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一诺千鑫标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一诺千鑫标识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5〕3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PNTT3K,法定代表人:*顺,地址: (略) 肥 (略) (略) 内6号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作业, (略) 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4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顺确认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的情况;
4.2024年12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单位检查当日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的情况;
5.《安徽 (略) 金属标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关于〈金属标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徽 (略) 金属标识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中要求你单位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负压收集,由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年排放量不足1吨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提供文书接收地址与方式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下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4〕70号),告知你单位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到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表6-3),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综合认定裁量值为6%,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 (略) 罚:
处*万零*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1202室开具《安 (略) 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26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5〕3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PNTT3K,法定代表人:*顺,地址: (略) 肥 (略) (略) 内6号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作业, (略) 理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4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顺确认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的情况;
4.2024年12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单位检查当日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的情况;
5.《安徽 (略) 金属标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关于〈金属标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徽 (略) 金属标识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中要求你单位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负压收集,由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年排放量不足1吨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提供文书接收地址与方式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下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4〕70号),告知你单位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到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表6-3),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综合认定裁量值为6%,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 (略) 罚:
处*万零*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1202室开具《安 (略) 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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