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地为政府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检测结果或数据客观真实,做到诚信、优质服务,特做如下声明:
1.本机构在检测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合法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承担所提供社会公正数据的法律责任。
2.本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检测业务,以实际测试数据为客观依据,保证检测结果不受行政干预、经济利益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自觉自律,抵制商业贿赂,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判断的独立性。
3.本机构全体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信守协议,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为所有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准确、满意的服务。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015 的要求。禁止检验检测人员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相关工作。不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
4.本机构承担为客户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守机密信息的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为客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决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凡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5. 本机构全体职工不得参与 (略) 技术能力、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违者必究。
6. 本机构全体职工坚守“方法科学、行为公正、结果准确、服务优质”的质量方针,恪尽职守,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本机构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及时、准确、合理地公开环境检测相关信息。有限定地开放 (略) 域,公开分析测定过程。
8.不以检测活动、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不参与任何对检测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检测工作,保证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地开展检测工作。
本公司在开展与检验检测相关联的销售和服务类业务,如危险废物经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等业务时,若需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根据风险识别的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风险不可接受时该类关联业务的检验检测均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测。
9.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标志。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及时申请延续、变更、扩项等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管理。
(略)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地为政府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检测结果或数据客观真实,做到诚信、优质服务,特做如下声明:
1.本机构在检测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合法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承担所提供社会公正数据的法律责任。
2.本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检测业务,以实际测试数据为客观依据,保证检测结果不受行政干预、经济利益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自觉自律,抵制商业贿赂,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判断的独立性。
3.本机构全体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信守协议,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为所有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准确、满意的服务。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015 的要求。禁止检验检测人员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相关工作。不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
4.本机构承担为客户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守机密信息的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为客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决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凡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5. 本机构全体职工不得参与 (略) 技术能力、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违者必究。
6. 本机构全体职工坚守“方法科学、行为公正、结果准确、服务优质”的质量方针,恪尽职守,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本机构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及时、准确、合理地公开环境检测相关信息。有限定地开放 (略) 域,公开分析测定过程。
8.不以检测活动、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不参与任何对检测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检测工作,保证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地开展检测工作。
本公司在开展与检验检测相关联的销售和服务类业务,如危险废物经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等业务时,若需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根据风险识别的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风险不可接受时该类关联业务的检验检测均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测。
9.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标志。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及时申请延续、变更、扩项等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管理。
(略)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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