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稻财采﹝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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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稻财采﹝2025﹞12号

当事人:四川 (略)

住 址 : (略) (略) 工 (略) (略) 三段

法定代表人:汤代世龙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稻城县普级普惠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2)时,你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弹簧动物、超级泡泡、光电陀螺、悬陀螺”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提供货物的生产制造商 (略) 经查询并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电扇”属于制性认证产品,而“电扇”的生产制造商为合 (略) (略) ,经本机关在全国认证 (略) 查询发现,合 (略) (略) 的电风扇(落地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3年2月13日撤销,处于撤销状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略) 令第117号)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全国认证 (略) 查询的截图、 (略) 场 (略) 回复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罚款(略)(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算);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稻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稻 (略)

2025年2月24日

当事人:四川 (略)

住 址 : (略) (略) 工 (略) (略) 三段

法定代表人:汤代世龙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稻城县普级普惠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2)时,你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弹簧动物、超级泡泡、光电陀螺、悬陀螺”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提供货物的生产制造商 (略) 经查询并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电扇”属于制性认证产品,而“电扇”的生产制造商为合 (略) (略) ,经本机关在全国认证 (略) 查询发现,合 (略) (略) 的电风扇(落地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3年2月13日撤销,处于撤销状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略) 令第117号)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全国认证 (略) 查询的截图、 (略) 场 (略) 回复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罚款(略)(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算);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稻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稻 (略)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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