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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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征求《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县(市、区)烟草制品 (略) 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市、区)实际,起草《《巨鹿县(市、区)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电话、信函、当面反映

联系电话:0319-(略)

信函地址:巨鹿县 (略)

接待地址:巨鹿县 (略) 专卖科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

附件:《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

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巨鹿 (略) 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以街 (略) 、乡镇、社区等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 (略) 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略) 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略) 理。

第六条 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 (略) 格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巨鹿县 (略) 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网格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网格单元科学调整。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八条 依据巨鹿 (略) 场经营特点, (略) 格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巨鹿县烟 (略) 场划分 (略) 、 (略) 、 (略) 三种类型。

(略) 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 (略) 规定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第十条 (略) 格单元设置的零售点要 (略) 格单元的总量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三)县 (略) 两侧的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四)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可按1个零售点设置。

从自然村、行政村中经过的县 (略) 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数量。

(五) (略) 场(含专 (略) 场)内,摊位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6个。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略) 场门面, (略) 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略) 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与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略) 场内办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六)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能开展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 (略) 、 (略) 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 (略) 、 (略) 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 (略) 场监管的 (略) 、 (略) ,不予设置零售点。

毗邻街 (略) 门面,门面 (略) 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 (略) 外经营的, (略) 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且不 (略) 内办证名额。 (略) 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 (略) 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非封 (略) 的零售点应 (略) 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七) (略) 、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以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九) (略) 、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 (略) 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须有所在单位批准并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机 (略) 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

(十一) (略) 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 (略) 域内部), (略) 规模、客流量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十二)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雪茄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为餐饮住宿(属于第十条第八项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装饰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水果店、粮油店、蔬菜店、肉食店、特产店、熟食店

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 (略) 投资企业等;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3.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 (略) 域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违法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书报亭、危房、占用消防通道的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包括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车库、储藏室、地下室、 (略) 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生产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经营水产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场所;

4.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文具店、玩具店、母婴用品店、兴趣爱好培训机构、辅导机构、托管班、游乐场等;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位于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100米 (略) 域,位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50米 (略) 域;

7.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 (略) 内部相连通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略) 域;

8.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 (略) 域;

9.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 (略) 等限 (略) 域除地面一 (略) 域以外的场所( (略) 、商场、商业综合体除外);

10.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 (略) 范围内享受照顾政策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坐店经营。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

以上情形申办零售许 (略) 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 (略) 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二)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略) 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 (略) 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置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范围内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略) 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 (略) 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事件发生 (略) 得知事件发生3个月内由持证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第八条、第十条、第十 (略) 限制,提出申请时间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

持证人申请歇业,其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提出的,可不受第十条、第十 (略) 限制。

(五)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属于外商投资,不属于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依持证人申请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十七条 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网格单元发生较大变化,区域容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可应急增设零售点,定点投放给对应 (略) 域,在次年动态变更时, (略) 格单元容量重新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 (略) (略) 格单元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略) (略) 格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大 (略) 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略) 格单元当前持证 (略) 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 (略) 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通道口。进出通道口100米、50米为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的直线距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略)-2021)进行划分。

第二十三条 人口数量、 (略) 、农村的户数及户籍人口数以派出所或统计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摊 (略) 管理 (略) 或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不得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 (略) (略) 墙,且 (略) 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未封闭式 (略) 应按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是指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 (略) 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 (略) 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 (略) 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人员可不受限 (略) 域。住宅、公寓、 (略) 落,以及附属于住宅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经营场所不能 (略) (略) 、 (略) 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门店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 (略)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在巨鹿县 (略) 和巨鹿县 (略) 行政服 (略) 格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标注的时间开始接受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省局、市局有关规定为准。

当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15日实施的《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巨烟法〔2024〕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巨鹿县 (略) 负责解释。


关于向社会征求《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县(市、区)烟草制品 (略) 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市、区)实际,起草《《巨鹿县(市、区)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电话、信函、当面反映

联系电话:0319-(略)

信函地址:巨鹿县 (略)

接待地址:巨鹿县 (略) 专卖科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

附件:《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

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巨鹿 (略) 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以街 (略) 、乡镇、社区等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 (略) 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略) 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略) 理。

第六条 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 (略) 格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巨鹿县 (略) 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网格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网格单元科学调整。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八条 依据巨鹿 (略) 场经营特点, (略) 格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巨鹿县烟 (略) 场划分 (略) 、 (略) 、 (略) 三种类型。

(略) 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 (略) 规定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第十条 (略) 格单元设置的零售点要 (略) 格单元的总量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三)县 (略) 两侧的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四)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可按1个零售点设置。

从自然村、行政村中经过的县 (略) 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数量。

(五) (略) 场(含专 (略) 场)内,摊位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6个。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略) 场门面, (略) 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略) 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与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略) 场内办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六)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能开展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 (略) 、 (略) 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 (略) 、 (略) 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 (略) 场监管的 (略) 、 (略) ,不予设置零售点。

毗邻街 (略) 门面,门面 (略) 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 (略) 外经营的, (略) 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且不 (略) 内办证名额。 (略) 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 (略) 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非封 (略) 的零售点应 (略) 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七) (略) 、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以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九) (略) 、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 (略) 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须有所在单位批准并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机 (略) 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

(十一) (略) 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 (略) 域内部), (略) 规模、客流量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十二)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雪茄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为餐饮住宿(属于第十条第八项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装饰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水果店、粮油店、蔬菜店、肉食店、特产店、熟食店

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 (略) 投资企业等;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3.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 (略) 域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违法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书报亭、危房、占用消防通道的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包括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车库、储藏室、地下室、 (略) 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生产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经营水产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场所;

4.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文具店、玩具店、母婴用品店、兴趣爱好培训机构、辅导机构、托管班、游乐场等;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位于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100米 (略) 域,位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50米 (略) 域;

7.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 (略) 内部相连通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略) 域;

8.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 (略) 域;

9.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 (略) 等限 (略) 域除地面一 (略) 域以外的场所( (略) 、商场、商业综合体除外);

10.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 (略) 范围内享受照顾政策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坐店经营。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

以上情形申办零售许 (略) 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 (略) 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二)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略) 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 (略) 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置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范围内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略) 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 (略) 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事件发生 (略) 得知事件发生3个月内由持证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第八条、第十条、第十 (略) 限制,提出申请时间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

持证人申请歇业,其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提出的,可不受第十条、第十 (略) 限制。

(五)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属于外商投资,不属于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依持证人申请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十七条 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网格单元发生较大变化,区域容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可应急增设零售点,定点投放给对应 (略) 域,在次年动态变更时, (略) 格单元容量重新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 (略) (略) 格单元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略) (略) 格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大 (略) 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略) 格单元当前持证 (略) 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 (略) 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通道口。进出通道口100米、50米为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的直线距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略)-2021)进行划分。

第二十三条 人口数量、 (略) 、农村的户数及户籍人口数以派出所或统计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摊 (略) 管理 (略) 或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不得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 (略) (略) 墙,且 (略) 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未封闭式 (略) 应按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是指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 (略) 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 (略) 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 (略) 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人员可不受限 (略) 域。住宅、公寓、 (略) 落,以及附属于住宅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经营场所不能 (略) (略) 、 (略) 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门店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 (略)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在巨鹿县 (略) 和巨鹿县 (略) 行政服 (略) 格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标注的时间开始接受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省局、市局有关规定为准。

当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15日实施的《巨鹿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巨烟法〔2024〕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巨鹿县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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