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瑞安市云周街道站西社区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
瑞政告〔2025〕4号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为东至高旺河, (略) ,西 (略) (略) ,北至瑞平塘河左干(具体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地房屋补偿部门: (略) 人民政府。
五、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略) 云周街 (略) 。
六、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附件: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团块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东至高旺河, (略) ,西 (略) (略) ,北至瑞平塘河左干,具体以征地范围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 (略) 人民政府。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略) 云周街 (略) 。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 (略) 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 (略) 置。
(三)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 (略) 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均属附属用房。
2.房屋所有权人家庭 (略) 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略) (略) 理。
3. (略) 宅基地范围内,按《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批文间数,并结合农村历史延续的建房方米标准计算。
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搬迁费(回迁费)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 (略) 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的标准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临时安置费按上述《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 (略) 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的标准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按回购面积与总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原房回购面积,其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
(四)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
1.征地房屋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水表 | 40元/个 | 电话 | 158元/部 |
附属用房 | 100-400元/平方米 | 有线电视 | 80元/户 |
宽带 | 100元/户 | 三相电表 | 1200元/只 |
单相电表 | 100元/只 |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征地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五)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
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应安置建筑面积与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补助单价,补助单价为3400元/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按征地房屋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结合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计算,根据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奖励面积的,应安置面积包含奖励面积(下同)。
六、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一)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二)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1∶5计算;
(三)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一)(二)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四)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五)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六)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1.8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三产用房,若其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给予安置。
七、奖励措施
(一)公寓式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每套公寓式住宅用房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腾空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完毕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三)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配合实施单位完成征地范围内全部征地房屋拆迁的,可视情况给予不高于征地范围内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总量(不含奖励面积)3%的村办公、三产用房建筑面积奖励。
八、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构成。
3.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款。
4.房屋所有权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如果本工程征地范围内有新建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实施 (略) 场评估价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套型,若所选的套型或套型组合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的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征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构成。
2.产权调换房源。
征地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略) 飞云街道云都丽园、云侨锦园、站西锦园、永宁 (略) 内政府指定的新建住宅商品房房源。
3.产权调换房源建设标准、套型、土地使用权类型。
本工程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为国有出让的高层毛坯现房。建设标准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
云都丽园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档;云侨锦园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147平方米、165平方米、181平方米三档;站西锦园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9.67平方米、102.70平方米、118.01平方米三档;永宁雅居套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一档。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不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套型进行认购。
4.产权调换房源价格。
(1)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源价值的差价。征地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源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源套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与协议安置建筑面积有差额的,该部分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补差。
5.剩余建筑面积回购。
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部分回购后,回购部分的补偿款按回购面积÷总应安置面积×征地房屋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计算。保留安置部分的补偿款按保留安置面积÷总应安置面积×征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计算。
6.产权调换房源房款缴纳和结算。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其他补偿费及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等直接转为购房款,如该金额超出总购房款,多余部分的金额在协议生效且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如上述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的补偿款金额未超出购房款总额,购房款余款待安置用房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九、安置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源定位。
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二)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2.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房屋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的征地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三)产权调换房源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
房屋所有权人在产权调换房源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
(四)地下室停车位。
产权调换房源的地下室停 (略) 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套住宅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 (略) 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地下室停车位随同所购房源一并定位,具体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签约比例达到92%的,方可组件上报。 (略) 政府将适时发布征地房屋腾空公告。
(四)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期限内不腾空的,由实 (略) 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空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七)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 (略) 有关政策执行, (略) 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瑞政告〔2025〕4号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为东至高旺河, (略) ,西 (略) (略) ,北至瑞平塘河左干(具体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地房屋补偿部门: (略) 人民政府。
五、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略) 云周街 (略) 。
六、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附件: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略) 云周街道 (略) 马头团块改造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团块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东至高旺河, (略) ,西 (略) (略) ,北至瑞平塘河左干,具体以征地范围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 (略) 人民政府。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略) 云周街 (略) 。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 (略) 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 (略) 置。
(三)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 (略) 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均属附属用房。
2.房屋所有权人家庭 (略) 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略) (略) 理。
3. (略) 宅基地范围内,按《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批文间数,并结合农村历史延续的建房方米标准计算。
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搬迁费(回迁费)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 (略) 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的标准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临时安置费按上述《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 (略) 置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23〕86号)的标准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按回购面积与总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原房回购面积,其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
(四)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
1.征地房屋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水表 | 40元/个 | 电话 | 158元/部 |
附属用房 | 100-400元/平方米 | 有线电视 | 80元/户 |
宽带 | 100元/户 | 三相电表 | 1200元/只 |
单相电表 | 100元/只 |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征地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五)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
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应安置建筑面积与征地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补助单价,补助单价为3400元/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按征地房屋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结合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计算,根据本方案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奖励面积的,应安置面积包含奖励面积(下同)。
六、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一)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二)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1∶5计算;
(三)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一)(二)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四)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五)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六)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1.8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三产用房,若其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给予安置。
七、奖励措施
(一)公寓式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每套公寓式住宅用房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腾空公告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完毕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三)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配合实施单位完成征地范围内全部征地房屋拆迁的,可视情况给予不高于征地范围内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总量(不含奖励面积)3%的村办公、三产用房建筑面积奖励。
八、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构成。
3.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款。
4.房屋所有权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如果本工程征地范围内有新建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实施 (略) 场评估价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套型,若所选的套型或套型组合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的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征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构成。
2.产权调换房源。
征地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略) 飞云街道云都丽园、云侨锦园、站西锦园、永宁 (略) 内政府指定的新建住宅商品房房源。
3.产权调换房源建设标准、套型、土地使用权类型。
本工程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为国有出让的高层毛坯现房。建设标准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
云都丽园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档;云侨锦园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147平方米、165平方米、181平方米三档;站西锦园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9.67平方米、102.70平方米、118.01平方米三档;永宁雅居套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一档。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不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套型进行认购。
4.产权调换房源价格。
(1)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源价值的差价。征地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源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源套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与协议安置建筑面积有差额的,该部分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方案公布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补差。
5.剩余建筑面积回购。
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部分回购后,回购部分的补偿款按回购面积÷总应安置面积×征地房屋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计算。保留安置部分的补偿款按保留安置面积÷总应安置面积×征地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计算。
6.产权调换房源房款缴纳和结算。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其他补偿费及差额安置面积补助款等直接转为购房款,如该金额超出总购房款,多余部分的金额在协议生效且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如上述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的补偿款金额未超出购房款总额,购房款余款待安置用房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九、安置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源定位。
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二)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2.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房屋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的征地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三)产权调换房源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
房屋所有权人在产权调换房源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
(四)地下室停车位。
产权调换房源的地下室停 (略) 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套住宅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 (略) 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地下室停车位随同所购房源一并定位,具体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签约比例达到92%的,方可组件上报。 (略) 政府将适时发布征地房屋腾空公告。
(四)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期限内不腾空的,由实 (略) 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腾空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七)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 (略) 有关政策执行, (略) 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