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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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实施方案

为依法合规推进唐河、沙河、孟良河等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建设占地征迁工作,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唐河、沙河、孟良河等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征迁安置 (略) 政府组织和实施,市 (略) 牵头,涉及乡 (略) 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用)、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 (略) 唐河治理工程(东市邑—望都县界段)、 (略) 段( (略) 桥— (略) 桥)防洪整治工程、 (略) 李亲顾镇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 (略) 李亲顾镇下游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 (略) 孟良河治理工程(小清河汇 (略) 界段)5个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工程及建设范围,后续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合规、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六)《土地复垦条例》
(七)《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八)《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十)《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十一)《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十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十三)与本项目建设征地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资料。
五、征(用)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土地补偿面积依据土地调查、勘界成果确定。征地补偿过程中如 (略) 片价格调整,以征地时间段内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略) 片价为准。
(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每季1500元/亩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一年按两季计算,先行支付1年,临时用地补偿根据实际使用期限进行计算。
2. 用地单位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后,需要复垦的由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复垦,办理临时用地移交和返还手续。临时用地退还后支付熟化期补助,熟化期补助标准3000元/亩。
(三)工程建设征收形成边角地的补偿标准
因工程建设征收,被征地户形成面积≤0.1亩的边角地,按 (略) 片价格给予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品种、规格、数量由实物核查小组(由乡镇、村、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共同认定,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略) 超长期国债水利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市政府决 (略) 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工作专班,负责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顺利实施,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常委、 (略) 长任组长,主管农业(水利)及主管自然资 (略) 长任副组长, (略) 、 (略) 、自然资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档案馆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涉及征地的乡镇行政正职为成员。涉及征地乡 (略) 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征地组织专班,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 (略) 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为更好的组织实施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对各分项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
1. 征地前期工作。由市 (略) 负责选定征地相关的监督评估、第三方土地勘测等技术和服务机构。有关乡镇、村委会要向工程所涉及的群众宣讲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群众识大体、 (略) ,支持工程建设。
2. 调查评估工作。由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对项目内土地开展现状调查,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由监督评估机构进行复核。需要评估的, (略) 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3. 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由市自然资 (略) 负责项目用地审批相关事宜,强化项目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做好使用林地、草地及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4. 征(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兑付及清理工作。由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征(用)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合同签订、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乡镇向 (略) 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后,10日内由乡镇负责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
5. 专项设施迁建工作。由市 (略) 负责与专项设施单位签订迁建协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对各专项设施进行迁建。
6. 资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略) 、 (略) 、市 (略) 和涉及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配使用监管。 (略) 负责全程跟踪审计。
7. 社会保障工作。 (略) 对项目征地进行社会保障审核,并对已批复的征地为被征地农民落实参加养老保险补贴。
8. 法治保障工作。 (略) 、 (略) 、 (略) 负责,按各自职责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及 (略) 理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 (略) 理。
9. 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建设征地档案管理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征地补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 (略) 理。
(五)被征地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被征地人应当主动退还征地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实物权属 (略) 理程序
实物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在采取证据保全(或公证)的基础上,先予征收,兑付资金在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争议解决后,再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或生效判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
九、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 (略) 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征地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 (略) (略) 、乡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3日
为依法合规推进唐河、沙河、孟良河等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建设占地征迁工作,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唐河、沙河、孟良河等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征迁安置 (略) 政府组织和实施,市 (略) 牵头,涉及乡 (略) 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用)、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 (略) 唐河治理工程(东市邑—望都县界段)、 (略) 段( (略) 桥— (略) 桥)防洪整治工程、 (略) 李亲顾镇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 (略) 李亲顾镇下游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 (略) 孟良河治理工程(小清河汇 (略) 界段)5个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工程及建设范围,后续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合规、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六)《土地复垦条例》
(七)《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八)《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十)《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十一)《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十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十三)与本项目建设征地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资料。
五、征(用)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土地补偿面积依据土地调查、勘界成果确定。征地补偿过程中如 (略) 片价格调整,以征地时间段内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略) 片价为准。
(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每季1500元/亩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一年按两季计算,先行支付1年,临时用地补偿根据实际使用期限进行计算。
2. 用地单位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后,需要复垦的由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复垦,办理临时用地移交和返还手续。临时用地退还后支付熟化期补助,熟化期补助标准3000元/亩。
(三)工程建设征收形成边角地的补偿标准
因工程建设征收,被征地户形成面积≤0.1亩的边角地,按 (略) 片价格给予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品种、规格、数量由实物核查小组(由乡镇、村、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共同认定,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略) 超长期国债水利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市政府决 (略) 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工作专班,负责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顺利实施,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常委、 (略) 长任组长,主管农业(水利)及主管自然资 (略) 长任副组长, (略) 、 (略) 、自然资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档案馆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涉及征地的乡镇行政正职为成员。涉及征地乡 (略) 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征地组织专班,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 (略) 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为更好的组织实施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对各分项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
1. 征地前期工作。由市 (略) 负责选定征地相关的监督评估、第三方土地勘测等技术和服务机构。有关乡镇、村委会要向工程所涉及的群众宣讲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群众识大体、 (略) ,支持工程建设。
2. 调查评估工作。由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对项目内土地开展现状调查,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由监督评估机构进行复核。需要评估的, (略) 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3. 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由市自然资 (略) 负责项目用地审批相关事宜,强化项目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做好使用林地、草地及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4. 征(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兑付及清理工作。由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征(用)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合同签订、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乡镇向 (略) 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后,10日内由乡镇负责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
5. 专项设施迁建工作。由市 (略) 负责与专项设施单位签订迁建协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对各专项设施进行迁建。
6. 资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略) 、 (略) 、市 (略) 和涉及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配使用监管。 (略) 负责全程跟踪审计。
7. 社会保障工作。 (略) 对项目征地进行社会保障审核,并对已批复的征地为被征地农民落实参加养老保险补贴。
8. 法治保障工作。 (略) 、 (略) 、 (略) 负责,按各自职责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及 (略) 理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 (略) 理。
9. 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建设征地档案管理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征地补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 (略) 理。
(五)被征地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被征地人应当主动退还征地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实物权属 (略) 理程序
实物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在采取证据保全(或公证)的基础上,先予征收,兑付资金在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争议解决后,再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或生效判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
九、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 (略) 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征地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 (略) (略) 、乡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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