执结两个阶段:自取得生效胜诉判决或民事调解书并申请诉讼费退费后支付50%;执行完毕或履行完毕、取得流拍终本裁定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裁定、履行民事调解书或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常还款6期及我行认可执结的其他情形的,支付50%。
案件因各种原因 (略) 裁定驳回起诉的,按照不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50%支付基础费用;案件败诉或主要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不支付基础费用。
裁判文书生效且履行期届满后能在1个月内完成执行立案的,再在代理基础费用的标准外额外支付500元/件。
2.52风险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案件自移交之日起的所有现金回款(不包含诉讼费退费)均计付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费为现金回款金额的7%,代理期限届满后回款的,无风险代理费;无抵质押物或抵 (略) 置完毕后的现金回款,风险代理费按现金回款金额的10%计付;以物抵债的,若抵债资产为抵(质)押物的,风险代理费按上述现金回款标准的30%计付,若抵债资产为非抵(质)押物的,风险代理费按上述现金回款标准的50%计付,以物抵债需取得我行同意;代理期间内我行对代理案件进行债权转让或我行主导以其他方式化解风险的,不支付风险代理费;据实结算;需将所有被执行人限高并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解或执行和解案件回款按照上述标准计付风险代理费
2.6采购形式:竞争性磋商,评标方式:综合评审法。
2.7服务时间:服务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限内,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将拟诉案件分配给合作律所代理,经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移交清单(案件移交清单需律所盖章及主办律师签字)。案件代理期限2年,自案件移交之日起算。
2.8退出机制
2.81.收回案件。案件自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未完成立案的,或取得生效胜诉判决书后3个月内未完成执行立案的,我行有权将未立案件收回并移交其他律所办理,相应的基础费用及风险代理费一并移交。
2.82.解除合同。单批次内,案件自移交之日起9个月内任一案件未完成一审审结或任一案件败诉的(证据瑕疵导致的败诉除外)、案件自移交之日起18个月内执结率低于80%的(执结率=完成执结案件件数/单批次移交案件总件数),我行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案件移交其他律所办理,代理期间内产生的律师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不再合作。
四、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无违法违纪行 (略) 罚等不良记录,声誉良好;
2.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有满足本行需求的律师团队;
3.拟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须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熟悉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解决疑难法律问题或类似问题的经验及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拟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在同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记录;
5.律师事务所及拟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均与本行无利益冲突;
6.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采购活动,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
7. 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8.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五、供应商报名及投标资格的审查
1.凡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6日。
2.报名资料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 投标 (略) 于正常经营状态(所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工商公示信息中“登记信息”网页截图中,在显示公司名称、注册号栏止中应未显示有“该企业己列 (略) 罚和严重违法信息”,报名资料需逐页盖投标人公章并加盖骑缝章,资料齐全 (略) (略) 9号湖南银行永州分行三楼会计部报名。
3. 投标人应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报名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完整的,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名资料的将不能参加我行本项目招标活动。
六、招标文件获取
由招标人通过邮件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声明及资格审查文件
2.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非负责人参加)、经办人身份证明
3.服务报价(必须标明发票类型及税率)
4.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年报)
5.所有资料需备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投标文件的签署
1.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如有修改,必须 (略) 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封套上均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2025年3月19日 前不得启封、投标人的名称、地址。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 3 月19 日10:00 时(北京时间)
6、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略) (略) (略) 1号湖南银行永州分行三楼会计部
联 系 人:谢女士 陈先生
电 话:0746-* *
湖南银行永州分行关于聘请小额不良贷款批量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7 15:57:56
(略) 永州分行
类型:竞争性磋商
(略) 永州分行拟对湖南银行永州分行聘请小额不良贷款批量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招标人: (略) 永州分行
二、招标编号:
三、服务事项概况:代理永州分行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案件衍生或派生的所有程序。
1.招标人: (略) 永州分行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为有效提高分行逾期贷款催收化解效率,维护好银行债权利益,永州分行拟将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组成1个诉讼包(视违约情况分批分次移送),采用“一般代理”的方式将案件审理阶段全部事项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
2.2采购范围:永州分行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
2.3服务内容:代理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案件衍生或派生的所有程序。
2.4服务范围:永州分行逾期本金为*元及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诉讼和执行。
2.5采购费用:
2.51代理基础费用及支付方式:完成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审结,2500元/笔;3-6个月(含)审结,2000元/笔;6个月以上审结,1500元/笔。完成时间指自案件移交之日到取得生效裁判文书或生效调解书的时间,以完成时间确定基础费费率标准,确定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支付;案件被上诉,取得胜诉判决的,以一审判决的取得时间确定费用标准。基础费用上限为129.*元。
基础费用分段支付,分审结和执结两个阶段:自取得生效胜诉判决或民事调解书并申请诉讼费退费后支付50%;执行完毕或履行完毕、取得流拍终本裁定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裁定、履行民事调解书或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常还款6期及我行认可执结的其他情形的,支付50%。
案件因各种原因 (略) 裁定驳回起诉的,按照不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50%支付基础费用;案件败诉或主要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不支付基础费用。
裁判文书生效且履行期届满后能在1个月内完成执行立案的,再在代理基础费用的标准外额外支付500元/件。
2.52风险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案件自移交之日起的所有现金回款(不包含诉讼费退费)均计付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费为现金回款金额的7%,代理期限届满后回款的,无风险代理费;无抵质押物或抵 (略) 置完毕后的现金回款,风险代理费按现金回款金额的10%计付;以物抵债的,若抵债资产为抵(质)押物的,风险代理费按上述现金回款标准的30%计付,若抵债资产为非抵(质)押物的,风险代理费按上述现金回款标准的50%计付,以物抵债需取得我行同意;代理期间内我行对代理案件进行债权转让或我行主导以其他方式化解风险的,不支付风险代理费;据实结算;需将所有被执行人限高并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解或执行和解案件回款按照上述标准计付风险代理费
2.6采购形式:竞争性磋商,评标方式:综合评审法。
2.7服务时间:服务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限内,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将拟诉案件分配给合作律所代理,经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移交清单(案件移交清单需律所盖章及主办律师签字)。案件代理期限2年,自案件移交之日起算。
2.8退出机制
2.81.收回案件。案件自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未完成立案的,或取得生效胜诉判决书后3个月内未完成执行立案的,我行有权将未立案件收回并移交其他律所办理,相应的基础费用及风险代理费一并移交。
2.82.解除合同。单批次内,案件自移交之日起9个月内任一案件未完成一审审结或任一案件败诉的(证据瑕疵导致的败诉除外)、案件自移交之日起18个月内执结率低于80%的(执结率=完成执结案件件数/单批次移交案件总件数),我行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案件移交其他律所办理,代理期间内产生的律师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不再合作。
四、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无违法违纪行 (略) 罚等不良记录,声誉良好;
2.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有满足本行需求的律师团队;
3.拟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须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熟悉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解决疑难法律问题或类似问题的经验及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拟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在同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记录;
5.律师事务所及拟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均与本行无利益冲突;
6.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采购活动,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
7. 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8.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五、供应商报名及投标资格的审查
1.凡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6日。
2.报名资料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 投标 (略) 于正常经营状态(所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工商公示信息中“登记信息”网页截图中,在显示公司名称、注册号栏止中应未显示有“该企业己列 (略) 罚和严重违法信息”,报名资料需逐页盖投标人公章并加盖骑缝章,资料齐全 (略) (略) 9号湖南银行永州分行三楼会计部报名。
3. 投标人应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报名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完整的,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名资料的将不能参加我行本项目招标活动。
六、招标文件获取
由招标人通过邮件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声明及资格审查文件
2.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非负责人参加)、经办人身份证明
3.服务报价(必须标明发票类型及税率)
4.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年报)
5.所有资料需备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投标文件的签署
1.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如有修改,必须 (略) 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封套上均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2025年3月19日 前不得启封、投标人的名称、地址。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 3 月19 日10:00 时(北京时间)
6、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略) (略) (略) 1号湖南银行永州分行三楼会计部
联 系 人:谢女士 陈先生
电 话:0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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